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指南(试行)
广西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指南
(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11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适用范围
1.3基本原则
1.4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2.1农村生活污水
2.2黑水
2.3灰水
2.4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
2.5黑水无害化处理
2.6受纳体
第三章 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要求
3.1基本要求
3.2 利用模式
3.3 注意事项
第四章 统计上报与核查评估
4.1县级统计上报
4.2市级核查
4.3自治区抽查评估
第一章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有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因地制宜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进一步提高广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制定《广西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非水环境敏感区、改厕覆盖率高的地区,以及氮磷再生水资源化利用的方式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包括人口规模较小、居住分散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就地利用,人口居住相对集中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尾水资源化利用。
1.3基本原则
以用促治,统筹谋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坚持源头减量、以用促治,优先采用资源化利用方式,结合农村改厕、农业生产、美丽乡村建设等统筹推进,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生态农业发展、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有机衔接。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根据人口分布、水资源禀赋、用水需求等,选择分散治理就地回用、集中收集处理达标回用等模式,用于房前屋后利用、农业利用、生态补水、景观用水等。
经济适用,简便易行。充分考虑农村生活污水特点,在确保环境质量不下降和卫生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采用低成本、易维护的技术模式,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尊重习惯,积极引导。充分考虑当地风俗、生产生活习惯,利用村规民约的方式,提高村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发挥村民主体作用,提高村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的积极性。
1.4规范性引用文件
《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指南》。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 19379 农村户厕卫生规范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 50445 村庄整治技术规范
DB 45/241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45/T 804农林牧渔业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农村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指南》(农办社〔2020〕7号)
《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工作方案(修订)》(环办土壤函〔2021〕527号)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2.1农村生活污水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生活杂排水(灰水)以及厕所污水(黑水),不包括农产品加工污水、养殖污水和工业废水。
2.2黑水
农村居民排泄及冲洗粪便产生的高浓度生活污水。
2.3灰水
农村居民家庭厨房、洗衣、清洗和洗浴等产生的污水。
2.4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
指灰水和经无害化处理后的黑水,适当处理后回用于房前屋后利用、农业利用、生态补水、景观用水等,实现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改善。
2.5黑水无害化处理
减少、去除或杀灭黑水中的病原体、能控制蚊蝇滋生、防止恶臭扩散,并使其处理产物达到土地处理与农业资源化利用要求的处理技术。
2.6受纳体
接纳农户污水进行自然消纳或利用的生态系统。
第三章 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要求
3.1基本要求
1.以资源化利用方式进行污水治理,应确保黑水、灰水得到有效收集和利用,不直接外排,不造成农村生态环境污染或恶化。
2.不适用存在水体黑臭、面源污染突出、富营养化、水环境功能不达标等问题的地区,以及可能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地区。
3.厕所粪污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且达到《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 7959),确保安全利用。
4.通过农田灌溉渠道还田利用的,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应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防止地下水污染。
5.污水资源化利用应不影响村民生产生活,避免出现蚊蝇滋生、异味、感官较差等情况,群众对治理效果满意。
6.建立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运维管理制度,或在村规民约中明确相关要求,并落实。
7.定期开展治理成效评估,当不适宜继续采用资源化利用方式进行污水治理时,应及时调整治理方式。
3.2 利用模式
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主要有分散就地利用和集中处理利用两类模式。各地应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村庄实际,选择合适的处理模式和利用途径,鼓励探索适宜地方特色的资源化利用模式。
