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中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城中环责改字〔2019〕17号)辛树祥养殖场排污

  发布日期: 2019-04-17 16:59       |  浏览量:7793590

柳州市城中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城中环改字201917

辛树祥(养殖场)

身份证号:45021119550109****

经营者辛树祥

地址:柳州市城中区牛车坪村高椅坪屯

一、存在问题

我局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养殖经营中所产生的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无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向外直排污染环境。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1.立即完善环保手续;2.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3.自接到本通知7天内,完成整改,并将完成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养殖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柳州市城中生态环境局

                                2019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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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执法监管结果
柳州市城中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城中环责改字〔2019〕17号)辛树祥养殖场排污
  发布日期:2019-04-17 16:59 

柳州市城中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城中环改字201917

辛树祥(养殖场)

身份证号:45021119550109****

经营者辛树祥

地址:柳州市城中区牛车坪村高椅坪屯

一、存在问题

我局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养殖经营中所产生的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无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向外直排污染环境。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1.立即完善环保手续;2.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3.自接到本通知7天内,完成整改,并将完成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养殖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柳州市城中生态环境局

                                2019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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