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物价局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转供电主体:
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是中央政府在工作报告中对全社会作出的重要承诺,也是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的切实举措。
自治区物价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部署安排,今年4月1日、5月1日、7月1日先后三批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目录电价累计降低8.1分/千瓦时,在全国首批实现“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目标。柳州市接受电网直供的企业已完全享受到政策改革的红利,但与电网公司非直接结算的转供电终端用户获得感不强,主要原因是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降电价政策被截留,未能全部传导到终端广大中小微企业。为此,特对转供电主体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转供电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电力价格政策,加强价格自律,并将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真正传导到终端用户;
二、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必须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柳州市转供电价格公示牌》;
三、转供电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转供电主体不能通过提供电服务获利,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以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为限。不得出现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
(二)在转供电环节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三)在转供电环节以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以其他名义加收费用的行为;
(四)转供电安装改造工程中的乱收费行为;
(五)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行为;
(六)其他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
四、严格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终端用户用电应单独计量,自2018年11月1日起,柳州市及所辖五县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农场等转供电主体应按电压等级及对应的广西目录销售电价收取终端用户电费。
各转供电单位自签收本提醒告诫书之日起10日内,须将供电部门已退费的金额造册退还给转供电终端用户(见附表),同时,要在固定、醒目场所悬挂《柳州市转供电价格公示牌》。
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检查,对拒不退费和有价格违法行为的转供电主体将依法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和与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对接。
附件:1.柳州市转供电价格公示牌样式
2.柳州市转供电终端用户退电费签收表
各转供电主体:
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是中央政府在工作报告中对全社会作出的重要承诺,也是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的切实举措。
自治区物价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部署安排,今年4月1日、5月1日、7月1日先后三批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目录电价累计降低8.1分/千瓦时,在全国首批实现“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目标。柳州市接受电网直供的企业已完全享受到政策改革的红利,但与电网公司非直接结算的转供电终端用户获得感不强,主要原因是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降电价政策被截留,未能全部传导到终端广大中小微企业。为此,特对转供电主体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转供电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电力价格政策,加强价格自律,并将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真正传导到终端用户;
二、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必须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柳州市转供电价格公示牌》;
三、转供电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转供电主体不能通过提供电服务获利,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以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为限。不得出现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
(二)在转供电环节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三)在转供电环节以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以其他名义加收费用的行为;
(四)转供电安装改造工程中的乱收费行为;
(五)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行为;
(六)其他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
四、严格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终端用户用电应单独计量,自2018年11月1日起,柳州市及所辖五县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农场等转供电主体应按电压等级及对应的广西目录销售电价收取终端用户电费。
各转供电单位自签收本提醒告诫书之日起10日内,须将供电部门已退费的金额造册退还给转供电终端用户(见附表),同时,要在固定、醒目场所悬挂《柳州市转供电价格公示牌》。
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检查,对拒不退费和有价格违法行为的转供电主体将依法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和与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对接。
附件:1.柳州市转供电价格公示牌样式
2.柳州市转供电终端用户退电费签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