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中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城中环责改字〔2019〕2号)柳州宾馆油烟扰民

  发布日期: 2019-01-28 16:44       |  浏览量:

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城中环责改字20192

柳州市工贸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宾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081158407K

法人或经营者李春燕

地址:柳州市龙城路2

一、违法的事实

我局对你宾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宾馆的餐厅经营中有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虽然安装有油烟净化器,但未能提供清洗记录,且排烟口朝向居民住宅对附近居民产生一定影响且受到居民投诉,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宾馆在7日内对油烟净化器进行清洗维护并完善排烟管道,严禁将排烟口朝向居民住宅,消除环境影响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宾馆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款的规定宾馆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宾馆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环境保护局或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

                                2019128

 

 

 

 

 

 

人:何可为  廖雄狮        

联系电话:2620187

   址:柳州市沿江路河东管理大厦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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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执法监管结果
柳州市城中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城中环责改字〔2019〕2号)柳州宾馆油烟扰民
  发布日期:2019-01-28 16:44 

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城中环责改字20192

柳州市工贸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宾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081158407K

法人或经营者李春燕

地址:柳州市龙城路2

一、违法的事实

我局对你宾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宾馆的餐厅经营中有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虽然安装有油烟净化器,但未能提供清洗记录,且排烟口朝向居民住宅对附近居民产生一定影响且受到居民投诉,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宾馆在7日内对油烟净化器进行清洗维护并完善排烟管道,严禁将排烟口朝向居民住宅,消除环境影响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宾馆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款的规定宾馆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宾馆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环境保护局或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

                                2019128

 

 

 

 

 

 

人:何可为  廖雄狮        

联系电话:2620187

   址:柳州市沿江路河东管理大厦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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