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局】城中卫发〔2024〕13号(关于印发城中区传染病应急小分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城中区卫生健康局  |   发布日期: 2024-08-10 17:45       |  浏览量: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中区卫生应急队伍(传染病应急小分队)管理工作,提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能力和处置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局制定了《柳州市城中区传染病应急小分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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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城中区传染病应急小分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中区传染病应急小分队的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卫生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城中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参照《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市、县基层传染病应急小分队建设指南》《广西市、县级基层传染病应急小分队建设实施方案》,并结合城中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中区传染病应急小分队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建设的一支县区级传染病防控卫生应急队伍,承担处置辖区内较大和一般涉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主,并具备自然灾害卫生防疫及重大活动卫生保障能力。必要时受上级疾控局调度,执行区内重大突发急性传染病疫情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队伍成员(以下简称队员)来自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平时承担所在单位日常工作,应急时承担卫生应急处置任务。

第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局要根据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加强辖区传染病应急小分队建设,原则上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均应具备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形成完善的卫生应急队伍体系。

第四条  传染病应急小分队的建设与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按照统一指挥、纪律严明,反应迅速、处置高效,平战结合、布局合理,立足国内、面向国际的原则,结合城中区突发事件等特点,统筹建设和管理卫生应急队伍。要强化队伍指挥调度、组织协同,开展实战化训练演练,注重提高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着力提升队伍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

第五条  传染病应急小分队要贯彻以健康为中心的原则,加强医防协同,强化公共卫生人员配备,完善医防协同机制,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研判评估、流行病学调查和溯源等培训,有效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和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第二章队伍建设

  城中区传染病应急小分队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队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执行队伍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城中区传染病应急小分队主要由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构成队员具备卫生应急管理、流行病学调查、疾病监测、实验室检测、饮水卫生、食品卫生、消毒与媒介控制、卫生监督、信息沟通、健康教育、后勤保障等相关知识储备负责开展传染病疫情、突发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风险评估、调查处置、标本采集和检测、疫源地处置、健康教育等,参与后勤保障工作。后勤保障队员由水电、通信、食宿及车辆保障人员组成,负责队伍装备和人员转运、营地建设及水电通信、食宿、安全保障等。

  专业技术队员遴选条件

(一)热爱卫生应急事业,忠实履职,爱岗敬业,服从指挥,具有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二)身体健康,队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55 周岁,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独立工作能力。

(四)队员以传染病防控、公共卫生、检验、消杀与病媒防控等专业技术人员为主。

(五)接受过应急培训或参与过传染病突发事件的人员优先。

队员采取本人自愿报名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分别经所在单位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入选队员每三年调整一次,期间因健康或工作等原因不能从事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队员,应及时调整补充。

  队员的遴选按照本人自愿申请单位推荐托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定,报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备案的程序进行对于超龄(大于55周岁)或者身体状况不满足应急救援任务的队员应准予退出队伍,队员所在单位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准终止任用,并报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备案。

队伍应加强装备建设和各项应急预案、标准操作指南制定,队伍功能应满足以下最低标准:能够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采样与快速检测、救治指导、健康监护等,实现7天自我保障。

第三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  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职责

(一)负责城中区传染病卫生应急队伍的组,组织、协调和指导承建单位做好队伍日常管理

(二)负责制定应急队伍建设方案和队伍管理办法;

(三)统一指挥和调度应急队伍;

(四)组织开展应急队伍培训与演练;

(五)组织开展应急队伍装备的购置;

(六)负责做好队伍培训演练、装备维护维修、装备补充更新及队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预算

第十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

(一)具体负责应急队伍的组建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队员遴选和补充,为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具体组织实施队伍年度培训和演练

)负责队伍装备的购置、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  队伍成员所在单位职责

(一)积极支持队伍成员参与卫生应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妨碍其参加训练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保障队员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期间及演训练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原则上不能低于原有收入水平。

第十 城中区传染病应急小分队伍职责

(一)按照调派参加突发事件现场卫生应急处置行动;

(二)提出有关卫生应急工作建议;

(三)参与研究、制订传染病应急小分队的建设、发展计划和技术方案;

(四)加强培训、演练,形成实战能力;

