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区应急管理局】柳州市城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
柳州市城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
目录
1 总则 4
1.1 编制依据 4
1.2适用范围 4
1.3 工作原则 5
1.4 事故分级 5
2 组织体系 5
2.1 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5
2.1.1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5
2.1.2区指挥部组成人员及职责 6
2.1.3区行业(领域)指挥部 12
2.1.4现场指挥部 12
2.1.5应急工作组 13
2.1.6专家组 15
2.2街道组织指挥机构 16
3运行机制 16
3.1风险防控 16
3.2监测与预警 16
3.2.1监测 16
3.2.2预警 17
3.3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9
3.3.1分级应对 19
3.3.2响应分级 19
3.4应急处置与救援 20
3.4.1信息报告 20
3.4.2先期处置 21
3.4.3指挥协调 22
3.4.4处置措施 24
3.4.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25
3.4.6应急结束 25
3.5恢复与重建 26
3.5.1善后处置 26
3.5.2调查与评估 26
3.5.3恢复重建 27
4准备与支持 27
4.1人力资源 27
4.2财力支持 28
4.3物资保障 28
4.4科技支撑 28
5预案管理 29
5.1预案修订与评估 29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30
5.3 预案演练 30
5.4 宣传和培训 31
5.4.1 宣传 31
5.4.2 培训 31
5.5 奖励与责任追究 32
5.5.1 奖励 32
5.5.2 责任追究 32
6 附则 33
7 附件 33
7.1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33
7.2 区行业(领域)指挥机构名称和区行业(领域)牵头部门 34
1 总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提高我区综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1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应急管理部第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2适用范围
(1)造成1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3人以上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火灾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等。
(2)区政府认为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其它生产安全事故。
1.3 工作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快速反应、高效处置;依法规范、科技支撑”的原则。实行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4 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危害程度、造成损失、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低到高分为4级: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件7.1。
2 组织体系
2.1 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包括区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行业(领域)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原则上由区行业(领域)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必要时启动区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
2.1.2区指挥部组成人员及职责
指挥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所有副区长
区政府所有党组成员
区政府办主任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委编办、区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支队城中区大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中大队、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城中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单位负责人。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3)协调区人武部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办事机构及职责: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为区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如下:
(1)承担全区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
(2)在区安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以及事故调查工作。
(3)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与备案工作。
(4)指导、协调、检查各街道、各相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联络员制度,评估分析较大事故风险隐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负责拟订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组织开展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6)根据授权,负责协调在全区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事故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信息的发布。
(7)负责协调与自然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工作。
(8)负责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负责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10)统一规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专业救护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演练技术和应急处置能力,组织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培训工作,组织指挥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演习。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区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指挥工作,建立相关行业的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区政府办: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做好需由区政府组织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报道工作;负责新闻媒体记者在事故现场的采访管理,协调指导应急救援中的宣传报道工作。
(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指挥长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工伤保险理赔等工作。
(4)区委编办:协调区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配合区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全区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5)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城中区辖区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城中区应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城中区生产安全事故救助工作,组织指导事故受损核查、损失评估工作。制定城中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收集天气预报,开展因气象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6)城中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灾和应急救援,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群众转移。组织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等。
(7)城中交警大队:负责组织道路交通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事故现场的道路交通管制。
(8)市公安局城中分局:负责维护生产安全事故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及时疏导交通,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根据需要,按照指挥部指令,负责实施交通管制,临时拦截、征用车辆;依法打击盗窃抢险物资和破坏、盗窃生产安全事故抢险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事故抢险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9)区教育局:组织、监督学校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期间师生安全防范工作,及时掌握学校生产安全事故期间的情况。做好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10)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所辖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电网大面积停电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
(11)区民政局:鼓励全社会向合法的慈善组织捐赠和援助,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12)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劳教(戒毒)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法律文书、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核工作。
(13)区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资金及工作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14)区自然资源局:协助指挥长负责地质类生产安全事故安全事故抢险施救工作的现场指挥。
(15)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加建筑类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16)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区内水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水上搜救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协调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水上搜救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
(17)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农机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8)区商务局:负责组织打击非法成品油经营行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9)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0)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21)城中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
(2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
(23)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户外广告、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监督检查,落实防范措施,防止高空物体坠落事故发生。
(24)区总工会:负责参与职工较大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25)团区委:负责协调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6)区妇联:加强妇女干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妇女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技能。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其他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在区安委会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其他部门支持和配合时,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与区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法,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工作。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队伍、专家库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装备,物资清单应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定期更新。区安委会办公室掌握各类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功能。
