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区应急管理局】柳州市城中区地震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
柳州市城中区地震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
目录
1 总 则 4
1.1 编制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适用范围 4
1.4 工作原则 4
2 组织体系 5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5
3 响应机制 6
3.1 地震灾害分级 6
3.2 分级响应 7
4 监测报告 8
4.1 地震监测预报 8
4.2 震情速报 9
4.3 灾情报告 9
5 应急响应 10
5.1 搜救人员 10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 10
5.3 安置受灾群众 11
5.4 抢修基础设施 11
5.5 加强现场监测 12
5.6 防御次生灾害 12
5.7 维护社会治安 12
5.8 开展社会动员 13
5.9 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管理 13
5.10 发布信息 14
5.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14
5.12 应急结束 14
6 指挥与协调 14
6.1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 14
6.1.1 先期保障 14
6.1.2 应急处置 14
6.2 较大地震灾害 15
6.3 一般地震灾害 15
7 恢复重建 17
7.1 恢复重建规划 17
7.2 恢复重建实施 17
8 应急准备与保障措施 17
8.1 队伍保障 17
8.2 指挥平台保障 18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19
8.4 避难场所保障 19
8.5 基础设施保障 19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20
9 其他地震应急 21
9.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21
9.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21
9.3 对区外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22
9.4 临震应急 22
9.5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22
10 附则 23
10.1 奖励与责任 23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23
10.3 监督检查 23
10.4 区域协调 24
10.5 以上、以下的含义 24
10.6 预案解释 24
10.7 预案实施时间 24
附件1 25
附件2 29
附件3 35
柳州市城中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开展好地震应急工作,提高全区人民处置地震灾害能力,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柳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柳州市城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和邻区、邻市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3)县(区)级人民政府是处置本本辖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遇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在启动市级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处置程序的基础上,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服从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领导。
(4)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
2 组织体系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城中区抗震救灾工作。地震时部署和组织区有关部门和受灾街道按照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协调军地、部门和区域抗震救灾资源和行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武装部分管领导、政府办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城中消防救援大队,团区委、卫生健康局、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指挥部下设10个工作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社会治安组、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
必要时,由区主要领导任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区长担任第一副总指挥长,其他人员作相应调整。
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在地震灾区成立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地震发生街道主要负责同志纳入现场指挥机构成员。现场指挥机构指挥长、副指挥长按灾情需要由区抗震救援指挥部指挥长临时任命。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30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 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 7.0 级以上地震;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 6.0 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50 人以上、30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 6.0 级以上、7.0 级以下地震;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 5.0 级以上、6.0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 5.0 级以上、6.0 级以下地震;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 4.0 级以上、5.0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 4.0 级以上、5.0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自治区和柳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我区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国务院、自治区和柳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我区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自治区和柳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我区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市应急管理局等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支持。
地震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区应急局负责收集和管理我区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分析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及时上报。
4.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对于达到以下级别的地震,区应急局快速将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报区政府,同时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受灾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发生3.0 级以上的地震。
(2)我区行政区域发生3.5 级以上的地震。
(3)我区行政区边线外50公里范围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
(4)柳州市内其他地区发生5.0级以上的地震。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震区所在街道、社区(村)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可同时越级上报。区应急局及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区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公安、交通、电力、通信、水利、住建、自然资源、教育、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当地街道、社区(村)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区指挥部,由区指挥部相关单位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区委统战部。
5 应急响应
各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具体措施由承担相应职责的工作组牵头实施。
5.1 搜救人员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武警部队、应急、消防、建筑、市政和志愿者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疾病控制工作。及时对灾区生活饮用水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风险监测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加强医疗废弃物的监管,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安置受灾群众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开放灾区及临近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 抢修基础设施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前兆和强震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对遭受地震破坏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贮存场所尽快开展放射源搜寻和放射性污染的处置工作。
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设备、输油气管道和输送电线路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或请求上级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疾病控制、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 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管理
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事务管理,保持与上级政府区委统战部密切联系,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妥协处理灾区内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问题;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团体、组织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做好相关保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团体、组织做好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协助上级宣传部门做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的安排和服务工作。
5.10 发布信息
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开展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受灾损失评估。
5.12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
