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中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城中环责改字〔2019〕9号)柳荷湘菜馆油烟扰民
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城中环责改字〔2019〕9号
柳州市城中区柳荷湘菜餐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2MA5N6L4611
经营者:何花
地址:柳州市弯塘路26号原行署大院左侧门面
一、违法的事实
我局对你餐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餐馆经营中有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并且餐馆所在建筑部分为住宅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餐馆7日内停止使用属于住宅部门的包厢。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餐馆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餐馆予以关闭,并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餐馆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环境保护局或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28日
联 系 人:何可为 廖雄狮
联系电话:2620187
地 址:柳州市沿江路河东管理大厦812
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城中环责改字〔2019〕9号
柳州市城中区柳荷湘菜餐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2MA5N6L4611
经营者:何花
地址:柳州市弯塘路26号原行署大院左侧门面
一、违法的事实
我局对你餐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餐馆经营中有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并且餐馆所在建筑部分为住宅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餐馆7日内停止使用属于住宅部门的包厢。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餐馆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餐馆予以关闭,并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餐馆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环境保护局或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28日
联 系 人:何可为 廖雄狮
联系电话:2620187
地 址:柳州市沿江路河东管理大厦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