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2007610012C/2021-151741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9月29日
- 标 题:
- 【卫健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2021年开展不合理 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城中卫发〔2021〕11号)
- 发文字号:
- 城中卫发〔2021〕11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9月28日
- 文件下载:
- 相关解读:
【卫健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2021年开展不合理 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城中卫发〔2021〕11号)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以及辖区内各医疗机构、门诊部、诊所:
现将《柳州市城中区2021年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 柳州市城中区
卫生健康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柳州市城中区 柳州市城中区中医
医疗保障局 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9月28日
柳州市城中区2021年开展不合理医疗
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聚焦人民群众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采取有力举措,加大整治力度,加强体系衔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建设健康柳州提供坚实的保障。按照柳州市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柳州市2021年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柳卫医〔2021〕19号)和各级纪检部门深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严肃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合理医疗检查(包括各类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病理学检查等,下同)行为,推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医疗机构主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医疗保障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范围
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工作任务
(一)治理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行为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检查,开展禁止临床使用的医疗检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医疗检查,以及违规收取医疗检查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治理无依据检查、重复检查等不合理检查行为
组织对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患者医疗检查情况进行自查和抽查,组织专家对检查必要性、规范性进行论证,对于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诊疗技术规范等开展的无依据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等行为进行查处,责令整改,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治理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行为
重点治理实施特殊检查未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形。引导医疗机构强化落实知情同意和院务公开要求,加强科普宣教,公开本院开展的检查项目收费标准。医务人员在为患者开具检查单前,要说明检查目的和必要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理解与配合。对于特殊检查,要取得患者或家属书面同意。
(四)治理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指标和绩效分配方式
医疗机构要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分配制度,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和科室实施“开单提成”、设置业务收入指标并与医务人员收入直接挂钩等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行为。推动将技术水平、疑难系数、工作质量、检查结果阳性率、患者满意度等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指标,引导建立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的绩效分配方式。
(五)治理违反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行为
加强对有关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违规使用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用于临床诊疗的行为予以查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活动时间为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分4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阶段(2021年9月—10月)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认真整改。专项治理自查范围要实现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全覆盖。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于10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发至区卫生健康局619邮箱cz2623162@163.com,门诊部、诊所发至区卫生计生监督所邮箱lzczwjjds@163.com。
(二)检查评估阶段(2021年11月—2021年12月)
区卫监所牵头,组织市场监管、医保、中医药等多部门,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抽查,对发现问题要求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处理,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填写《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量化统计表》(附表)。
(三)总结阶段(2022年1月—3月)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按要求上报工作总结及量表。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认识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对于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医疗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将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作为民生领域重点工作内容,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同步推进。各有关单位要创新工作机制、主动作为、加强领导,建立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发挥合力,保障行动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同,明确部门职责
加强部门协同联动,明确职责,分解任务,责任到人。负责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检查行为及内部管理,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治理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检查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保部门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市场监管部门对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开展检查活动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中医系统医疗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组织实施。