6.1.1 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自治区地震局的震情通报,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灾情侦查和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6.1.2 应急处置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协调驻地武警部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2 较大地震灾害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实施Ⅲ级地震应急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
6.3 一般地震灾害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
区应急局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相关信息,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区应急局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向区人民政府请求或提出的应对措施建议,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开展以下工作:
(1)视情派遣消防救援队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疾病控制等工作。
(2)组织调动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电、电力、交通、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饮用水源保护、市政基础设施抢险抢修等工作。
(4)指导开展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要基础设施、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5)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组织开展震后科学考察、应急响应实施情况和社会影响调查。
(6)指导做好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媒体舆论。
(7)协调非灾区街道、社区(村)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8)组织协调跨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9)需要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规划编制工作;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要求做好规划编制工作;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城中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城中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
8 应急准备与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区有关部门、武警部队、街道办事处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紧急供水、心理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以书面协议方式与社会各有关单位建立长期稳固的协作联动关系,明确紧急情况下指挥、调度、保障实施等相关事项,确保随时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大型机械设备等抗震救灾物资,形成完善可靠的社会联动机制。
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城中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区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8.2 指挥平台保障
区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区财政局对达到区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8.4 避难场所保障
区人民政府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 基础设施保障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人民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应急、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应急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其他地震应急
9.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辖区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区应急局在市应急管理局的指导下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区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区有关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督导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9.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辖区内或人口密集地区出现地震传言,对或即将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由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地震传言化解工作。市应急局派出专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途径,向公众宣传科学的地震知识,协助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化解传言工作。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9.3 对区外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当毗邻地区发生地震灾害事件造成我区境内灾害时,按照我区相关应急预案处置。当毗邻地区发生地震灾害事件造成大量灾区群众进入我区境内,公安、应急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并按照相关预案妥善处置。毗邻地区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区人民政府要将区应急局、民政等部门及时了解到的受灾地灾情、社会舆情、社会反应等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9.4 临震应急
当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局报告。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区应急局要强化震情跟踪,加强监测,及时核实异常,加强会商,做好地震现场监测、震害评估、科学考察工作的准备;预报区各街道办事处部署临震应急工作,确定人员疏散措施、生命线工程应急措施、次生灾害源应急措施、社会治安、特别管制措施、救灾准备和工作岗位与家庭的备震措施等,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强化宣传,重点宣传防震、避震以及自救、互救知识。
9.5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区应急局要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等应急戒备工作,并将应急戒备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
10 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街道办事处制订管辖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局备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0.3 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将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由区应急局会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城中区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10.4 区域协调
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害事件,相关行政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预案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跨区域事项由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
10.5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6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城中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2.城中区抗震救灾指挥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3.城中区地震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
附件1
城中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组成及职责分工
城中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抢险救援组。由城中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区应急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中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二、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区委统战部、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团区委、卫生健康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三、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城中生态环境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紧急医学救援和传染病防控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运送转移;检查、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源和食源性疾病,防止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等工作。
四、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应急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五、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中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城中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加强对核设施等关键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和监控,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六、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城中分局牵头,区委统战部、司法局、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中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维护通往灾区的道路交通秩序;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七、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事务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区委统战部、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协调处理相关涉外事务。