(五)向公众普及传染病防控知识和技能;

(六)承担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  队员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知情权;

(二)享接受卫生应急专业培训和演练的权利;

(三)享优先获取卫生应急相关工作资料的权利;

(四)享有卫生应急工作建议权;

(五)享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加班、高风险、特殊地区(野外训练、应急演练和突发急性传染病事件现场处置等)相关工作津贴/补贴及伤亡抚恤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的权利;

(六)享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

第十  队员承担的义务

(一)服从上级的统一领导,服从工作安排,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二)及时报告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中发现的特殊情况;

(三)提出卫生应急工作建议;

(四)做好卫生应急响应准备,参加卫生应急相关培训和演练,随时听候调派;

(五)指导有关单位、机构的业务培训,并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第四章队伍管理

十七  区传染病应急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十八  队员原则上3年进行一次调整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留任。因健康、出国(1年以上)或其他原因(如工作调整或因工作繁忙每年2次以上不能参加队伍训练)不能履行其职责和义务者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准终止任用,遴选其他符合条件者增补至队伍,并及时报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备案。

十九 队员长时间(超过1个月)休假、出差、进修、学习、借调时,须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二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应急值守制度, 队员要保持通讯畅通;当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保证队伍数据库的信息准确和传递畅通。

第二十  城中区传染病应急小分队伍队员的来源、专业结构及人员数量,由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五章装备管理

第二十  装备目录与技术参数要求

(一)参照《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试行)》,城中区传染病卫生应急队伍进行装备,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参照《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标识(试行)》要求,规范使用标识的内容、样式、颜色、比例。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开展采购活动,队伍装备纳入承建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二)符合集成化、车载化和自我保障化的要求;

(三)符合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实际需要,突出便携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  装备招标采购

(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建立仓储管理制度,定期对装备物资进行维护和更新工作,保证队伍装备物资状况良好,运行正常。

(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订招标采购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工作;

)各类装备必须符合卫生部批准、备案的装备目录与技术参数要求;

)招标采购程序必须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财政制度要求,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  装备保管

(一)大型装备,如车辆,按次序停(摆)放于指定位置;

(二)其它小型装备及物资,如发电机、个人携行装备、消杀药品、防护用品、应急药品等,存放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急物品仓库。

)发电机、设备、大型装备等纳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张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备卡,必要时指定专人保管。其它装备及物资,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排专人保管。

第二十  装备使用与维护

(一)参加演练和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事件时,按分工由队员负责使用与维护;

(二)其它时间,设备车辆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应业务科(所)指派专人负责使用与维护个人携行装备由队员本人负责维护;

(三)除参加演练和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事件外,队伍装备原则上不准外借。有特殊需要时,需通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请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批准;

(四)装备的领取、使用与维护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第二十  装备补充、维修、报废与更新

(一)根据队伍发展与实际工作需要,需要补充装备时,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订计划,经传染病应急小分队队长(副队长)等核准后,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批准,申请经费预算予以采购;

(二)装备在存放、使用中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由责任管理人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实后,指定专人负责联系维修事宜

(三)装备在存放、使用中出现严重故障或损坏,无法再维修使用时,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采购同类或类似装备替代;

(四)装备的补充、报废与更新,均需报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备案。

二十七  建立队伍装备数据库,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实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人管理制度

第二十  在卫生应急行动中,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可以根据需要,对城中区传染病应急小分队伍装备物资进行统一调配。

第二十  各级财政城中区传染病应急小分队装备、培训和演练等经费支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挪用或变相克扣、挪用。

第六章培训与演练

三十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队伍培训与演练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制订队伍年度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及时对培训和演练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十  队伍培训采取理论培训与实践相结合、综合培训与专项培训相结合,演练采取单项与综合相结合。

第三十  培训与演练内容包括现场采样、现场检验、现场调查、个人防护、消毒与杀虫、野外生存、现场急救、装备使用与故障排除等,每年(含参加上级)培训与演练总时间不少于32学时,每年进行队伍整体演练不少于1次。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  专项经费用于队伍各类装备的采购装备维护与维修、装备的补充、更新及队伍日常培训与演练、现场处置工作的补助、队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队伍的考察、交流、专家咨询等费用。专项管理项目经费,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财务与监察审计部门监督