2.1.3区行业(领域)指挥部
区行业(领域)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相应类别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各行业(领域)指挥机构名称和承担区相应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职责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区行业(领域)牵头部门)见附件7.2。
区行业(领域)指挥部指挥长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指挥长为分管副区长和区行业(领域)牵头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成员为区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必要时,区行业(领域)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
区行业(领域)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行业(领域)牵头部门,负责区行业(领域)指挥部日常工作。
2.1.4现场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管理为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应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担负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指挥,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救援保障和善后处理等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及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1.5应急工作组
当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事故同时涉及两个及以上行业(领域)的,或者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涉及其他行业(领域)的,或区人民政府指定由区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的影响特别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需要,区指挥部一般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警戒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人员疏散安置、善后处置、宣传报道、事故调查等9个应急工作组。具体设立的应急工作组的数量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现状增减,具体由区指挥部确定。各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如下:
(1)综合协调组:区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安局城中分局,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街道,其他相关单位。
(2)抢险救援组:区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市消防支队城中区大队,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其他相关单位。
(3)警戒保卫组: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中大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街道。
(4)医疗救护组:区卫生健康局,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街道。
(5)后勤保障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街道,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
(6)人员疏散安置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街道,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区民政局,生产安全事故单位。
(7)善后处置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街道,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
(8)宣传报道组: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城中分局等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
(9)事故调查组: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区总工会,事发地街道。
各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在区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抢险救援组:主要负责实施经区指挥部批准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负责向应急保障部门提供抢险救援所需物资清单;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抢险救援现场的图纸资料;组织指挥各类救援队伍进入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3)警戒保卫组:主要负责封锁、警戒、控制、保护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维护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治安和救援工作秩序;疏散转移现场和周边受威胁区域人员;开展交通管制,在现场外围开辟专用通道供应急救援车辆和人员通行;依法控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
(4)医疗救护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救护车、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开展伤员及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工作。
(5)后勤保障组:主要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联系、采购、供应、车辆及油料的调配;为救援人员提供食宿保障;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安置场所;为救援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协调电力企业保证现场电力供应;现场救援物资和设备存放和保管;开辟救援应急通道,保证救援车辆物资畅通及损坏道路抢修、维护;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空气及水域水质检测及预警和处置。
(6)人员疏散安置组:主要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疏散及安置。
(7)善后处置组:主要负责开展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补偿和保险理赔;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8)新闻报道组:主要负责开展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媒体服务管理和舆情管控等工作。
(9)事故调查组:主要负责按规定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前期调查。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取证,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初步查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认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将有关原始资料、证据和初步调查结论提供给履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职责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1.6专家组
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技术分析,出具技术意见;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2街道组织指挥机构
街道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和组建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风险防控
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种安全风险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对重大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责令责任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建立健全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状况在内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重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监测。
3.2.2预警
(1)预警级别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态势,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各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与预测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
(2)预警发布
①发布主体
红色、橙色预警由自治区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发布;蓝色预警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发布。跨区级行政区划的黄色、蓝色预警,须经市指挥部授权批准后,由区指挥机构进行发布。事故隐患难以控制且有扩大趋势等情况时,提升预警级别,并由相应级别的指挥机构进行预警发布。
②发布程序
IV级预警发布程序:
A.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经核实、分析,符合IV级预警条件的,向指挥部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B.区指挥部认为需要发布IV级预警时,由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授权人签发预警发布文件,及时对外发布警报。预警要报告区人民政府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预警内容应当包括: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别、预警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级别、影响估计、警示事项、预警预防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③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强监测力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4)预警解除
当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3.3.1分级应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当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区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3.3.2响应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和单位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敏感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区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组织指挥;二级响应由区委、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三级响应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四级响应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启动一级响应由区委、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区领导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四级响应由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会引发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区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3.4应急处置与救援
3.4.1信息报告
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按规定向事发地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通报。
对以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有关单位或人员要在第一时间使用电话等快捷方式报告区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
(1)造成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在区交界地区且危险性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4)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5)需要市级支援的生产安全事故。
(6)其他需要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
