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宁市荣和二十一世纪名人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天誉分公司)

来源: 城中区环境保护局  |   发布日期: 2018-07-31 17:02       |  浏览量:

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中环罚字〔20183

南宁市荣和二十一世纪名人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天誉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079067178    A

负责人:郑立文

地址:柳州市沿江路28号荣和天誉10号楼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的设备运转时所产生的噪声值为69.9分贝,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广西华强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华强监字〔2018184号)为证。

我局于20186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628日《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城中环罚告字〔20182号)、2018628日《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中环听告字〔20172号)和《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账户全称:柳州市城中区财政局非税收缴专户

账号:45001625261059050000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环境保护局或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

2018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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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执法监管结果
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宁市荣和二十一世纪名人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天誉分公司)
  发布日期:2018-07-31 17:02  来源:城中区环境保护局

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中环罚字〔20183

南宁市荣和二十一世纪名人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天誉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079067178    A

负责人:郑立文

地址:柳州市沿江路28号荣和天誉10号楼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的设备运转时所产生的噪声值为69.9分贝,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广西华强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华强监字〔2018184号)为证。

我局于20186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628日《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城中环罚告字〔20182号)、2018628日《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中环听告字〔20172号)和《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账户全称:柳州市城中区财政局非税收缴专户

账号:45001625261059050000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环境保护局或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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