八、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商务局、区委统战部、区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
九、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统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十、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委宣传部、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附件2
城中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
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抗震救灾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做好采访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国家、广西在柳州储备物资的应急调度工作;配合对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进行调节,保障灾区的能源需求;负责组织编制灾后重建规划。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指导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或转移;负责保障灾后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核报企业灾害损失情况;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灾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在校师生的抢救和临时安置;核报教育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灾区共同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震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
区科学技术局:加强防震减灾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配合抗震救灾、防震减灾主要职能部门推动相关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示范。
区委统战部: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民族事务。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抗震救灾涉外、涉港澳相关事务;协助做好有关接受、安排国际紧急救援队伍事宜。
市公安局城中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疏散工作;维护灾区交通秩序。
区民政局:指导开展慈善募捐工作。
区司法局:协助灾区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地震灾害救助资金;向市财政申请地震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按规定管理分配并及时拨付资金,对救灾资金及物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灾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资料和快速判定分析结果;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报送监测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分析地质灾害成因,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建议,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对地震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的,指导地方做好永久基本农田修复或补划工作;负责利用已有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等资料,制作灾区影像地图,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根据救灾需求,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利用已有基础测绘成果制作专题地图,提供专题数据。
城中生态环境局:负责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情况,快速判定污染危害影响情况;负责对灾区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提出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的建议;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应急监测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灾区房屋建筑地震安全鉴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协助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负责灾后重建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对被毁农村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确保抗震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的畅通;组织协调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协助对公路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核报公路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水利工程抢险、河道疏浚、次生洪水应急调度和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组织检查灾区农村饮用水源,指导灾区农村应急供水工作;核报水利工程地震灾情损失情况。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抢修灾区农业基础设施,恢复农业生产,联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疫病防治、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等工作;核报农业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区商务局: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抗震救灾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核报商业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发布针对赴灾区和途经灾区旅游的预警信息;配合当地政府和景区主管部门做好旅游景区和游客的地震救援处置工作,参与协调处理灾区境外旅游团队人员的安置工作;协调电台、电视台发布地震信息,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以及开展防震减灾主题宣传活动;核报广电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紧急医学救援和传染病防控工作;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做好灾区健康教育及各类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核报医疗卫生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负责组织搜救、赈济、供水、心理、医疗等应急救援队参加灾区救灾救助,开展现场搜救、赈济、紧急供水、心理支持、伤员救治等紧急救援工作,负责接收、管理和处置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红十字会捐赠的款物。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派遣综合应急救援队指导有关部门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负责协助有关部门接受、安排国内外的紧急救援队伍;负责调集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积极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协调国内外救援队伍的现场救援行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发布抗震救灾信息;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核查报告灾情;指导、支持街道办事处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申请、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和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做好灾后过渡期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国内外救灾捐赠;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督促指导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灾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等信息,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负责开展地震监测和地震趋势判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参与开展震后科学考察、应急响应实施情况和社会影响调查。
区统计局:负责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灾区基础统计数据,为抗震救灾决策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依据。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对灾区食品、桶装饮用水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检验检测,协助有关部门确保灾区食品、桶装饮用水等的安全;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采取措施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
城中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派遣消防救援队伍积极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做好灭火、危化品泄漏等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工作。
团区委:负责统一接收志愿者报名和登记,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向社会公布灾区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组织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行动。
附件3
地震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
先期处置队伍 | 第一支援梯队 | 第二支援梯队 | |
人员搜救 队伍 | 社区志愿者队伍,当地驻军及武警、消防救援队 | 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柳州军分区、武警市支队,柳州红十字搜救救援队 | 自治区、邻市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
工程抢险 队伍 | 市、县(区)工程抢险专业队伍,灾区矿山和危险品救护队 | 市工程抢险专业队伍,矿山和危险品救护队 | 自治区、邻市工程抢险队伍 |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 灾区消防救援队 |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市城中消防救援大队 | 自治区、邻市特种救援队伍 |
医疗救护 队伍 |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灾区医疗卫生救援队 | 市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军队所属医疗机构,市红十字会医疗救援队、心理救援队 | 自治区、邻市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军队医疗卫生救援队 |
地震现场 应急队伍 | 县级地震部门现场应急队伍 | 市应急局现场应急队伍 | 自治区、邻市地震部门现场应急队伍 |