3.2.1分散就地利用
在居住相对分散、房前屋后受纳土地充足的村庄,可采用分散处理后就地就近利用。由农户将黑水经无害化处理后,优先用于微花园、微果园、微菜园施肥浇灌,或及时清掏;少量灰水经隔油、沉淀等简易处理后用于庭院保洁、绿化等利用消纳。
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将无害化处理后的黑水与灰水混合收集后,经单户或联户小型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到地方排放标准后,就地用于庭院保洁、绿化等。可采用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或不同工艺组合的构筑物进行处理。
3.2.2集中处理利用
在人口居住相对集中、常住人口较多、污水产生量较大的非环境敏感区,可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将化粪池出水和灰水集中收集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或生态补水。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黑水经无害化处理后,通过管道、沟渠、抽排设备等收集后接入大三格化粪池,根据农业生产需要进行水肥利用。灰水经过湿地、土壤渗滤等生态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或生态补水;或达到地方排放标准后排放。
黑水经化粪池无害化处理,与灰水混合后,通过管道进入污水处理设施,经生物或生态方式处理后,排入农田灌渠等。
黑水经化粪池无害化处理后,与灰水混合,通过管道、暗管等收集,经厌氧预处理和生态净化后,出水用于坑塘沟渠补水、绿化等。
3.3 注意事项
1. 有粪肥资源化利用需求的地区,不将灰水排入三格化粪池、双瓮式化粪池或沼气池等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发酵效果。
2. 不从三格式化粪池前两池、双瓮式化粪池的前瓮或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储粪坑中抽取粪液和粪渣直接还田利用或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3. 受纳体无法连续接纳时应增设污水贮存设施。贮存设施规模应根据生活污水产生量、受纳系统污水消纳能力确定,不得出现污水长期溢流影响环境的现象。贮存设施应做好防渗措施,加设盖板等阻隔装置以满足安全及卫生要求。
4. 化粪池粪皮、粪渣和卫生旱厕固态粪污经堆肥处理腐熟,其卫生学指标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7959)的规定。
5. 禁止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避免化粪池污水直排、外溢、渗漏。
6. 充分考虑农业生产周期、输送距离和设施出水量等,统筹建设污水输送系统、储存、灌溉等设施,防止出现土壤盐渍化、作物烧苗等现象。
7. 应强化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的运维管理,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维,也可指导农户自行运维。
8. 各地可自行组织开展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的环境监管,重点关注用水水质和卫生学指标等。当受纳体消纳能力不足时,应及时调整治理模式,不得继续采用资源化利用模式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
第四章 统计上报与核查评估
4.1县级统计上报
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以自然村为单位进行统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并做好信息统计和报送。县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住房城乡建设等职能部门要按工作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技术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组织各行政村,对辖区内新完成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的自然村进行统计,形成清单报送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基本信息表(附表1)、村民满意度调查表(附表2)等内容。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报送的清单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验,将符合资源化利用要求的自然村进行整理汇总,形成清单(附表3),通过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系统完成信息填报。
4.2市级核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审查,并按照20%的比例开展现场核验(填写附表4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现场评估得分表),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核验情况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系统完成审核,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4.3自治区抽查评估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各地上报完成资源化利用的自然村进行不定期现场抽查,对填报信息不准确、工作质量较差的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按照《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工作方案(修订)》,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每年对各地农村环境整治成效开展评估,将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作为重点评估内容。
附表:1.广西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基本信息表
2. 县(市、区) 乡镇(街道) 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村民满意度调查表
3. 年 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自然村清单
4. 年 市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现场评估得分表
5.广西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成效评估表
附表1
广西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基本信息表
