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区应急管理局】柳州市城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
柳州市城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
目录
1 总则 4
1.1 适用范围 4
1.2 工作原则 4
1.3 事件分类分级 5
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6
1.5 应急预案体系 8
1.5.1应急预案 8
1.5.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9
2 组织指挥体系 10
2.1 城中区应对重特大灾害指挥部 10
2.2 区级工作机构 10
2.3 街道机构 11
2.4现场指挥机构 11
2.5 专家组 11
3 运行机制 11
3.1 风险防控 12
3.2 监测与预警 13
3.2.1 监测 13
3.2.2 预警 13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16
3.3.1 信息报告 16
3.3.2 先期处置 16
3.3.3 指挥协调 17
3.3.4 处置措施 18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21
3.3.6 紧急状态 22
3.3.7 应急结束 22
3.4 恢复与重建 22
3.4.1 善后处置 22
3.4.2 调查与评估 23
3.4.3 恢复重建 23
4 准备与支持 24
4.1 人力资源 24
4.2 财力支持 25
4.3 物资装备 25
4.4 科技支撑 26
5 预案管理 27
5.1 预案编制 27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28
5.3 预案演练 28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29
5.5 宣传和培训 30
5.6 责任与奖惩 31
6 附则 31
7 附件 33
7.1 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 33
7.2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37
1 总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防控可能影响城中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全局性风险,全面提升应急管理水平,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征求意见稿)《柳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征求意见稿)《城中区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城中区应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适用于指导全区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符合城中区实际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区委、区人民政府统筹指导,协调全区资源予以支持。各街道及有关部门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城中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运用 “互联网+”理念和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3 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国家级相应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国家尚未制定等级标准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执行。
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当突发事件超出区党委、区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党委、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区级和街道级党委、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区)级、街道级行政区域的,报请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党委、政府负责应对,或者报请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党委、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区政府负责应对的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区应急管理局代表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响应支援,其他类突发事件牵头响应支援部门在相应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没有明确的其他类突发事件牵头响应支援部门由附件 7.1 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中对应的牵头部门担任。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街道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组织指挥; 二级响应由区委、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导协调;三级响应由牵头部门主要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四级响应由牵头部门分管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启动一级、二级响应由区委、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四级响应由牵头部门决定。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会引发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区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各街道及有关部门响应级别可参照区级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设置,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响应分级标准参照国家、自治区响应分级标准及市级层面应急响应。区级层面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原则上按如下标准启动响应:
(1)发生在单一街道行政区域的Ⅳ级突发事件,区级层面启动四级响应。
(2)发生在跨两个街道行政区域的Ⅳ级突发事件,区级层面启动三级响应。
(3)发生比较严重的Ⅳ级突发事件时,区级层面启动二级响应。
(4)发生Ⅰ级、Ⅱ级、Ⅲ级突发事件时,区级层面启动一级响应。
1.5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城中区应急预案体系分区、街道二级管理。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两大类。
1.5.1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党委、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主要规定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和应急保障等。
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街道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区域突发事件,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报告、人员安置等内容。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区域、本单位内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的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和自救互救等。
1.5.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遂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临时党组织方案,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城中区应对重特大灾害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成立城中区应对重特大灾害指挥部,统一领导城中区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重大突发事件全局性风险,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等重大问题,组织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参照城中区重特大灾害指挥部成员设置,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2.2 区级工作机构
区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城中区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提供应急资源支持;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级层面应急管理的综合性工作,组织编制城中区总体应急预案和预案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各街道、各部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督促各有关方面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关于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
2.3 街道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要根据需要,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4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设立由区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2.5 专家组
区政府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建立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各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 风险防控
(1)各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2)各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3)各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街道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街道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各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其他突发事件牵头响应支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台风、洪涝、干旱、森林山林火灾、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2 预警
各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 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标准执行:
一级(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 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二级(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III 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四级(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各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发布预警后,各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分析本街道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1)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事发街道和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信息。其中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2)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情况发生后,街道和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情况。其中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并对处置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做好续报工作。