建筑物安全 鉴定队伍 | 县级建筑物安全鉴定队 | 市建筑物安全鉴定队 | 自治区、邻市建筑物安全鉴定队 |
柳州市城中区地震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
目录
1 总 则 4
1.1 编制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适用范围 4
1.4 工作原则 4
2 组织体系 5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5
3 响应机制 6
3.1 地震灾害分级 6
3.2 分级响应 7
4 监测报告 8
4.1 地震监测预报 8
4.2 震情速报 9
4.3 灾情报告 9
5 应急响应 10
5.1 搜救人员 10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 10
5.3 安置受灾群众 11
5.4 抢修基础设施 11
5.5 加强现场监测 12
5.6 防御次生灾害 12
5.7 维护社会治安 12
5.8 开展社会动员 13
5.9 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管理 13
5.10 发布信息 14
5.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14
5.12 应急结束 14
6 指挥与协调 14
6.1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 14
6.1.1 先期保障 14
6.1.2 应急处置 14
6.2 较大地震灾害 15
6.3 一般地震灾害 15
7 恢复重建 17
7.1 恢复重建规划 17
7.2 恢复重建实施 17
8 应急准备与保障措施 17
8.1 队伍保障 17
8.2 指挥平台保障 18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19
8.4 避难场所保障 19
8.5 基础设施保障 19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20
9 其他地震应急 21
9.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21
9.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21
9.3 对区外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22
9.4 临震应急 22
9.5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22
10 附则 23
10.1 奖励与责任 23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23
10.3 监督检查 23
10.4 区域协调 24
10.5 以上、以下的含义 24
10.6 预案解释 24
10.7 预案实施时间 24
附件1 25
附件2 29
附件3 35
柳州市城中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开展好地震应急工作,提高全区人民处置地震灾害能力,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柳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柳州市城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和邻区、邻市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3)县(区)级人民政府是处置本本辖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遇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在启动市级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处置程序的基础上,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服从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领导。
(4)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
2 组织体系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城中区抗震救灾工作。地震时部署和组织区有关部门和受灾街道按照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协调军地、部门和区域抗震救灾资源和行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武装部分管领导、政府办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城中消防救援大队,团区委、卫生健康局、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指挥部下设10个工作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社会治安组、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
必要时,由区主要领导任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区长担任第一副总指挥长,其他人员作相应调整。
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在地震灾区成立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地震发生街道主要负责同志纳入现场指挥机构成员。现场指挥机构指挥长、副指挥长按灾情需要由区抗震救援指挥部指挥长临时任命。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30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 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 7.0 级以上地震;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 6.0 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50 人以上、30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 6.0 级以上、7.0 级以下地震;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 5.0 级以上、6.0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 5.0 级以上、6.0 级以下地震;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 4.0 级以上、5.0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 4.0 级以上、5.0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自治区和柳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我区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国务院、自治区和柳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我区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自治区和柳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我区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市应急管理局等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支持。
地震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区应急局负责收集和管理我区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分析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及时上报。
4.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对于达到以下级别的地震,区应急局快速将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报区政府,同时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受灾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发生3.0 级以上的地震。
(2)我区行政区域发生3.5 级以上的地震。
(3)我区行政区边线外50公里范围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
(4)柳州市内其他地区发生5.0级以上的地震。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震区所在街道、社区(村)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可同时越级上报。区应急局及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区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公安、交通、电力、通信、水利、住建、自然资源、教育、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当地街道、社区(村)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区指挥部,由区指挥部相关单位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区委统战部。
5 应急响应
各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具体措施由承担相应职责的工作组牵头实施。
5.1 搜救人员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武警部队、应急、消防、建筑、市政和志愿者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疾病控制工作。及时对灾区生活饮用水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风险监测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加强医疗废弃物的监管,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安置受灾群众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开放灾区及临近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 抢修基础设施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前兆和强震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对遭受地震破坏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贮存场所尽快开展放射源搜寻和放射性污染的处置工作。
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设备、输油气管道和输送电线路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或请求上级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疾病控制、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 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管理
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事务管理,保持与上级政府区委统战部密切联系,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妥协处理灾区内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问题;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团体、组织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做好相关保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团体、组织做好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协助上级宣传部门做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的安排和服务工作。
5.10 发布信息
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开展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受灾损失评估。
5.12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