所在地 | 地市 | 县(市、区) | 乡镇(街道) | ||||||||||||
行政村 | 自然村 | ||||||||||||||
户籍人口(人) | 户数(户) | 常住人口(人) | 生活污水得到资源化 利用户数(户) | ||||||||||||
经度 | 纬度 | 主要产业结构 | |||||||||||||
地形地貌 | □山地 □丘陵 □平原 □其它 | ||||||||||||||
供水来源 | □自来水 □备用井水 □其它 | ||||||||||||||
改厕完成 | 改厕基数 户,卫生厕所 户 无害化卫生改厕 户 | 粪污 去向 | □庭院利用 户 □外运利用 户 □未利用 户 □其它 | ||||||||||||
洗衣洗漱、厨房污水排向* | □草地、林地、水浇地等利用 □庭院泼洒 □排入化粪池 □排至道路 □其它 | ||||||||||||||
受纳体* | □水田 □旱地 □水浇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其他 ; 受纳体总面积 m2 | ||||||||||||||
生活污水贮存 | □有污水贮存设施 □无污水贮存设施 | ||||||||||||||
环境状况 | □干净整洁,无乱排乱放 □污水横流,乱排乱放 | ||||||||||||||
目前污水收集方式 | □雨污分流管网 □雨污合流管网 □排水沟渠 □未建任何排水沟渠 | ||||||||||||||
村内黑臭水体情况 | □不存在黑臭水体 □存在黑臭水体 | ||||||||||||||
村民满意度 | □不存在投诉 □存在投诉 | ||||||||||||||
运维管护 | □资源化利用各环节运行正常 □资源化利用各环节运行不正常 | ||||||||||||||
填报人(签字) | 联系方式 | ||||||||||||||
村委会意见 |
情况属实,同意上报。
(盖单位公章) 日期:
| 乡镇(街道) 人民政府意见 | 情况属实,同意上报。
(盖单位公章) 日期: |
说明:经度,纬度单位用度;粪污去向:庭院利用指农户自家庭院还田利用;外运利用指自家庭院无法还田,外运至村内其他地点还田利用;农村黑臭水体根据《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技术指南(试行)》确定;根据实际情况,洗衣洗漱、厨房污水排向、受纳体等*可多选。
附表2
县(市、区) 乡镇(街道) 行政村
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村民满意度调查表
自然村 | 调查时间 | 年 月 日 | |||
姓名 | 年龄 | 联系电话 | |||
1.您认为村内的排水合理吗? | □合理 □不合理 | ||||
2.您认为对村内的污水排放现状是? | □干净整洁,无乱排乱放 □污水横流,乱排乱放 | ||||
3.您认为村内有黑臭水体吗? | □有 □没有 | ||||
4.村内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吗? | □发生 □未发生 □不了解 | ||||
5.村内发生过因村民生活污水排放引发的邻里纠纷吗? | □发生 □未发生 □不了解 | ||||
6.您对村内总体环境状况满意吗? | □非常满意 □满意 □不满意 |
附表3
年 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自然村清单
序号 | 乡镇 (街道) | 行政村 | 自然村 | 户数(户) | 已完成治理户数(户) |
1 | |||||
2 | |||||
3 | |||||
…… | |||||
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
情况属实,同意上报。
(盖单位公章) 日期:
|
填报人: 填报日期:
附表4
年 市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现场评估得分表
序号 | 县(市、区) | 乡镇 (街道) | 行政村 | 自然村 | 户数(户) | 已完成治理户数(户) | 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指标 | 村庄环境质量(30分) | 村民满意度 (20分) | 运行维护机制 (10分) | 总分 | ||||
污水 无害化 (10分) | 生活污水贮存 (10分) | 受纳体 消纳能力 (10分) | 生活污水回用 水质达标 (10分) | 小计 | |||||||||||
1 | |||||||||||||||
2 | |||||||||||||||
3 | |||||||||||||||
…… | |||||||||||||||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单位盖章:
附表5
广西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成效评估表
序号 | 指标 | 分值 | 评估标准 |
1 | 资源化利用指标 | 40 | (1)污水无害化。有粪肥资源化利用需求的地区,不将灰水排入三格化粪池、双瓮式化粪池或沼气池等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发酵效果。不从三格式化粪池前两池、双瓮式化粪池的前瓮或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储粪坑中抽取粪液和粪渣直接还田利用或未经处理直接排放。(10分) (2)生活污水贮存。受纳体无法连续接纳时应增设污水贮存设施。贮存设施规模应根据生活污水产生量、受纳系统污水消纳能力确定,不得出现污水溢流现象。贮存设施应做好防渗措施,加设盖板等阻隔装置以满足安全及卫生要求。(10分) (3)受纳体消纳能力。污水受纳体具备充足的消纳能力,污水回用水质达标,资源化利用过程受纳体保持良性循环。充分考虑农业生产周期、输送距离和设施出水量等,统筹建设污水输送系统、储存、灌溉等设施,未出现土壤盐渍化、作物烧苗等现象。(10分) (4)生活污水回用水质达标。厕所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 7959),确保安全利用。通过农田灌溉渠道还田利用的,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应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10分) 注:以上每项现场核查满分10分,每项打分依据如下:已达到评估要求的农户占比自然村总户数60%以上,得10分;45~60%(含45%),得6分;30%~45%(含30%),得2分;30%以下,该项不得分。每发现一项不得分,资源化利用指标不得分。 |
2 | 村庄环境质量 | 30 | (1)村庄内无污水横流、乱排乱放现象,无蚊蝇滋生、异味、感官较差等情况。(15分) 经现场核查,每发现1处上述现象,扣5分,扣完为止。 (2)村庄水体黑臭、面源污染突出、富营养化、水环境功能不达标等问题。(15分) 经现场核查,如发现1条水体出现上述情况,扣15分。 |
3 | 村民满 意度 | 20 | 根据现场走访或问卷调查,随机访问自然村10%以上村民,满意率为90%及以上,得20分;70%~89%(含70%),得10分;60%~69%(含60%),得5分。59%以下,该项不得分。 |
4 | 运行维护机制 | 10 | 根据相关材料和现场核查,已建立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运维管理制度,或在村规民约中明确相关要求,得10分。 |
总分 | 100 | 综合评级,85分及以上,合格;85分以下,不合格。 |
(信息员:周欣仪 审核领导:车津程 电话:0772-2094732)