第八章队伍调派

第三十  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根据需要调派城中区传染病应急小分队伍参加突发急性传染病事件调查处置、自然灾害卫生防疫、重大活动卫生保障等工作。

第三十 城中区传染病应急小分队在开展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时,接受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并遵守现场管理规定和相关工作规范等,定期向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报告工作进展,遇特殊情况随时上报。

第三十 城中区传染病应急小分队伍完成卫生应急任务后,由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通知队伍实施现场撤离,并由队长按要求提交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

三十七响应流程: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接到传染病应急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进行研判后决定派出应急队伍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应急办向区疾控中心下达具体任务区疾控中心应急办通知应急队伍2小时内集结完毕前往事件现场开展前期处置和评估队长将现场评估情况及应急处理工作建议第一时间向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应急办反馈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领导根据现场情况决策全面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现场卫生应急工作结束传染病应急小分队返回原单位

第九章 总结与计划

第三十八条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区卫生健康局应急办公室应在应急响应结案前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总结会议,就应急响应工作采取的计划、组织、实施等工作内容进行回顾,对其过程中成功的经验或失败的教训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工作计划(包括基本情况、响应措施、存在问题、改进意见)。各相关单位或科室均应按照正式签发的总结报告及改进工作计划落实各项改进工作措施。卫生健康局应急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三十九 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每年对在队伍组建、培训、演练、管理工作及执行卫生应急任务中表现突出者,进行嘉奖和表彰。对队员所在单位承担并完成卫生应急任务出色的,给予相应表彰。队员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在队员的职称晋级、评先选优等方面予以倾斜。

四十 传染病应急小分队队员在传染病卫生应急行动中无故对不配合队伍工作、不服从管理调派、不认真履行相关职责、违反相关制度和纪律、违反操作规程或故意造成队伍装备损坏、保管不当造成队伍装备遗失的队伍成员,经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实,报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除名并对其所在单位予以内部通报。如因失职等原因造成突发事件危害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员:严格格,审核领导:杜娟,联系方式:280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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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医疗卫生政策与规划
【卫健局】城中卫发〔2024〕13号(关于印发城中区传染病应急小分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10 17:45  来源:柳州市城中区卫生健康局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中区卫生应急队伍(传染病应急小分队)管理工作,提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能力和处置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局制定了《柳州市城中区传染病应急小分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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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区传染病应急小分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中区传染病应急小分队的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卫生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城中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参照《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市、县基层传染病应急小分队建设指南》《广西市、县级基层传染病应急小分队建设实施方案》,并结合城中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中区传染病应急小分队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建设的一支县区级传染病防控卫生应急队伍,承担处置辖区内较大和一般涉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主,并具备自然灾害卫生防疫及重大活动卫生保障能力。必要时受上级疾控局调度,执行区内重大突发急性传染病疫情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队伍成员(以下简称队员)来自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平时承担所在单位日常工作,应急时承担卫生应急处置任务。

第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局要根据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加强辖区传染病应急小分队建设,原则上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均应具备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形成完善的卫生应急队伍体系。

第四条  传染病应急小分队的建设与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按照统一指挥、纪律严明,反应迅速、处置高效,平战结合、布局合理,立足国内、面向国际的原则,结合城中区突发事件等特点,统筹建设和管理卫生应急队伍。要强化队伍指挥调度、组织协同,开展实战化训练演练,注重提高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着力提升队伍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

第五条  传染病应急小分队要贯彻以健康为中心的原则,加强医防协同,强化公共卫生人员配备,完善医防协同机制,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研判评估、流行病学调查和溯源等培训,有效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和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第二章队伍建设

  城中区传染病应急小分队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队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执行队伍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城中区传染病应急小分队主要由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构成队员具备卫生应急管理、流行病学调查、疾病监测、实验室检测、饮水卫生、食品卫生、消毒与媒介控制、卫生监督、信息沟通、健康教育、后勤保障等相关知识储备负责开展传染病疫情、突发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风险评估、调查处置、标本采集和检测、疫源地处置、健康教育等,参与后勤保障工作。后勤保障队员由水电、通信、食宿及车辆保障人员组成,负责队伍装备和人员转运、营地建设及水电通信、食宿、安全保障等。