6.1.1 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自治区地震局的震情通报,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灾情侦查和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6.1.2 应急处置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协调驻地武警部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2 较大地震灾害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实施Ⅲ级地震应急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
6.3 一般地震灾害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
区应急局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相关信息,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区应急局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向区人民政府请求或提出的应对措施建议,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开展以下工作:
(1)视情派遣消防救援队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疾病控制等工作。
(2)组织调动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电、电力、交通、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饮用水源保护、市政基础设施抢险抢修等工作。
(4)指导开展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要基础设施、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5)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组织开展震后科学考察、应急响应实施情况和社会影响调查。
(6)指导做好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媒体舆论。
(7)协调非灾区街道、社区(村)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8)组织协调跨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9)需要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规划编制工作;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要求做好规划编制工作;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城中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城中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
8 应急准备与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区有关部门、武警部队、街道办事处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紧急供水、心理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以书面协议方式与社会各有关单位建立长期稳固的协作联动关系,明确紧急情况下指挥、调度、保障实施等相关事项,确保随时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大型机械设备等抗震救灾物资,形成完善可靠的社会联动机制。
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城中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区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8.2 指挥平台保障
区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区财政局对达到区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8.4 避难场所保障
区人民政府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 基础设施保障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人民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应急、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应急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其他地震应急
9.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辖区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区应急局在市应急管理局的指导下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区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区有关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督导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9.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辖区内或人口密集地区出现地震传言,对或即将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由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地震传言化解工作。市应急局派出专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途径,向公众宣传科学的地震知识,协助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化解传言工作。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9.3 对区外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当毗邻地区发生地震灾害事件造成我区境内灾害时,按照我区相关应急预案处置。当毗邻地区发生地震灾害事件造成大量灾区群众进入我区境内,公安、应急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并按照相关预案妥善处置。毗邻地区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区人民政府要将区应急局、民政等部门及时了解到的受灾地灾情、社会舆情、社会反应等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9.4 临震应急
当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局报告。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区应急局要强化震情跟踪,加强监测,及时核实异常,加强会商,做好地震现场监测、震害评估、科学考察工作的准备;预报区各街道办事处部署临震应急工作,确定人员疏散措施、生命线工程应急措施、次生灾害源应急措施、社会治安、特别管制措施、救灾准备和工作岗位与家庭的备震措施等,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强化宣传,重点宣传防震、避震以及自救、互救知识。
9.5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区应急局要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等应急戒备工作,并将应急戒备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
10 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街道办事处制订管辖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局备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0.3 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将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由区应急局会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城中区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10.4 区域协调
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害事件,相关行政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预案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跨区域事项由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
10.5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6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城中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2.城中区抗震救灾指挥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3.城中区地震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
附件1
城中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组成及职责分工
城中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抢险救援组。由城中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区应急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中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二、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区委统战部、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团区委、卫生健康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三、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城中生态环境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紧急医学救援和传染病防控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运送转移;检查、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源和食源性疾病,防止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等工作。
四、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应急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五、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中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城中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加强对核设施等关键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和监控,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六、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城中分局牵头,区委统战部、司法局、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中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维护通往灾区的道路交通秩序;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七、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事务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区委统战部、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协调处理相关涉外事务。
八、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商务局、区委统战部、区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