广西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指南
(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11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适用范围
1.3基本原则
1.4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2.1农村生活污水
2.2黑水
2.3灰水
2.4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
2.5黑水无害化处理
2.6受纳体
第三章 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要求
3.1基本要求
3.2 利用模式
3.3 注意事项
第四章 统计上报与核查评估
4.1县级统计上报
4.2市级核查
4.3自治区抽查评估
第一章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有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因地制宜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进一步提高广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制定《广西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非水环境敏感区、改厕覆盖率高的地区,以及氮磷再生水资源化利用的方式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包括人口规模较小、居住分散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就地利用,人口居住相对集中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尾水资源化利用。
1.3基本原则
以用促治,统筹谋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坚持源头减量、以用促治,优先采用资源化利用方式,结合农村改厕、农业生产、美丽乡村建设等统筹推进,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生态农业发展、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有机衔接。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根据人口分布、水资源禀赋、用水需求等,选择分散治理就地回用、集中收集处理达标回用等模式,用于房前屋后利用、农业利用、生态补水、景观用水等。
经济适用,简便易行。充分考虑农村生活污水特点,在确保环境质量不下降和卫生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采用低成本、易维护的技术模式,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尊重习惯,积极引导。充分考虑当地风俗、生产生活习惯,利用村规民约的方式,提高村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发挥村民主体作用,提高村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的积极性。
1.4规范性引用文件
《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指南》。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 19379 农村户厕卫生规范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 50445 村庄整治技术规范
DB 45/241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45/T 804农林牧渔业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农村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指南》(农办社〔2020〕7号)
《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工作方案(修订)》(环办土壤函〔2021〕527号)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2.1农村生活污水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生活杂排水(灰水)以及厕所污水(黑水),不包括农产品加工污水、养殖污水和工业废水。
2.2黑水
农村居民排泄及冲洗粪便产生的高浓度生活污水。
2.3灰水
农村居民家庭厨房、洗衣、清洗和洗浴等产生的污水。
2.4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
指灰水和经无害化处理后的黑水,适当处理后回用于房前屋后利用、农业利用、生态补水、景观用水等,实现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改善。
2.5黑水无害化处理
减少、去除或杀灭黑水中的病原体、能控制蚊蝇滋生、防止恶臭扩散,并使其处理产物达到土地处理与农业资源化利用要求的处理技术。
2.6受纳体
接纳农户污水进行自然消纳或利用的生态系统。
第三章 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要求
3.1基本要求
1.以资源化利用方式进行污水治理,应确保黑水、灰水得到有效收集和利用,不直接外排,不造成农村生态环境污染或恶化。
2.不适用存在水体黑臭、面源污染突出、富营养化、水环境功能不达标等问题的地区,以及可能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地区。
3.厕所粪污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且达到《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 7959),确保安全利用。
4.通过农田灌溉渠道还田利用的,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应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防止地下水污染。
5.污水资源化利用应不影响村民生产生活,避免出现蚊蝇滋生、异味、感官较差等情况,群众对治理效果满意。
6.建立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运维管理制度,或在村规民约中明确相关要求,并落实。
7.定期开展治理成效评估,当不适宜继续采用资源化利用方式进行污水治理时,应及时调整治理方式。
3.2 利用模式
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主要有分散就地利用和集中处理利用两类模式。各地应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村庄实际,选择合适的处理模式和利用途径,鼓励探索适宜地方特色的资源化利用模式。
3.2.1分散就地利用