  专业技术队员遴选条件

(一)热爱卫生应急事业,忠实履职,爱岗敬业,服从指挥,具有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二)身体健康,队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55 周岁,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独立工作能力。

(四)队员以传染病防控、公共卫生、检验、消杀与病媒防控等专业技术人员为主。

(五)接受过应急培训或参与过传染病突发事件的人员优先。

队员采取本人自愿报名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分别经所在单位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入选队员每三年调整一次,期间因健康或工作等原因不能从事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队员,应及时调整补充。

  队员的遴选按照本人自愿申请单位推荐托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定,报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备案的程序进行对于超龄(大于55周岁)或者身体状况不满足应急救援任务的队员应准予退出队伍,队员所在单位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准终止任用,并报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备案。

队伍应加强装备建设和各项应急预案、标准操作指南制定,队伍功能应满足以下最低标准:能够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采样与快速检测、救治指导、健康监护等,实现7天自我保障。

第三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  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职责

(一)负责城中区传染病卫生应急队伍的组,组织、协调和指导承建单位做好队伍日常管理

(二)负责制定应急队伍建设方案和队伍管理办法;

(三)统一指挥和调度应急队伍;

(四)组织开展应急队伍培训与演练;

(五)组织开展应急队伍装备的购置;

(六)负责做好队伍培训演练、装备维护维修、装备补充更新及队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预算

第十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

(一)具体负责应急队伍的组建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队员遴选和补充,为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具体组织实施队伍年度培训和演练

)负责队伍装备的购置、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  队伍成员所在单位职责

(一)积极支持队伍成员参与卫生应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妨碍其参加训练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保障队员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期间及演训练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原则上不能低于原有收入水平。

第十 城中区传染病应急小分队伍职责

(一)按照调派参加突发事件现场卫生应急处置行动;

(二)提出有关卫生应急工作建议;

(三)参与研究、制订传染病应急小分队的建设、发展计划和技术方案;

(四)加强培训、演练,形成实战能力;

(五)向公众普及传染病防控知识和技能;

(六)承担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  队员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知情权;

(二)享接受卫生应急专业培训和演练的权利;

(三)享优先获取卫生应急相关工作资料的权利;

(四)享有卫生应急工作建议权;

(五)享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加班、高风险、特殊地区(野外训练、应急演练和突发急性传染病事件现场处置等)相关工作津贴/补贴及伤亡抚恤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的权利;

(六)享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

第十  队员承担的义务

(一)服从上级的统一领导,服从工作安排,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二)及时报告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中发现的特殊情况;

(三)提出卫生应急工作建议;

(四)做好卫生应急响应准备,参加卫生应急相关培训和演练,随时听候调派;

(五)指导有关单位、机构的业务培训,并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第四章队伍管理

十七  区传染病应急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十八  队员原则上3年进行一次调整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留任。因健康、出国(1年以上)或其他原因(如工作调整或因工作繁忙每年2次以上不能参加队伍训练)不能履行其职责和义务者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准终止任用,遴选其他符合条件者增补至队伍,并及时报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备案。

十九 队员长时间(超过1个月)休假、出差、进修、学习、借调时,须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二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应急值守制度, 队员要保持通讯畅通;当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保证队伍数据库的信息准确和传递畅通。

第二十  城中区传染病应急小分队伍队员的来源、专业结构及人员数量,由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五章装备管理

第二十  装备目录与技术参数要求

(一)参照《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试行)》,城中区传染病卫生应急队伍进行装备,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参照《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标识(试行)》要求,规范使用标识的内容、样式、颜色、比例。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开展采购活动,队伍装备纳入承建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二)符合集成化、车载化和自我保障化的要求;

(三)符合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实际需要,突出便携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  装备招标采购

(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建立仓储管理制度,定期对装备物资进行维护和更新工作,保证队伍装备物资状况良好,运行正常。

(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订招标采购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工作;

)各类装备必须符合卫生部批准、备案的装备目录与技术参数要求;

)招标采购程序必须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财政制度要求,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  装备保管

(一)大型装备,如车辆,按次序停(摆)放于指定位置;