(三)依法依规处置,充分发挥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调查核实,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医疗检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坚决打击,建立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清理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卫生健康领域相关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基础上设立不合理医疗检查监督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线索,认真调查核实,保持高压势态,发挥震慑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广泛开展专项行动宣传。对于典型案例及情节严重案例等,要予以通报曝光,组织开展跟踪式报道。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对重点案例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对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分子进行舆论震慑。大力宣传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和工作成效,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指导医疗机构针对发现问题狠抓整改落实。针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推动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常抓不懈。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建立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联合抽查执法、信息共享、多部门联合惩戒等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推动医疗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加强社会办医监管,切实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坚持正向引导与问题整治相结合,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升诊疗规范化水平,推进薪酬制度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方面持续发力,形成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良好政策环境。
(六)积极做好总结,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汇总辖区内《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量化统计表》(附表),并汇总各部门治理工作措施、取得的成效、典型经验和建立的制度化政策等,撰写形成报告材料。
附表: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量化统计表
附表:
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量化统计表
县(区)卫生健康局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机构类型 | 办医主体 | 辖区总数 | 自查数量 | 抽查数量 |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 公立 | |||
民营 | ||||
二级以上专科医院 | 公立 | |||
民营 | ||||
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 | 公立 | |||
民营 | ||||
二级以上中医类医院 | 公立 | |||
民营 | ||||
独立设置的影像医学、病理、检验中心 | 公立 | |||
民营 | ||||
其他 | 公立 | |||
民营 | ||||
总计 | 公立 | |||
民营 |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检查 | 起 | |||
超出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检查 | ||||
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检查 | ||||
开展禁止临床使用的医疗检查 | ||||
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 | ||||
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检查工作 | ||||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 ||||
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 ||||
违法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诊疗技术规范等开展无依据检查 | ||||
开展非诊疗需要的重复检查 | ||||
开展特殊检查无知情同意书 | ||||
未公开医疗检查项目及价格 | ||||
对科室或医务人员设置业务收入指标 | ||||
违反配置规划,擅自采购、配置大型检查设备 | ||||
违规捆绑收取不必要费用行为 | ||||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
行政处罚(协议处理)机构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数量 | 个 | |||
停业整顿医疗机构数量 | ||||
责令限期整改医疗机构数量 | ||||
罚款医疗机构数量 | ||||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 ||||
暂停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医疗机构数量 | ||||
罚款总额度 | 万元 | |||
处理人员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执业证书 | 医师 | 人 | ||
护士 | ||||
暂停执业 | 医师 | |||
护士 | ||||
其他行政处罚 | 医师 | |||
护士 | ||||
其他人员 | ||||
合计 | 行政处罚总人数 | |||
检查费用数据 | 单位 | |||
时间段 | 辖区内医疗机构 医疗业务总收入 | 辖区内医疗机构 医疗检查收入 | 万元 | |
2020 年 1-6 月 | ||||
2020 年 1-12 月 | ||||
2021 年 1-6 月 | ||||
2021 年 1-12 月 | ||||
纳入统计的医疗机构数量 | 个 |
- 索 引 号:
- 11450202007610012C/2021-151741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9月29日
- 标 题:
- 【卫健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2021年开展不合理 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城中卫发〔2021〕11号)
- 发文字号:
- 城中卫发〔2021〕11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9月28日
- 文件下载:
- 相关解读: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以及辖区内各医疗机构、门诊部、诊所:
现将《柳州市城中区2021年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 柳州市城中区
卫生健康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柳州市城中区 柳州市城中区中医
医疗保障局 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9月28日
柳州市城中区2021年开展不合理医疗
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聚焦人民群众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采取有力举措,加大整治力度,加强体系衔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建设健康柳州提供坚实的保障。按照柳州市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柳州市2021年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柳卫医〔2021〕19号)和各级纪检部门深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严肃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合理医疗检查(包括各类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病理学检查等,下同)行为,推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医疗机构主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医疗保障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范围
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工作任务
(一)治理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行为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检查,开展禁止临床使用的医疗检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医疗检查,以及违规收取医疗检查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治理无依据检查、重复检查等不合理检查行为
组织对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患者医疗检查情况进行自查和抽查,组织专家对检查必要性、规范性进行论证,对于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诊疗技术规范等开展的无依据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等行为进行查处,责令整改,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治理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行为
重点治理实施特殊检查未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形。引导医疗机构强化落实知情同意和院务公开要求,加强科普宣教,公开本院开展的检查项目收费标准。医务人员在为患者开具检查单前,要说明检查目的和必要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理解与配合。对于特殊检查,要取得患者或家属书面同意。
(四)治理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指标和绩效分配方式
医疗机构要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分配制度,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和科室实施“开单提成”、设置业务收入指标并与医务人员收入直接挂钩等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行为。推动将技术水平、疑难系数、工作质量、检查结果阳性率、患者满意度等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指标,引导建立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的绩效分配方式。
(五)治理违反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行为