在居住相对分散、房前屋后受纳土地充足的村庄,可采用分散处理后就地就近利用。由农户将黑水经无害化处理后,优先用于微花园、微果园、微菜园施肥浇灌,或及时清掏;少量灰水经隔油、沉淀等简易处理后用于庭院保洁、绿化等利用消纳。
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将无害化处理后的黑水与灰水混合收集后,经单户或联户小型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到地方排放标准后,就地用于庭院保洁、绿化等。可采用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或不同工艺组合的构筑物进行处理。
3.2.2集中处理利用
在人口居住相对集中、常住人口较多、污水产生量较大的非环境敏感区,可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将化粪池出水和灰水集中收集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或生态补水。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黑水经无害化处理后,通过管道、沟渠、抽排设备等收集后接入大三格化粪池,根据农业生产需要进行水肥利用。灰水经过湿地、土壤渗滤等生态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或生态补水;或达到地方排放标准后排放。
黑水经化粪池无害化处理,与灰水混合后,通过管道进入污水处理设施,经生物或生态方式处理后,排入农田灌渠等。
黑水经化粪池无害化处理后,与灰水混合,通过管道、暗管等收集,经厌氧预处理和生态净化后,出水用于坑塘沟渠补水、绿化等。
3.3 注意事项
1. 有粪肥资源化利用需求的地区,不将灰水排入三格化粪池、双瓮式化粪池或沼气池等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发酵效果。
2. 不从三格式化粪池前两池、双瓮式化粪池的前瓮或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储粪坑中抽取粪液和粪渣直接还田利用或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3. 受纳体无法连续接纳时应增设污水贮存设施。贮存设施规模应根据生活污水产生量、受纳系统污水消纳能力确定,不得出现污水长期溢流影响环境的现象。贮存设施应做好防渗措施,加设盖板等阻隔装置以满足安全及卫生要求。
4. 化粪池粪皮、粪渣和卫生旱厕固态粪污经堆肥处理腐熟,其卫生学指标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7959)的规定。
5. 禁止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避免化粪池污水直排、外溢、渗漏。
6. 充分考虑农业生产周期、输送距离和设施出水量等,统筹建设污水输送系统、储存、灌溉等设施,防止出现土壤盐渍化、作物烧苗等现象。
7. 应强化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的运维管理,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维,也可指导农户自行运维。
8. 各地可自行组织开展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的环境监管,重点关注用水水质和卫生学指标等。当受纳体消纳能力不足时,应及时调整治理模式,不得继续采用资源化利用模式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
第四章 统计上报与核查评估
4.1县级统计上报
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以自然村为单位进行统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并做好信息统计和报送。县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住房城乡建设等职能部门要按工作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技术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组织各行政村,对辖区内新完成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的自然村进行统计,形成清单报送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基本信息表(附表1)、村民满意度调查表(附表2)等内容。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报送的清单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验,将符合资源化利用要求的自然村进行整理汇总,形成清单(附表3),通过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系统完成信息填报。
4.2市级核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审查,并按照20%的比例开展现场核验(填写附表4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现场评估得分表),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核验情况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系统完成审核,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4.3自治区抽查评估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各地上报完成资源化利用的自然村进行不定期现场抽查,对填报信息不准确、工作质量较差的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按照《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工作方案(修订)》,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每年对各地农村环境整治成效开展评估,将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作为重点评估内容。
附表:1.广西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基本信息表
2. 县(市、区) 乡镇(街道) 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村民满意度调查表
3. 年 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自然村清单
4. 年 市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现场评估得分表
5.广西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成效评估表
附表1
广西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基本信息表
所在地 | 地市 | 县(市、区) | 乡镇(街道) | ||||||||||||
