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区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环罚字〔2017〕4号)青云直上酒吧

  发布日期: 2017-08-24 09:40       |  浏览量:7842480

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中环罚字〔20174

柳州市城中区青云直上酒吧:

营业执照注册号:450202600154519

法定代表人:韦善勇

地址:柳州市中山西路32-40号青云大厦二楼、三楼

你酒吧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酒吧建设项目在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已经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柳州市城中区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为证。

我局于2017620日告知你酒吧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酒吧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酒吧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620日《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城中环罚告字〔20174号)、2017620日《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中环听告字〔20174号)和《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酒吧立即停止青云直上酒吧项目建设,罚款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酒吧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青云直上酒吧项目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酒吧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柳州市城中区财政局非税收缴专户账户:45001625261059050000

  你酒吧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酒吧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环境保护局或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

2017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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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执法监管结果
城中区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环罚字〔2017〕4号)青云直上酒吧
  发布日期:2017-08-24 09:40 

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中环罚字〔20174

柳州市城中区青云直上酒吧:

营业执照注册号:450202600154519

法定代表人:韦善勇

地址:柳州市中山西路32-40号青云大厦二楼、三楼

你酒吧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酒吧建设项目在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已经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柳州市城中区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为证。

我局于2017620日告知你酒吧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酒吧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酒吧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620日《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城中环罚告字〔20174号)、2017620日《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中环听告字〔20174号)和《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酒吧立即停止青云直上酒吧项目建设,罚款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酒吧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青云直上酒吧项目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酒吧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柳州市城中区财政局非税收缴专户账户:45001625261059050000

  你酒吧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酒吧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环境保护局或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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