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中环罚字〔2018〕5号
柳州市城中区魔厨咖啡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20MA5LCR4Y80
经营者:黄平
地址: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11栋1-1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咖啡厅项目选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柳州市城中区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和照片为证。
我局于2018年8月21日告知你咖啡厅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餐饮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咖啡厅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情况说明。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8月21日《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城中环罚告字〔2018〕5号)、2018年8月21日《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中环听告字〔2018〕5号)、《送达回执》和你咖啡厅提交的情况说明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咖啡厅已于2018年8月22日将产生油烟的项目撤除,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咖啡厅处一万元(¥10000.00)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咖啡厅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柳州市城中区财政局非税收缴专户账户:45001625261059050000。
你咖啡厅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咖啡厅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环境保护局或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