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城中环责改字〔2020〕37号)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城中环责改字〔2020〕37号
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59100K
法定代表人:覃振华
地址:柳州市北雀路115号(桂中大道东区地下停车场工程项目地址:桂中大道东区广场)
一、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和有关法律条文
我局于2020年11月27日夜间对你单位承建的桂中大道东区地下停车场工程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办理夜间连续施工手续的情况下于22时后仍使用钩机、渣土车等产生噪声污染的机械设备进行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30日
联系电话:2620187
地 址:柳州市沿江路河东管理大厦812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城中环责改字〔202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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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覃振华
地址:柳州市北雀路115号(桂中大道东区地下停车场工程项目地址:桂中大道东区广场)
一、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和有关法律条文
我局于2020年11月27日夜间对你单位承建的桂中大道东区地下停车场工程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办理夜间连续施工手续的情况下于22时后仍使用钩机、渣土车等产生噪声污染的机械设备进行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30日
联系电话:2620187
地 址:柳州市沿江路河东管理大厦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