接到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街道、区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必须在1小时内分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报告。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总指挥部或自治区行业(领域)指挥部及自治区应急厅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要分别向国务院和应急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或重大时,可越级上报。
3.4.2先期处置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①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②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③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⑤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⑥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2)按照属地原则,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事发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派出负责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可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发布危险或避险警告;
②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
③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④紧急调配应急资源,到达事故现场;
⑤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⑥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情况,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同时向波及或可能波及的相关区域通报情况;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街道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负责同志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成立事故应急处置前方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令或有关企业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出动参加事故救援。
3.4.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的要求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生产安全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区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市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市人民政府请求自治区、国务院或其部门帮助和指导。
(2)现场指挥。区人民政府设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机构的,区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力量要在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市级工作组、有关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区级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履行应对职责的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4.4处置措施
(1)组织救援力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就近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救援。必要时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技术专家等力量参与事故救援,调集救援物资、装备。各救援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救援职责。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2)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事发地,设置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3)群众应急防护。
及时做好群众安全防护工作,宣传有关安全防护知识。当发现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威胁时,立即制定紧急疏散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有组织、有秩序疏散居民及其他受威胁人员。妥善做好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治疗。
(4)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事发地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3.4.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信息发布原则。
区人民政府或现场指挥部要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人民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对可能造成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于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生产安全事故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3.2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信息发布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区委宣传部或已设立的现场指挥部负责。
(3)信息发布形式。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区人民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4.6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应当在救援结束后组织检查验收,经确认遇险人员全部得救或者经过专家论证遇险人员已无生还可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批准抢险救援人员撤离,同时报请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3.5恢复与重建
3.5.1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救济、抚恤,征用物资补偿、保险理赔、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处理、现场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环境监测及生产安全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3.5.2调查与评估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自治区、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务院调查组的要求派员配合调查。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治区调查组的要求派员配合调查。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由区人民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3.5.3恢复重建
应急处置结束后,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要组织编制恢复生产实施方案,并报当地应急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恢复生产方案及整改工作落实情况,经行业监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专家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4准备与支持
4.1人力资源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和演练。要根据辖区事故情况,建立一支本级财政供养或依托企业、区人民政府扶持的应急救援队伍,并保持队伍的战斗力,确保辖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有专业队伍救援。
4.2财力支持
区各有关部门要将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年度部门预算,保障应急处置资金。
4.3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实际情况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区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4.4科技支撑
(1)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区应急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区各行业(领域)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单位)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和上报。
5预案管理
5.1预案修订与评估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发生下述情况时,由负责编制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安全生产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在应急演练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⑥其他情况。
(3)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法定职责,及时修订、完善相应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适时修订完善。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1)本预案是为应对全区生产安全事故而特别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衔接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2)街道及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3)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5.3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2)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3)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经常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5.4 宣传和培训
5.4.1 宣传
(1)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2)各街道、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企业与所在地街道、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5.4.2 培训
区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志愿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预案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5.5 奖励与责任追究
5.5.1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有力实施抢险救援工作,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5.2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其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生产安全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阻碍、破坏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6 附则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 附件
7.1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上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 区行业(领域)指挥机构名称和区行业(领域)牵头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类 | |||
序号 | 事件类别 | 区行业(领域)牵头部门 | 区行业(领域)指挥机构名称 |
1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区应急管理局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
2 | 工贸行业事故 | ||
3 | 火灾事故 | ||
4 | 道路交通事故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中大队 | 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
5 | 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事故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 |
6 | 供水突发事件 | ||
7 | 燃气事故 | ||
8 | 特种设备事故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