(3)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情况发生后,区委、区政府应同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信息。
3.3.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街道办事处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4)充分发挥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在先期处置中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快速响应、协同配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3.3 指挥协调
需要区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街道、部门开展工作,或派出区政府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组织协调有关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单位与街道的关系和调度各方救援资源。
发生跨区域、跨行业的突发公共事件时,区人民政府要及时与事发地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区外发生涉及本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时,可视具体情况,由区相关部门或区人民政府作出联动应急响应,启动有关应急预案配合进行处置。
3.3.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6.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7.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8.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9.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0.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1.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区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区场价格,维护区场秩序。
12.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3.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
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根据需要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保障、勤务保障、专家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详见附件 7.2),应组织编制并指导地方有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工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保障工作方案管理比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衔接。
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区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区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区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 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
(2)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区人民政府或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区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区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区委、区政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6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本行政区域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上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向国务院提出请求。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国家通讯社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3.3.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 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
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 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 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 复生产生活秩序。
部分地区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 调查与评估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经市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调查评估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于一般突发事件,区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人民政府作出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区级有关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上级区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
3.4.3 恢复重建
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统筹安排。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4 准备与支持
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
(1)城中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城中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区级人民政府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区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绿化、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重点地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村(社区)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4)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建立健全应急队伍的交流与合作机制。加强城中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救援力量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区应急救援合作机制,积极参与跨区应急救援行动。
4.2 财力支持
(1)区人民政府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区级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区有关部门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区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实际情况,区财政予以适当支持。区财政局根据突发事件影响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财政给予支持的建议。
(3) 区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习题,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 物资装备
(1)区承担应急管理职能的各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区发展改革局、商务局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区有关部门应建立与其他地区、区有关部门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备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2)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4 科技支撑
(1) 区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区科技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科协等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区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加强对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传染病疫情、矿山、危险化学品、火灾各类安全事故等方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科学研究,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2) 建立健全全区应急指挥系统体系。区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区、街道两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街道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区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1)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各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总体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部门牵头起草,与应急管理部门联合组织专家评审后上报本级政府批准,以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专项应急预案需报上级相应部门和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组织专家评审后,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3 预案演练
(1)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各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2)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3)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区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
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5. 2 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5.5 宣传和培训
