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中环罚字〔2018〕6号
柳州市城中区柒玖酒吧: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何超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2MA5N62RN53 1-1
地址:柳州市五星街48号4栋2楼
2018年10月15日,我局委托广西华强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你酒吧进行夜间边界噪声监测,结果显示边界噪声为63.9分贝,超过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限值为50分贝)。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记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和监测报告(华强监字〔2018〕507号)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19日告知你酒吧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酒吧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酒吧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情况说明和整改内容。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1月19日《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城中环罚先告字〔2018〕46号)、《送达回执》和你酒吧提交的整改报告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酒吧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完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噪声稳定达标排放,并向我局递交整改后监测报告;
2、罚款叁万元(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酒吧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柳州市城中区财政局非税收缴专户账户:45001625261059050000。
你酒吧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酒吧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环境保护局或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