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1年第5号)
一、项目编号:LZZC2021-J1-000060-ZDPA
二、项目名称:柳州港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湖北超亿环卫装备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北郊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星光一路与新国道交界处
被投诉人: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柳州市柳北区雅儒路470号5栋
相关供应商:无
地 址:无
当 事 人:1.湖北超亿环卫装备有限公司 2.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1.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北郊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星光一路与新国道交界处 2.柳州市柳北区雅儒路470号5栋
四、基本情况
2021年4月18日,本机关收到湖北超亿环卫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关于柳州港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1-J1-000060-ZDPA)的投诉书。投诉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代理机构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进行了质疑答复,投诉人不满质疑答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起政府采购投诉,将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列为被投诉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相关规定,经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供应商中标价格跟市场价格差距过大,采购人购买的移动视频监视器为华为HUAWEI Mate 40最新款手机,价格不菲,有浪费纳税人钱的嫌疑。
(二)经审查
1.关于供应商中标价格跟市场价格差距过大的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部分货物报价与投诉人湖北超亿环卫装备有限公司在投诉书中提供的货物报价有差距,但整个项目的中标总价未超过本次采购的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采购人购买的移动视频监视器为华为HUAWEI Mate 40最新款手机,此事项未经质疑。
2.在审查谈判文件过程中,发现在谈判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存在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同时在谈判文件中存在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2、处理结果: 1.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2.谈判文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项目原成交结果无效,撤销合同,责令采购人柳州市港航发展中心和代理机构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修改谈判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财政局
2021年06月01日
一、项目编号:LZZC2021-J1-000060-ZDPA
二、项目名称:柳州港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湖北超亿环卫装备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北郊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星光一路与新国道交界处
被投诉人: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柳州市柳北区雅儒路470号5栋
相关供应商:无
地 址:无
当 事 人:1.湖北超亿环卫装备有限公司 2.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1.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北郊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星光一路与新国道交界处 2.柳州市柳北区雅儒路470号5栋
四、基本情况
2021年4月18日,本机关收到湖北超亿环卫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关于柳州港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1-J1-000060-ZDPA)的投诉书。投诉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代理机构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进行了质疑答复,投诉人不满质疑答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起政府采购投诉,将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列为被投诉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相关规定,经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供应商中标价格跟市场价格差距过大,采购人购买的移动视频监视器为华为HUAWEI Mate 40最新款手机,价格不菲,有浪费纳税人钱的嫌疑。
(二)经审查
1.关于供应商中标价格跟市场价格差距过大的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部分货物报价与投诉人湖北超亿环卫装备有限公司在投诉书中提供的货物报价有差距,但整个项目的中标总价未超过本次采购的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采购人购买的移动视频监视器为华为HUAWEI Mate 40最新款手机,此事项未经质疑。
2.在审查谈判文件过程中,发现在谈判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存在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同时在谈判文件中存在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2、处理结果: 1.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2.谈判文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项目原成交结果无效,撤销合同,责令采购人柳州市港航发展中心和代理机构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修改谈判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财政局
2021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