(1)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范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4)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广泛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常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公众忧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掌握各类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的常识、技能及心理疏导方法,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建立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指挥、协调、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以及公务员应对突发事件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
(6)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6 责任与奖惩
(1)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 公民按照各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1)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起草,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7.1 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
(1)自然灾害类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1 | 水旱灾害 | 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 |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
2 | 气象灾害 | 区应急管理局 | |
3 | 地震灾害 | 区应急管理局 |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
4 | 地质灾害 | 区应急管理局 区自然资源局 | 区地质灾害 应急指挥部 |
5 | 森林 山林火灾 | 区应急管理局 区自然资源局 |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
6 | 生物灾害 | 区农业农村局 区自然资源局 | 区生物灾害 应急指挥部 |
(2)事故灾难类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1 | 非煤矿山事故 | 区应急管理局 区消防救援大队 |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
2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
3 | 工贸行业事故 | ||
4 | 火灾事故 | ||
5 | 道路交通事故 | 区交通运输局 | 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
6 | 城区轨道 交通事故 | ||
7 | 铁路交通事故 | ||
8 | 民用航空器事故 | ||
9 | 水上事故 | 柳州海事局 | |
10 | 建设工程事故 | 区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区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 |
11 | 供水突发事件 | ||
12 | 燃气事故 | ||
13 | 供热事故 | ||
14 | 大面积停电事件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
15 | 通信网络事故 | 区工业和 信息化局 | 区通信网络事故 应急指挥部 |
16 | 核事故 | ||
重特大核事故 应急指挥部 | |||
17 | 特种设备事故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特种设备事故 应急指挥部 |
18 | 辐射事故 | 城中生态环境局 | 区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 |
19 | 重污染天气事件 | ||
20 | 环境污染事件 | ||
21 | 生态破坏事件 |
(3)公共卫生事件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1 | 传染病疫情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指挥部 |
2 | 群体性不明 原因疾病 | ||
3 | 急性中毒事件 | ||
4 | 食品安全事件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食品药品安全 事件应急指挥部 |
5 | 药品安全事件 | ||
6 | 疫苗安全事件 | ||
7 | 动物疫情 | 区农业农村局 区自然资源局 | 区重大动物疫病 防控指挥部 |
(4)社会安全事件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1 | 恐怖袭击事件 | 城中公安分局 | 区反恐怖反劫机 工作领导小组 |
2 | 刑事案件 | 城中公安分局 | 区重特大刑事案件 应急指挥部 |
3 | 群体性事件 | 区委政法委 | 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应急指挥部 |
4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区网信办 城中公安分局 | 区重特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
5 | 影响区场稳定突发事件 | 区商务局 | 区保障市场供应 工作领导小组 |
6 | 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区重特大油气供应中断 事件应急指挥部 |
7 | 金融突发事件 | 区财政局 | 区金融突发事件 应急领导小组 |
8 | 涉外突发事件 | 区外事办 | 区涉外安全事件 应急领导小组 |
9 | 民族宗教事件 | 区委统战部 区民宗局 | 区民族纠纷事件 应急领导小组 |
10 | 舆情突发事件 | 区委宣传部 区网信办 | 区重特大舆情突发事件 应急指挥部 |
7.2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序号 | 应急保障措施 | 牵头协调部门 | 支持部门和单位 |
1 | 交通运输 | 区交通运输局 城中公安分局 | 区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局、武装部 |
2 | 医学救援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红十字会、武装部 |
3 | 通信保障 | 区工业和 信息化局 | 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城中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柳州机场集团、发展和改革局、武装部 |
4 | 现场信息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武装部 |
5 | 抢险救援 物资装备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应急管理局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城中公安分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武装部 |
6 | 群众生活 | 区应急管理局 | 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红十字会 |
7 | 社会秩序 | 城中公安分局 | 区武装部、武警部队 |
8 | 新闻保障 | 区委宣传部 | 区网信办、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有关主要牵头部门 |
9 | 勤务保障 | 突发事件主要 牵头部门 | 城中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局、武装部 |
10 | 专家保障 | 突发事件主要 牵头部门 | 区应急管理局、科技局、教育局等 |
柳州市城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
目录
1 总则 4
1.1 适用范围 4
1.2 工作原则 4
1.3 事件分类分级 5
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6
1.5 应急预案体系 8
1.5.1应急预案 8
1.5.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9
2 组织指挥体系 10
2.1 城中区应对重特大灾害指挥部 10
2.2 区级工作机构 10
2.3 街道机构 11
2.4现场指挥机构 11
2.5 专家组 11
3 运行机制 11
3.1 风险防控 12
3.2 监测与预警 13
3.2.1 监测 13
3.2.2 预警 13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16
3.3.1 信息报告 16
3.3.2 先期处置 16
3.3.3 指挥协调 17
3.3.4 处置措施 18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21
3.3.6 紧急状态 22
3.3.7 应急结束 22
3.4 恢复与重建 22
3.4.1 善后处置 22
3.4.2 调查与评估 23
3.4.3 恢复重建 23
4 准备与支持 24
4.1 人力资源 24
4.2 财力支持 25
4.3 物资装备 25
4.4 科技支撑 26
5 预案管理 27
5.1 预案编制 27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28
5.3 预案演练 28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29
5.5 宣传和培训 30
5.6 责任与奖惩 31
6 附则 31
7 附件 33
7.1 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 33
7.2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37
1 总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防控可能影响城中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全局性风险,全面提升应急管理水平,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征求意见稿)《柳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征求意见稿)《城中区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城中区应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适用于指导全区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符合城中区实际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区委、区人民政府统筹指导,协调全区资源予以支持。各街道及有关部门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城中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运用 “互联网+”理念和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3 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国家级相应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国家尚未制定等级标准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执行。
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当突发事件超出区党委、区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党委、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区级和街道级党委、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区)级、街道级行政区域的,报请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党委、政府负责应对,或者报请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党委、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区政府负责应对的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区应急管理局代表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响应支援,其他类突发事件牵头响应支援部门在相应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没有明确的其他类突发事件牵头响应支援部门由附件 7.1 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中对应的牵头部门担任。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街道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组织指挥; 二级响应由区委、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导协调;三级响应由牵头部门主要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四级响应由牵头部门分管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启动一级、二级响应由区委、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四级响应由牵头部门决定。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会引发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区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各街道及有关部门响应级别可参照区级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设置,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响应分级标准参照国家、自治区响应分级标准及市级层面应急响应。区级层面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原则上按如下标准启动响应:
(1)发生在单一街道行政区域的Ⅳ级突发事件,区级层面启动四级响应。
(2)发生在跨两个街道行政区域的Ⅳ级突发事件,区级层面启动三级响应。
(3)发生比较严重的Ⅳ级突发事件时,区级层面启动二级响应。
(4)发生Ⅰ级、Ⅱ级、Ⅲ级突发事件时,区级层面启动一级响应。
1.5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城中区应急预案体系分区、街道二级管理。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两大类。
1.5.1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党委、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主要规定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和应急保障等。
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街道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区域突发事件,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报告、人员安置等内容。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区域、本单位内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的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和自救互救等。
1.5.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遂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临时党组织方案,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城中区应对重特大灾害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成立城中区应对重特大灾害指挥部,统一领导城中区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重大突发事件全局性风险,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等重大问题,组织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参照城中区重特大灾害指挥部成员设置,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2.2 区级工作机构
区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城中区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提供应急资源支持;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级层面应急管理的综合性工作,组织编制城中区总体应急预案和预案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各街道、各部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督促各有关方面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关于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
2.3 街道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要根据需要,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4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设立由区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2.5 专家组
区政府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建立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各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 风险防控
(1)各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2)各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3)各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街道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街道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各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其他突发事件牵头响应支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台风、洪涝、干旱、森林山林火灾、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2 预警
各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 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标准执行:
一级(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 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二级(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III 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四级(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各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发布预警后,各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分析本街道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1)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事发街道和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信息。其中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2)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情况发生后,街道和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情况。其中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并对处置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做好续报工作。
(3)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情况发生后,区委、区政府应同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信息。
3.3.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街道办事处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4)充分发挥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在先期处置中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快速响应、协同配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3.3 指挥协调
需要区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街道、部门开展工作,或派出区政府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组织协调有关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单位与街道的关系和调度各方救援资源。
发生跨区域、跨行业的突发公共事件时,区人民政府要及时与事发地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区外发生涉及本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时,可视具体情况,由区相关部门或区人民政府作出联动应急响应,启动有关应急预案配合进行处置。
3.3.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6.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7.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8.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9.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0.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1.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区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区场价格,维护区场秩序。
12.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3.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
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根据需要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保障、勤务保障、专家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详见附件 7.2),应组织编制并指导地方有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工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保障工作方案管理比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衔接。
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区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区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区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 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
(2)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区人民政府或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区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区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区委、区政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6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本行政区域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上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向国务院提出请求。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国家通讯社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3.3.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 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