行政村 | 自然村 | ||||||||||||||
户籍人口(人) | 户数(户) | 常住人口(人) | 生活污水得到资源化 利用户数(户) | ||||||||||||
经度 | 纬度 | 主要产业结构 | |||||||||||||
地形地貌 | □山地 □丘陵 □平原 □其它 | ||||||||||||||
供水来源 | □自来水 □备用井水 □其它 | ||||||||||||||
改厕完成 | 改厕基数 户,卫生厕所 户 无害化卫生改厕 户 | 粪污 去向 | □庭院利用 户 □外运利用 户 □未利用 户 □其它 | ||||||||||||
洗衣洗漱、厨房污水排向* | □草地、林地、水浇地等利用 □庭院泼洒 □排入化粪池 □排至道路 □其它 | ||||||||||||||
受纳体* | □水田 □旱地 □水浇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其他 ; 受纳体总面积 m2 | ||||||||||||||
生活污水贮存 | □有污水贮存设施 □无污水贮存设施 | ||||||||||||||
环境状况 | □干净整洁,无乱排乱放 □污水横流,乱排乱放 | ||||||||||||||
目前污水收集方式 | □雨污分流管网 □雨污合流管网 □排水沟渠 □未建任何排水沟渠 | ||||||||||||||
村内黑臭水体情况 | □不存在黑臭水体 □存在黑臭水体 | ||||||||||||||
村民满意度 | □不存在投诉 □存在投诉 | ||||||||||||||
运维管护 | □资源化利用各环节运行正常 □资源化利用各环节运行不正常 | ||||||||||||||
填报人(签字) | 联系方式 | ||||||||||||||
村委会意见 |
情况属实,同意上报。
(盖单位公章) 日期:
| 乡镇(街道) 人民政府意见 | 情况属实,同意上报。
(盖单位公章) 日期: |
说明:经度,纬度单位用度;粪污去向:庭院利用指农户自家庭院还田利用;外运利用指自家庭院无法还田,外运至村内其他地点还田利用;农村黑臭水体根据《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技术指南(试行)》确定;根据实际情况,洗衣洗漱、厨房污水排向、受纳体等*可多选。
附表2
县(市、区) 乡镇(街道) 行政村
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村民满意度调查表
自然村 | 调查时间 | 年 月 日 | |||
姓名 | 年龄 | 联系电话 | |||
1.您认为村内的排水合理吗? | □合理 □不合理 | ||||
2.您认为对村内的污水排放现状是? | □干净整洁,无乱排乱放 □污水横流,乱排乱放 | ||||
3.您认为村内有黑臭水体吗? | □有 □没有 | ||||
4.村内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吗? | □发生 □未发生 □不了解 | ||||
5.村内发生过因村民生活污水排放引发的邻里纠纷吗? | □发生 □未发生 □不了解 | ||||
6.您对村内总体环境状况满意吗? | □非常满意 □满意 □不满意 |
附表3
年 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自然村清单
序号 | 乡镇 (街道) | 行政村 | 自然村 | 户数(户) | 已完成治理户数(户) |
1 | |||||
2 | |||||
3 | |||||
…… | |||||
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
情况属实,同意上报。
(盖单位公章) 日期:
|
填报人: 填报日期:
附表4
年 市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现场评估得分表
序号 | 县(市、区) | 乡镇 (街道) | 行政村 | 自然村 | 户数(户) | 已完成治理户数(户) | 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指标 | 村庄环境质量(30分) | 村民满意度 (20分) | 运行维护机制 (10分) | 总分 | ||||
污水 无害化 (10分) | 生活污水贮存 (10分) | 受纳体 消纳能力 (10分) | 生活污水回用 水质达标 (10分) | 小计 | |||||||||||
1 | |||||||||||||||
2 | |||||||||||||||
3 | |||||||||||||||
…… | |||||||||||||||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单位盖章:
附表5
广西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成效评估表
序号 | 指标 | 分值 | 评估标准 |
1 | 资源化利用指标 | 40 | (1)污水无害化。有粪肥资源化利用需求的地区,不将灰水排入三格化粪池、双瓮式化粪池或沼气池等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发酵效果。不从三格式化粪池前两池、双瓮式化粪池的前瓮或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储粪坑中抽取粪液和粪渣直接还田利用或未经处理直接排放。(10分) (2)生活污水贮存。受纳体无法连续接纳时应增设污水贮存设施。贮存设施规模应根据生活污水产生量、受纳系统污水消纳能力确定,不得出现污水溢流现象。贮存设施应做好防渗措施,加设盖板等阻隔装置以满足安全及卫生要求。(10分) (3)受纳体消纳能力。污水受纳体具备充足的消纳能力,污水回用水质达标,资源化利用过程受纳体保持良性循环。充分考虑农业生产周期、输送距离和设施出水量等,统筹建设污水输送系统、储存、灌溉等设施,未出现土壤盐渍化、作物烧苗等现象。(10分) (4)生活污水回用水质达标。厕所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 7959),确保安全利用。通过农田灌溉渠道还田利用的,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应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10分) 注:以上每项现场核查满分10分,每项打分依据如下:已达到评估要求的农户占比自然村总户数60%以上,得10分;45~60%(含45%),得6分;30%~45%(含30%),得2分;30%以下,该项不得分。每发现一项不得分,资源化利用指标不得分。 |
2 | 村庄环境质量 | 30 | (1)村庄内无污水横流、乱排乱放现象,无蚊蝇滋生、异味、感官较差等情况。(15分) 经现场核查,每发现1处上述现象,扣5分,扣完为止。 (2)村庄水体黑臭、面源污染突出、富营养化、水环境功能不达标等问题。(15分) 经现场核查,如发现1条水体出现上述情况,扣15分。 |
3 | 村民满 意度 | 20 | 根据现场走访或问卷调查,随机访问自然村10%以上村民,满意率为90%及以上,得20分;70%~89%(含70%),得10分;60%~69%(含60%),得5分。59%以下,该项不得分。 |
4 | 运行维护机制 | 10 | 根据相关材料和现场核查,已建立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运维管理制度,或在村规民约中明确相关要求,得10分。 |
总分 | 100 | 综合评级,85分及以上,合格;85分以下,不合格。 |
(信息员:周欣仪 审核领导:车津程 电话:0772-2094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