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财处〔2022〕4号)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2-02-28 10:20       |  浏览量:

当 事 人:广西和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干能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延长线绿地中央广场办公楼A7栋2单元14层

2020年12月29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国师招标有限公司对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装电梯工程(项目编号LZZC2020-J2-000678-GSZB)进行竞争性谈判。当事人在参加此项目投标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今查明,当事人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证明编号:202071839131703、202072129156841)为虚假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2年1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2年2月7日递交了《关于广西和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陈述和申辩书》,经复核,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1,438,094.09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7,190.47元,罚款上缴市国库。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即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入柳州市财政局处罚专户: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号:2003*******3278001

开户行:国家金库柳州市中心支库

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柳州市财政局  

2022年2月18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2月18日印发



×
×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柳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财处〔2022〕4号)
  发布日期:2022-02-28 10:20  来源:柳州市财政局

当 事 人:广西和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干能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延长线绿地中央广场办公楼A7栋2单元14层

2020年12月29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国师招标有限公司对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装电梯工程(项目编号LZZC2020-J2-000678-GSZB)进行竞争性谈判。当事人在参加此项目投标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今查明,当事人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证明编号:202071839131703、202072129156841)为虚假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2年1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2年2月7日递交了《关于广西和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陈述和申辩书》,经复核,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1,438,094.09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7,190.47元,罚款上缴市国库。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即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入柳州市财政局处罚专户: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号:2003*******3278001

开户行:国家金库柳州市中心支库

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柳州市财政局  

2022年2月18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2月18日印发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柳州市城中区发展和改革局承办

网站信箱:czqgxj@126.com

桂公网安备:45020202000127号

备案号:桂ICP备:12003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