(二)其它小型装备及物资,如发电机、个人携行装备、消杀药品、防护用品、应急药品等,存放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急物品仓库。

)发电机、设备、大型装备等纳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张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备卡,必要时指定专人保管。其它装备及物资,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排专人保管。

第二十  装备使用与维护

(一)参加演练和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事件时,按分工由队员负责使用与维护;

(二)其它时间,设备车辆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应业务科(所)指派专人负责使用与维护个人携行装备由队员本人负责维护;

(三)除参加演练和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事件外,队伍装备原则上不准外借。有特殊需要时,需通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请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批准;

(四)装备的领取、使用与维护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第二十  装备补充、维修、报废与更新

(一)根据队伍发展与实际工作需要,需要补充装备时,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订计划,经传染病应急小分队队长(副队长)等核准后,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批准,申请经费预算予以采购;

(二)装备在存放、使用中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由责任管理人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实后,指定专人负责联系维修事宜

(三)装备在存放、使用中出现严重故障或损坏,无法再维修使用时,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采购同类或类似装备替代;

(四)装备的补充、报废与更新,均需报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备案。

二十七  建立队伍装备数据库,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实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人管理制度

第二十  在卫生应急行动中,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可以根据需要,对城中区传染病应急小分队伍装备物资进行统一调配。

第二十  各级财政城中区传染病应急小分队装备、培训和演练等经费支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挪用或变相克扣、挪用。

第六章培训与演练

三十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队伍培训与演练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制订队伍年度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及时对培训和演练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十  队伍培训采取理论培训与实践相结合、综合培训与专项培训相结合,演练采取单项与综合相结合。

第三十  培训与演练内容包括现场采样、现场检验、现场调查、个人防护、消毒与杀虫、野外生存、现场急救、装备使用与故障排除等,每年(含参加上级)培训与演练总时间不少于32学时,每年进行队伍整体演练不少于1次。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  专项经费用于队伍各类装备的采购装备维护与维修、装备的补充、更新及队伍日常培训与演练、现场处置工作的补助、队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队伍的考察、交流、专家咨询等费用。专项管理项目经费,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财务与监察审计部门监督

第八章队伍调派

第三十  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根据需要调派城中区传染病应急小分队伍参加突发急性传染病事件调查处置、自然灾害卫生防疫、重大活动卫生保障等工作。

第三十 城中区传染病应急小分队在开展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时,接受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并遵守现场管理规定和相关工作规范等,定期向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报告工作进展,遇特殊情况随时上报。

第三十 城中区传染病应急小分队伍完成卫生应急任务后,由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通知队伍实施现场撤离,并由队长按要求提交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

三十七响应流程: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接到传染病应急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进行研判后决定派出应急队伍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应急办向区疾控中心下达具体任务区疾控中心应急办通知应急队伍2小时内集结完毕前往事件现场开展前期处置和评估队长将现场评估情况及应急处理工作建议第一时间向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应急办反馈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领导根据现场情况决策全面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现场卫生应急工作结束传染病应急小分队返回原单位

第九章 总结与计划

第三十八条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区卫生健康局应急办公室应在应急响应结案前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总结会议,就应急响应工作采取的计划、组织、实施等工作内容进行回顾,对其过程中成功的经验或失败的教训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工作计划(包括基本情况、响应措施、存在问题、改进意见)。各相关单位或科室均应按照正式签发的总结报告及改进工作计划落实各项改进工作措施。卫生健康局应急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三十九 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每年对在队伍组建、培训、演练、管理工作及执行卫生应急任务中表现突出者,进行嘉奖和表彰。对队员所在单位承担并完成卫生应急任务出色的,给予相应表彰。队员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在队员的职称晋级、评先选优等方面予以倾斜。

四十 传染病应急小分队队员在传染病卫生应急行动中无故对不配合队伍工作、不服从管理调派、不认真履行相关职责、违反相关制度和纪律、违反操作规程或故意造成队伍装备损坏、保管不当造成队伍装备遗失的队伍成员,经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实,报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除名并对其所在单位予以内部通报。如因失职等原因造成突发事件危害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员:严格格,审核领导:杜娟,联系方式:280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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