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政办〔2021〕56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推进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推进乡村振兴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推进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柳州市城中区推进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柳州市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各项决策部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59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21〕89号)以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柳州市城中区推进乡村振兴资金,是指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以及上级补助资金,资金专项安排用于支持我区乡村振兴工作。
第三条 资金应当围绕乡村振兴的总体目标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管理
第四条 区财政根据乡村振兴的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乡村振兴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五条 每年预算资金的分配,由财政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单位根据当年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推动我区乡村振兴工作均衡发展。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基本方向和要求,因地制宜确定乡村振兴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二)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进村入户道路、公共基础照明、供水保障、污水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第七条 乡村振兴资金不得用于与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购买或租赁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八条 各部门应当在不违反相关政策情况下,创新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积极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本级预算安排情况,及时会同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财政局根据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条 对上级补助的乡村振兴资金,财政局及时下达到各部门。各部门提前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应全额编入本级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各部门是加快乡村振兴资金支出进度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及时掌握乡村振兴资金支付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施工。
第十二条 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督促各部门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各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全面推行乡村振兴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相关内容必须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金报账管理
第十四条 乡村振兴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以项目实施单位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为依据。
第十五条 各部门申请乡村振兴资金拨付时,应当提供合同、支付款项进程等相关的证明材料,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完成项目。
第十六条 原始凭证等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由各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保管,并作为各部门会计核算的依据。各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申请拨付台账,并对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款项时提交的原始凭证原件验证后复印留存,以备查验。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乡村振兴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开,并作为全区分配乡村振兴资金的重要因素。各部门按规定开展自评,并及时向区有关部门报送自评报告。
第十八条 乡村振兴资金实行通报制度。财政局会同乡村振兴局按规定时间通报各部门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情况和支出进度,财政局对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成效差、支出进度滞后的部门相应扣减第二年预算经费。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振兴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做好乡村振兴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局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资金的审计监管。各部门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落实整改责任,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
第二十一条 对有挤占、挪用乡村振兴资金行为的部门,区委、区政府督查绩效办将扣减其当年绩效评价分数,财政局将扣减次年乡村振兴资金本级预算。
第二十二条 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乡村振兴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对使用乡村振兴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中央、自治区、柳州市财政安排下达的乡村振兴资金,按中央、自治区、柳州市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推进乡村振兴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推进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柳州市城中区推进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柳州市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各项决策部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59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21〕89号)以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柳州市城中区推进乡村振兴资金,是指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以及上级补助资金,资金专项安排用于支持我区乡村振兴工作。
第三条 资金应当围绕乡村振兴的总体目标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管理
第四条 区财政根据乡村振兴的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乡村振兴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五条 每年预算资金的分配,由财政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单位根据当年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推动我区乡村振兴工作均衡发展。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基本方向和要求,因地制宜确定乡村振兴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二)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进村入户道路、公共基础照明、供水保障、污水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第七条 乡村振兴资金不得用于与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购买或租赁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八条 各部门应当在不违反相关政策情况下,创新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积极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本级预算安排情况,及时会同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财政局根据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条 对上级补助的乡村振兴资金,财政局及时下达到各部门。各部门提前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应全额编入本级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各部门是加快乡村振兴资金支出进度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及时掌握乡村振兴资金支付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施工。
第十二条 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督促各部门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各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全面推行乡村振兴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相关内容必须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金报账管理
第十四条 乡村振兴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以项目实施单位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为依据。
第十五条 各部门申请乡村振兴资金拨付时,应当提供合同、支付款项进程等相关的证明材料,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完成项目。
第十六条 原始凭证等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由各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保管,并作为各部门会计核算的依据。各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申请拨付台账,并对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款项时提交的原始凭证原件验证后复印留存,以备查验。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乡村振兴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开,并作为全区分配乡村振兴资金的重要因素。各部门按规定开展自评,并及时向区有关部门报送自评报告。
第十八条 乡村振兴资金实行通报制度。财政局会同乡村振兴局按规定时间通报各部门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情况和支出进度,财政局对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成效差、支出进度滞后的部门相应扣减第二年预算经费。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振兴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做好乡村振兴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局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资金的审计监管。各部门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落实整改责任,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
第二十一条 对有挤占、挪用乡村振兴资金行为的部门,区委、区政府督查绩效办将扣减其当年绩效评价分数,财政局将扣减次年乡村振兴资金本级预算。
第二十二条 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乡村振兴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对使用乡村振兴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中央、自治区、柳州市财政安排下达的乡村振兴资金,按中央、自治区、柳州市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