9 | 大面积停电事件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 |
柳州市城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
目录
1 总则 4
1.1 编制依据 4
1.2适用范围 4
1.3 工作原则 5
1.4 事故分级 5
2 组织体系 5
2.1 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5
2.1.1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5
2.1.2区指挥部组成人员及职责 6
2.1.3区行业(领域)指挥部 12
2.1.4现场指挥部 12
2.1.5应急工作组 13
2.1.6专家组 15
2.2街道组织指挥机构 16
3运行机制 16
3.1风险防控 16
3.2监测与预警 16
3.2.1监测 16
3.2.2预警 17
3.3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9
3.3.1分级应对 19
3.3.2响应分级 19
3.4应急处置与救援 20
3.4.1信息报告 20
3.4.2先期处置 21
3.4.3指挥协调 22
3.4.4处置措施 24
3.4.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25
3.4.6应急结束 25
3.5恢复与重建 26
3.5.1善后处置 26
3.5.2调查与评估 26
3.5.3恢复重建 27
4准备与支持 27
4.1人力资源 27
4.2财力支持 28
4.3物资保障 28
4.4科技支撑 28
5预案管理 29
5.1预案修订与评估 29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30
5.3 预案演练 30
5.4 宣传和培训 31
5.4.1 宣传 31
5.4.2 培训 31
5.5 奖励与责任追究 32
5.5.1 奖励 32
5.5.2 责任追究 32
6 附则 33
7 附件 33
7.1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33
7.2 区行业(领域)指挥机构名称和区行业(领域)牵头部门 34
1 总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提高我区综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1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应急管理部第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2适用范围
(1)造成1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3人以上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火灾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等。
(2)区政府认为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其它生产安全事故。
1.3 工作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快速反应、高效处置;依法规范、科技支撑”的原则。实行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4 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危害程度、造成损失、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低到高分为4级: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件7.1。
2 组织体系
2.1 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包括区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行业(领域)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原则上由区行业(领域)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必要时启动区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
2.1.2区指挥部组成人员及职责
指挥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所有副区长
区政府所有党组成员
区政府办主任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委编办、区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支队城中区大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中大队、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城中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单位负责人。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3)协调区人武部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办事机构及职责: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为区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如下:
(1)承担全区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
(2)在区安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以及事故调查工作。
(3)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与备案工作。
(4)指导、协调、检查各街道、各相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联络员制度,评估分析较大事故风险隐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负责拟订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组织开展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6)根据授权,负责协调在全区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事故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信息的发布。
(7)负责协调与自然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工作。
(8)负责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负责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10)统一规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专业救护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演练技术和应急处置能力,组织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培训工作,组织指挥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演习。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区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指挥工作,建立相关行业的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区政府办: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做好需由区政府组织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报道工作;负责新闻媒体记者在事故现场的采访管理,协调指导应急救援中的宣传报道工作。
(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指挥长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工伤保险理赔等工作。
(4)区委编办:协调区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配合区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全区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5)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城中区辖区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城中区应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城中区生产安全事故救助工作,组织指导事故受损核查、损失评估工作。制定城中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收集天气预报,开展因气象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6)城中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灾和应急救援,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群众转移。组织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等。
(7)城中交警大队:负责组织道路交通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事故现场的道路交通管制。
(8)市公安局城中分局:负责维护生产安全事故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及时疏导交通,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根据需要,按照指挥部指令,负责实施交通管制,临时拦截、征用车辆;依法打击盗窃抢险物资和破坏、盗窃生产安全事故抢险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事故抢险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9)区教育局:组织、监督学校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期间师生安全防范工作,及时掌握学校生产安全事故期间的情况。做好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10)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所辖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电网大面积停电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
(11)区民政局:鼓励全社会向合法的慈善组织捐赠和援助,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12)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劳教(戒毒)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法律文书、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核工作。
(13)区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资金及工作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14)区自然资源局:协助指挥长负责地质类生产安全事故安全事故抢险施救工作的现场指挥。
(15)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加建筑类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16)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区内水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水上搜救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协调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水上搜救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
(17)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农机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8)区商务局:负责组织打击非法成品油经营行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9)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0)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21)城中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
(2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
(23)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户外广告、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监督检查,落实防范措施,防止高空物体坠落事故发生。
(24)区总工会:负责参与职工较大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25)团区委:负责协调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6)区妇联:加强妇女干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妇女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技能。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其他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在区安委会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其他部门支持和配合时,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与区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法,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工作。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队伍、专家库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装备,物资清单应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定期更新。区安委会办公室掌握各类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功能。
