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中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城中环责改字〔2019〕12号)油烟噪声扰民

  发布日期: 2019-03-12 16:02       |  浏览量:7795472

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城中环责改字201912

柳州市城中区东篱田居解南美食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2MA5NGEML4B

经营者冯瑛

地址:柳州市解放南路40号泰华大厦二楼北侧18

一、违法的事实

我局对你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经营中有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并且未安装油烟净化器;隔音降噪措施不到位,设备运转时产生一定噪声。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10日内加装高效油烟净化器,并完善排烟管道和隔音降噪措施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店停业整治,并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环境保护局或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

                                 2019312

 

      

联系电话:2620187

   址:柳州市沿江路河东管理大厦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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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执法监管结果
柳州市城中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城中环责改字〔2019〕12号)油烟噪声扰民
  发布日期:2019-03-12 16:02 

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城中环责改字201912

柳州市城中区东篱田居解南美食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2MA5NGEML4B

经营者冯瑛

地址:柳州市解放南路40号泰华大厦二楼北侧18

一、违法的事实

我局对你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经营中有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并且未安装油烟净化器;隔音降噪措施不到位,设备运转时产生一定噪声。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10日内加装高效油烟净化器,并完善排烟管道和隔音降噪措施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店停业整治,并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环境保护局或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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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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