加强对有关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违规使用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用于临床诊疗的行为予以查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活动时间为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分4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阶段(2021年9月—10月)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认真整改。专项治理自查范围要实现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全覆盖。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于10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发至区卫生健康局619邮箱cz2623162@163.com,门诊部、诊所发至区卫生计生监督所邮箱lzczwjjds@163.com。
(二)检查评估阶段(2021年11月—2021年12月)
区卫监所牵头,组织市场监管、医保、中医药等多部门,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抽查,对发现问题要求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处理,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填写《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量化统计表》(附表)。
(三)总结阶段(2022年1月—3月)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按要求上报工作总结及量表。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认识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对于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医疗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将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作为民生领域重点工作内容,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同步推进。各有关单位要创新工作机制、主动作为、加强领导,建立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发挥合力,保障行动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同,明确部门职责
加强部门协同联动,明确职责,分解任务,责任到人。负责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检查行为及内部管理,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治理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检查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保部门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市场监管部门对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开展检查活动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中医系统医疗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组织实施。
(三)依法依规处置,充分发挥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调查核实,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医疗检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坚决打击,建立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清理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卫生健康领域相关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基础上设立不合理医疗检查监督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线索,认真调查核实,保持高压势态,发挥震慑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广泛开展专项行动宣传。对于典型案例及情节严重案例等,要予以通报曝光,组织开展跟踪式报道。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对重点案例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对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分子进行舆论震慑。大力宣传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和工作成效,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指导医疗机构针对发现问题狠抓整改落实。针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推动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常抓不懈。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建立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联合抽查执法、信息共享、多部门联合惩戒等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推动医疗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加强社会办医监管,切实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坚持正向引导与问题整治相结合,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升诊疗规范化水平,推进薪酬制度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方面持续发力,形成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良好政策环境。
(六)积极做好总结,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汇总辖区内《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量化统计表》(附表),并汇总各部门治理工作措施、取得的成效、典型经验和建立的制度化政策等,撰写形成报告材料。
附表: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量化统计表
附表:
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量化统计表
县(区)卫生健康局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机构类型 | 办医主体 | 辖区总数 | 自查数量 | 抽查数量 |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 公立 | |||
民营 | ||||
二级以上专科医院 | 公立 | |||
民营 | ||||
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 | 公立 | |||
民营 | ||||
二级以上中医类医院 | 公立 | |||
民营 | ||||
独立设置的影像医学、病理、检验中心 | 公立 | |||
民营 | ||||
其他 | 公立 | |||
民营 | ||||
总计 | 公立 | |||
民营 |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检查 | 起 | |||
超出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检查 | ||||
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检查 | ||||
开展禁止临床使用的医疗检查 | ||||
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 | ||||
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检查工作 | ||||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 ||||
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 ||||
违法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诊疗技术规范等开展无依据检查 | ||||
开展非诊疗需要的重复检查 | ||||
开展特殊检查无知情同意书 | ||||
未公开医疗检查项目及价格 | ||||
对科室或医务人员设置业务收入指标 | ||||
违反配置规划,擅自采购、配置大型检查设备 | ||||
违规捆绑收取不必要费用行为 | ||||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
行政处罚(协议处理)机构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数量 | 个 | |||
停业整顿医疗机构数量 | ||||
责令限期整改医疗机构数量 | ||||
罚款医疗机构数量 | ||||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 ||||
暂停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医疗机构数量 | ||||
罚款总额度 | 万元 | |||
处理人员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执业证书 | 医师 | 人 | ||
护士 | ||||
暂停执业 | 医师 | |||
护士 | ||||
其他行政处罚 | 医师 | |||
护士 | ||||
其他人员 | ||||
合计 | 行政处罚总人数 | |||
检查费用数据 | 单位 | |||
时间段 | 辖区内医疗机构 医疗业务总收入 | 辖区内医疗机构 医疗检查收入 | 万元 | |
2020 年 1-6 月 | ||||
2020 年 1-12 月 | ||||
2021 年 1-6 月 | ||||
2021 年 1-12 月 | ||||
纳入统计的医疗机构数量 | 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