2.1.3区行业(领域)指挥部
区行业(领域)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相应类别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各行业(领域)指挥机构名称和承担区相应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职责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区行业(领域)牵头部门)见附件7.2。
区行业(领域)指挥部指挥长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指挥长为分管副区长和区行业(领域)牵头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成员为区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必要时,区行业(领域)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
区行业(领域)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行业(领域)牵头部门,负责区行业(领域)指挥部日常工作。
2.1.4现场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管理为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应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担负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指挥,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救援保障和善后处理等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及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1.5应急工作组
当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事故同时涉及两个及以上行业(领域)的,或者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涉及其他行业(领域)的,或区人民政府指定由区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的影响特别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需要,区指挥部一般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警戒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人员疏散安置、善后处置、宣传报道、事故调查等9个应急工作组。具体设立的应急工作组的数量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现状增减,具体由区指挥部确定。各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如下:
(1)综合协调组:区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安局城中分局,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街道,其他相关单位。
(2)抢险救援组:区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市消防支队城中区大队,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其他相关单位。
(3)警戒保卫组: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中大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街道。
(4)医疗救护组:区卫生健康局,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街道。
(5)后勤保障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街道,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
(6)人员疏散安置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街道,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区民政局,生产安全事故单位。
(7)善后处置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街道,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
(8)宣传报道组: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城中分局等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
(9)事故调查组: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区总工会,事发地街道。
各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在区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抢险救援组:主要负责实施经区指挥部批准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负责向应急保障部门提供抢险救援所需物资清单;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抢险救援现场的图纸资料;组织指挥各类救援队伍进入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3)警戒保卫组:主要负责封锁、警戒、控制、保护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维护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治安和救援工作秩序;疏散转移现场和周边受威胁区域人员;开展交通管制,在现场外围开辟专用通道供应急救援车辆和人员通行;依法控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
(4)医疗救护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救护车、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开展伤员及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工作。
(5)后勤保障组:主要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联系、采购、供应、车辆及油料的调配;为救援人员提供食宿保障;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安置场所;为救援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协调电力企业保证现场电力供应;现场救援物资和设备存放和保管;开辟救援应急通道,保证救援车辆物资畅通及损坏道路抢修、维护;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空气及水域水质检测及预警和处置。
(6)人员疏散安置组:主要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疏散及安置。
(7)善后处置组:主要负责开展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补偿和保险理赔;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8)新闻报道组:主要负责开展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媒体服务管理和舆情管控等工作。
(9)事故调查组:主要负责按规定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前期调查。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取证,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初步查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认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将有关原始资料、证据和初步调查结论提供给履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职责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1.6专家组
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技术分析,出具技术意见;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2街道组织指挥机构
街道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和组建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风险防控
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种安全风险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对重大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责令责任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建立健全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状况在内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重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监测。
3.2.2预警
(1)预警级别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态势,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各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与预测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
(2)预警发布
①发布主体
红色、橙色预警由自治区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发布;蓝色预警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发布。跨区级行政区划的黄色、蓝色预警,须经市指挥部授权批准后,由区指挥机构进行发布。事故隐患难以控制且有扩大趋势等情况时,提升预警级别,并由相应级别的指挥机构进行预警发布。
②发布程序
IV级预警发布程序:
A.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经核实、分析,符合IV级预警条件的,向指挥部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B.区指挥部认为需要发布IV级预警时,由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授权人签发预警发布文件,及时对外发布警报。预警要报告区人民政府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预警内容应当包括: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别、预警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级别、影响估计、警示事项、预警预防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③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强监测力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4)预警解除
当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3.3.1分级应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当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区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3.3.2响应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和单位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敏感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区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组织指挥;二级响应由区委、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三级响应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四级响应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启动一级响应由区委、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区领导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四级响应由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会引发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区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3.4应急处置与救援
3.4.1信息报告
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按规定向事发地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通报。
对以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有关单位或人员要在第一时间使用电话等快捷方式报告区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
(1)造成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在区交界地区且危险性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4)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5)需要市级支援的生产安全事故。
(6)其他需要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
