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中环罚字〔2018〕2号
柳州市伟拓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77749558P
法定代表人:黄中杰
地址:柳州市红碑路5号金茂园1栋2-1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位于柳州市牛车坪村展南组附近的堆矿场项目,自2017年8月,开工建设使用,至今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柳州市城中区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我局于2018年6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20日《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城中环罚告字〔2018〕25号)、2018年6月20日《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中环听告字〔2018〕25号)和《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堆矿场项目建设,罚款壹万伍仟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堆矿场项目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柳州市城中区财政局非税收缴专户账户:45001625261059050000。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环境保护局或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