九、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统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十、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委宣传部、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附件2
城中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
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抗震救灾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做好采访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国家、广西在柳州储备物资的应急调度工作;配合对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进行调节,保障灾区的能源需求;负责组织编制灾后重建规划。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指导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或转移;负责保障灾后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核报企业灾害损失情况;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灾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在校师生的抢救和临时安置;核报教育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灾区共同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震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
区科学技术局:加强防震减灾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配合抗震救灾、防震减灾主要职能部门推动相关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示范。
区委统战部: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民族事务。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抗震救灾涉外、涉港澳相关事务;协助做好有关接受、安排国际紧急救援队伍事宜。
市公安局城中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疏散工作;维护灾区交通秩序。
区民政局:指导开展慈善募捐工作。
区司法局:协助灾区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地震灾害救助资金;向市财政申请地震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按规定管理分配并及时拨付资金,对救灾资金及物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灾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资料和快速判定分析结果;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报送监测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分析地质灾害成因,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建议,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对地震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的,指导地方做好永久基本农田修复或补划工作;负责利用已有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等资料,制作灾区影像地图,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根据救灾需求,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利用已有基础测绘成果制作专题地图,提供专题数据。
城中生态环境局:负责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情况,快速判定污染危害影响情况;负责对灾区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提出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的建议;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应急监测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灾区房屋建筑地震安全鉴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协助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负责灾后重建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对被毁农村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确保抗震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的畅通;组织协调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协助对公路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核报公路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水利工程抢险、河道疏浚、次生洪水应急调度和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组织检查灾区农村饮用水源,指导灾区农村应急供水工作;核报水利工程地震灾情损失情况。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抢修灾区农业基础设施,恢复农业生产,联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疫病防治、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等工作;核报农业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区商务局: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抗震救灾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核报商业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发布针对赴灾区和途经灾区旅游的预警信息;配合当地政府和景区主管部门做好旅游景区和游客的地震救援处置工作,参与协调处理灾区境外旅游团队人员的安置工作;协调电台、电视台发布地震信息,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以及开展防震减灾主题宣传活动;核报广电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紧急医学救援和传染病防控工作;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做好灾区健康教育及各类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核报医疗卫生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负责组织搜救、赈济、供水、心理、医疗等应急救援队参加灾区救灾救助,开展现场搜救、赈济、紧急供水、心理支持、伤员救治等紧急救援工作,负责接收、管理和处置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红十字会捐赠的款物。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派遣综合应急救援队指导有关部门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负责协助有关部门接受、安排国内外的紧急救援队伍;负责调集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积极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协调国内外救援队伍的现场救援行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发布抗震救灾信息;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核查报告灾情;指导、支持街道办事处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申请、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和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做好灾后过渡期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国内外救灾捐赠;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督促指导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灾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等信息,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负责开展地震监测和地震趋势判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参与开展震后科学考察、应急响应实施情况和社会影响调查。
区统计局:负责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灾区基础统计数据,为抗震救灾决策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依据。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对灾区食品、桶装饮用水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检验检测,协助有关部门确保灾区食品、桶装饮用水等的安全;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采取措施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
城中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派遣消防救援队伍积极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做好灭火、危化品泄漏等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工作。
团区委:负责统一接收志愿者报名和登记,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向社会公布灾区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组织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行动。
附件3
地震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
先期处置队伍 | 第一支援梯队 | 第二支援梯队 | |
人员搜救 队伍 | 社区志愿者队伍,当地驻军及武警、消防救援队 | 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柳州军分区、武警市支队,柳州红十字搜救救援队 | 自治区、邻市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
工程抢险 队伍 | 市、县(区)工程抢险专业队伍,灾区矿山和危险品救护队 | 市工程抢险专业队伍,矿山和危险品救护队 | 自治区、邻市工程抢险队伍 |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 灾区消防救援队 |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市城中消防救援大队 | 自治区、邻市特种救援队伍 |
医疗救护 队伍 |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灾区医疗卫生救援队 | 市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军队所属医疗机构,市红十字会医疗救援队、心理救援队 | 自治区、邻市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军队医疗卫生救援队 |
地震现场 应急队伍 | 县级地震部门现场应急队伍 | 市应急局现场应急队伍 | 自治区、邻市地震部门现场应急队伍 |
建筑物安全 鉴定队伍 | 县级建筑物安全鉴定队 | 市建筑物安全鉴定队 | 自治区、邻市建筑物安全鉴定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