接到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街道、区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必须在1小时内分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报告。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总指挥部或自治区行业(领域)指挥部及自治区应急厅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要分别向国务院和应急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或重大时,可越级上报。
3.4.2先期处置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①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②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③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⑤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⑥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2)按照属地原则,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事发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派出负责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可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发布危险或避险警告;
②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
③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④紧急调配应急资源,到达事故现场;
⑤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⑥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情况,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同时向波及或可能波及的相关区域通报情况;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街道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负责同志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成立事故应急处置前方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令或有关企业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出动参加事故救援。
3.4.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的要求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生产安全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区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市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市人民政府请求自治区、国务院或其部门帮助和指导。
(2)现场指挥。区人民政府设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机构的,区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力量要在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市级工作组、有关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区级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履行应对职责的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4.4处置措施
(1)组织救援力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就近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救援。必要时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技术专家等力量参与事故救援,调集救援物资、装备。各救援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救援职责。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2)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事发地,设置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3)群众应急防护。
及时做好群众安全防护工作,宣传有关安全防护知识。当发现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威胁时,立即制定紧急疏散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有组织、有秩序疏散居民及其他受威胁人员。妥善做好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治疗。
(4)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事发地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3.4.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信息发布原则。
区人民政府或现场指挥部要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人民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对可能造成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于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生产安全事故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3.2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信息发布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区委宣传部或已设立的现场指挥部负责。
(3)信息发布形式。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区人民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4.6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应当在救援结束后组织检查验收,经确认遇险人员全部得救或者经过专家论证遇险人员已无生还可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批准抢险救援人员撤离,同时报请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3.5恢复与重建
3.5.1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救济、抚恤,征用物资补偿、保险理赔、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处理、现场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环境监测及生产安全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3.5.2调查与评估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自治区、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务院调查组的要求派员配合调查。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治区调查组的要求派员配合调查。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由区人民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3.5.3恢复重建
应急处置结束后,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要组织编制恢复生产实施方案,并报当地应急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恢复生产方案及整改工作落实情况,经行业监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专家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4准备与支持
4.1人力资源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和演练。要根据辖区事故情况,建立一支本级财政供养或依托企业、区人民政府扶持的应急救援队伍,并保持队伍的战斗力,确保辖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有专业队伍救援。
4.2财力支持
区各有关部门要将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年度部门预算,保障应急处置资金。
4.3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实际情况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区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4.4科技支撑
(1)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区应急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区各行业(领域)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单位)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和上报。
5预案管理
5.1预案修订与评估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发生下述情况时,由负责编制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安全生产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在应急演练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⑥其他情况。
(3)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法定职责,及时修订、完善相应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适时修订完善。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1)本预案是为应对全区生产安全事故而特别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衔接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2)街道及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3)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5.3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2)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3)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经常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5.4 宣传和培训
5.4.1 宣传
(1)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2)各街道、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企业与所在地街道、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5.4.2 培训
区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志愿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预案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5.5 奖励与责任追究
5.5.1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有力实施抢险救援工作,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5.2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其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生产安全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阻碍、破坏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6 附则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 附件
7.1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上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 区行业(领域)指挥机构名称和区行业(领域)牵头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类 | |||
序号 | 事件类别 | 区行业(领域)牵头部门 | 区行业(领域)指挥机构名称 |
1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区应急管理局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
2 | 工贸行业事故 | ||
3 | 火灾事故 | ||
4 | 道路交通事故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中大队 | 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
5 | 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事故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 |
6 | 供水突发事件 | ||
7 | 燃气事故 | ||
8 | 特种设备事故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
9 | 大面积停电事件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