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3年第二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 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   发布日期: 2023-08-28 15:55       |  浏览量:

各设区市、县(市、区)乡村振兴局:

自治区财政厅已按程序下达2023年第二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到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现就做好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金分配总量

中央下达我区第二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以下简称“中央资金”)181268万元,自治区本级安排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自治区资金”)221902万元,现已分别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3〕3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3〕23 号)文件下达。

二、资金分配情况

本批次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

(一)客观因素。按照全区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数量及结构因素、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因素分配。

(二)政策因素。一是倾斜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二是倾斜支持部分县解决防止返贫突出问题;三是倾斜支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四是倾斜支持“千万工程”相关项目建设;五是倾斜支持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六是倾斜支持受旱灾影响严重的县;七是倾斜支持自治区领导挂点帮扶村;八是倾斜支持其他年度重点工作;九是根据年度安排资金情况,对部分县资金量进行综合平衡。

(三)绩效因素。一是安排2022年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奖励资金;二是安排2023年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督查激励资金;三是安排县级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奖励资金;四是安排2022年重点工作评估好的县奖励资金;五是安排承办现场会和承担试点工作的县奖励资金。

三、资金项目管理要求

(一)突出资金支持重点。逐步提高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2023年中央资金投入产业的比重力争达到60%以上,自治区资金投入产业的比重超过50%。重点支持补上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依托农业农村特色资源做好“土特产”文章,因地制宜培育特色优势主导产业。优先保障到人到户产业发展项目需求,重点支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发展生产增收,推动脱贫地区有条件的农户发展庭院经济。支持启动新一轮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政策,培育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财政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申报和实施的通知》(桂村经领办〔2023〕2号)文件要求做好项目安排和实施工作。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县和边境县的村,对村集体经济收入较上年有所下降的村给予针对性指导和扶持。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打造既带动就业又促进财政增收的主导产业。健全并落实好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群众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落实好跨省就业交通补贴、县域内稳定就业劳务补助等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脱贫户通过外出务工、乡村公益岗位、帮扶车间、自主创业、以工代赈等方式就业增收。支持开展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补短板项目,优先建设既方便生活又促进生产的项目。各县要综合考虑本批次资金分配中的各项因素,按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统筹到县资金用于相关项目。

(二)扎实做好项目库建设。乡村振兴部门要牵头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其他资金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推动实现县级相关项目库共管共用。严格项目入库论证,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加大项目前期论证和可研力度,扎实做好前期准备,切实提高入库项目质量。项目谋划要坚持群众参与,尊重客观实际和群众需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将群众意愿转化为项目计划,鼓励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滚动项目库。健全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长效运行机制,切实管好用好,持续发挥效益。

(三)完善资金使用方式。坚持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发挥好县级党委、政府牵头抓总作用,统筹衔接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安排实施,健全县级资金项目管理运行机制。创新资金使用方式,探索建立“以奖代补”“以效定补”等激励机制,充分激发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优化资金项目管理流程,探索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集成化办理等方式,提高项目实施效率。对符合条件的衔接资金项目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发放劳务报酬的资金占比达到有关文件规定标准,2023年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劳务报酬应分别达到该项目中的中央衔接资金、自治区衔接资金的 15%(含)以上,优先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参与务工。

(四)强化监督管理。发挥市级组织领导作用,聚焦项目储备、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等重要环节加强监督检查。按照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平时考核工作方案,落实“把工作抓在平时”的总体要求,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探索分级分类监管,加强重点管理和风险防范。建立资金支出和项目实施督办机制,有序推进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资金支出进度除达到资金绩效评价考核要求外,中央衔接资金支出进度4月、6月和9月要分别不低于30%、50%和75%。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推行衔接资金政策“明白纸”,建立完善衔接资金使用指导目录。充分发挥纪律、审计、行业和社会等监督作用,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推进各类监督发现问题整改,完善支持政策,健全体制机制。对贪占挪用、违规使用衔接资金等问题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其他要求

各县要在规定时限内落实资金分配方案(要求具体到项目),在本级网站上主动公开,并保持网站链接长期有效。各县要在规定时限内将资金及项目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和广西项目库。请各市分别于8月31日、9月30日前收集所辖县中央资金和自治区资金分配方案(均要求具体到项目),统一向报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备案。邮箱:zjc@fpb.gxzf.gov.cn(资金处)、xmc@fpb.gxzf.gov.cn(项目处)。

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资金处和项目处联系。联系人及电话:资金处许馨雨,0771—2813921;项目处韦智文,0771—2813695。

附件:

1.2023年第二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安排表

2.2023年第二批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023年8月24日

责任编辑:黄祖悦


乡村振兴政策规划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3年第二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 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28 15:5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各设区市、县(市、区)乡村振兴局:

自治区财政厅已按程序下达2023年第二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到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现就做好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金分配总量

中央下达我区第二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以下简称“中央资金”)181268万元,自治区本级安排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自治区资金”)221902万元,现已分别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3〕3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3〕23 号)文件下达。

二、资金分配情况

本批次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

(一)客观因素。按照全区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数量及结构因素、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因素分配。

(二)政策因素。一是倾斜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二是倾斜支持部分县解决防止返贫突出问题;三是倾斜支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四是倾斜支持“千万工程”相关项目建设;五是倾斜支持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六是倾斜支持受旱灾影响严重的县;七是倾斜支持自治区领导挂点帮扶村;八是倾斜支持其他年度重点工作;九是根据年度安排资金情况,对部分县资金量进行综合平衡。

(三)绩效因素。一是安排2022年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奖励资金;二是安排2023年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督查激励资金;三是安排县级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奖励资金;四是安排2022年重点工作评估好的县奖励资金;五是安排承办现场会和承担试点工作的县奖励资金。

三、资金项目管理要求

(一)突出资金支持重点。逐步提高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2023年中央资金投入产业的比重力争达到60%以上,自治区资金投入产业的比重超过50%。重点支持补上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依托农业农村特色资源做好“土特产”文章,因地制宜培育特色优势主导产业。优先保障到人到户产业发展项目需求,重点支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发展生产增收,推动脱贫地区有条件的农户发展庭院经济。支持启动新一轮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政策,培育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财政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申报和实施的通知》(桂村经领办〔2023〕2号)文件要求做好项目安排和实施工作。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县和边境县的村,对村集体经济收入较上年有所下降的村给予针对性指导和扶持。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打造既带动就业又促进财政增收的主导产业。健全并落实好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群众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落实好跨省就业交通补贴、县域内稳定就业劳务补助等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脱贫户通过外出务工、乡村公益岗位、帮扶车间、自主创业、以工代赈等方式就业增收。支持开展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补短板项目,优先建设既方便生活又促进生产的项目。各县要综合考虑本批次资金分配中的各项因素,按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统筹到县资金用于相关项目。

(二)扎实做好项目库建设。乡村振兴部门要牵头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其他资金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推动实现县级相关项目库共管共用。严格项目入库论证,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加大项目前期论证和可研力度,扎实做好前期准备,切实提高入库项目质量。项目谋划要坚持群众参与,尊重客观实际和群众需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将群众意愿转化为项目计划,鼓励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滚动项目库。健全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长效运行机制,切实管好用好,持续发挥效益。

(三)完善资金使用方式。坚持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发挥好县级党委、政府牵头抓总作用,统筹衔接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安排实施,健全县级资金项目管理运行机制。创新资金使用方式,探索建立“以奖代补”“以效定补”等激励机制,充分激发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优化资金项目管理流程,探索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集成化办理等方式,提高项目实施效率。对符合条件的衔接资金项目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发放劳务报酬的资金占比达到有关文件规定标准,2023年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劳务报酬应分别达到该项目中的中央衔接资金、自治区衔接资金的 15%(含)以上,优先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参与务工。

(四)强化监督管理。发挥市级组织领导作用,聚焦项目储备、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等重要环节加强监督检查。按照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平时考核工作方案,落实“把工作抓在平时”的总体要求,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探索分级分类监管,加强重点管理和风险防范。建立资金支出和项目实施督办机制,有序推进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资金支出进度除达到资金绩效评价考核要求外,中央衔接资金支出进度4月、6月和9月要分别不低于30%、50%和75%。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推行衔接资金政策“明白纸”,建立完善衔接资金使用指导目录。充分发挥纪律、审计、行业和社会等监督作用,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推进各类监督发现问题整改,完善支持政策,健全体制机制。对贪占挪用、违规使用衔接资金等问题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其他要求

各县要在规定时限内落实资金分配方案(要求具体到项目),在本级网站上主动公开,并保持网站链接长期有效。各县要在规定时限内将资金及项目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和广西项目库。请各市分别于8月31日、9月30日前收集所辖县中央资金和自治区资金分配方案(均要求具体到项目),统一向报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备案。邮箱:zjc@fpb.gxzf.gov.cn(资金处)、xmc@fpb.gxzf.gov.cn(项目处)。

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资金处和项目处联系。联系人及电话:资金处许馨雨,0771—2813921;项目处韦智文,0771—2813695。

附件:

1.2023年第二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安排表

2.2023年第二批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023年8月24日

责任编辑:黄祖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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