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 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 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 复生产生活秩序。
部分地区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 调查与评估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经市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调查评估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于一般突发事件,区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人民政府作出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区级有关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上级区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
3.4.3 恢复重建
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统筹安排。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4 准备与支持
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
(1)城中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城中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区级人民政府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区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绿化、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重点地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村(社区)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4)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建立健全应急队伍的交流与合作机制。加强城中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救援力量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区应急救援合作机制,积极参与跨区应急救援行动。
4.2 财力支持
(1)区人民政府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区级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区有关部门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区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实际情况,区财政予以适当支持。区财政局根据突发事件影响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财政给予支持的建议。
(3) 区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习题,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 物资装备
(1)区承担应急管理职能的各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区发展改革局、商务局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区有关部门应建立与其他地区、区有关部门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备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2)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4 科技支撑
(1) 区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区科技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科协等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区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加强对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传染病疫情、矿山、危险化学品、火灾各类安全事故等方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科学研究,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2) 建立健全全区应急指挥系统体系。区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区、街道两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街道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区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1)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各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总体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部门牵头起草,与应急管理部门联合组织专家评审后上报本级政府批准,以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专项应急预案需报上级相应部门和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组织专家评审后,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3 预案演练
(1)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各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2)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3)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区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
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5. 2 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5.5 宣传和培训
(1)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范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4)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广泛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常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公众忧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掌握各类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的常识、技能及心理疏导方法,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建立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指挥、协调、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以及公务员应对突发事件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
(6)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6 责任与奖惩
(1)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 公民按照各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1)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起草,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7.1 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
(1)自然灾害类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1 | 水旱灾害 | 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 |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
2 | 气象灾害 | 区应急管理局 | |
3 | 地震灾害 | 区应急管理局 |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
4 | 地质灾害 | 区应急管理局 区自然资源局 | 区地质灾害 应急指挥部 |
5 | 森林 山林火灾 | 区应急管理局 区自然资源局 |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
6 | 生物灾害 | 区农业农村局 区自然资源局 | 区生物灾害 应急指挥部 |
(2)事故灾难类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1 | 非煤矿山事故 | 区应急管理局 区消防救援大队 |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
2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
3 | 工贸行业事故 | ||
4 | 火灾事故 | ||
5 | 道路交通事故 | 区交通运输局 | 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
6 | 城区轨道 交通事故 | ||
7 | 铁路交通事故 | ||
8 | 民用航空器事故 | ||
9 | 水上事故 | 柳州海事局 | |
10 | 建设工程事故 | 区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区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 |
11 | 供水突发事件 | ||
12 | 燃气事故 | ||
13 | 供热事故 | ||
14 | 大面积停电事件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
15 | 通信网络事故 | 区工业和 信息化局 | 区通信网络事故 应急指挥部 |
16 | 核事故 | ||
重特大核事故 应急指挥部 | |||
17 | 特种设备事故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特种设备事故 应急指挥部 |
18 | 辐射事故 | 城中生态环境局 | 区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 |
19 | 重污染天气事件 | ||
20 | 环境污染事件 | ||
21 | 生态破坏事件 |
(3)公共卫生事件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1 | 传染病疫情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指挥部 |
2 | 群体性不明 原因疾病 | ||
3 | 急性中毒事件 | ||
4 | 食品安全事件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食品药品安全 事件应急指挥部 |
5 | 药品安全事件 | ||
6 | 疫苗安全事件 | ||
7 | 动物疫情 | 区农业农村局 区自然资源局 | 区重大动物疫病 防控指挥部 |
(4)社会安全事件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1 | 恐怖袭击事件 | 城中公安分局 | 区反恐怖反劫机 工作领导小组 |
2 | 刑事案件 | 城中公安分局 | 区重特大刑事案件 应急指挥部 |
3 | 群体性事件 | 区委政法委 | 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应急指挥部 |
4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区网信办 城中公安分局 | 区重特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
5 | 影响区场稳定突发事件 | 区商务局 | 区保障市场供应 工作领导小组 |
6 | 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区重特大油气供应中断 事件应急指挥部 |
7 | 金融突发事件 | 区财政局 | 区金融突发事件 应急领导小组 |
8 | 涉外突发事件 | 区外事办 | 区涉外安全事件 应急领导小组 |
9 | 民族宗教事件 | 区委统战部 区民宗局 | 区民族纠纷事件 应急领导小组 |
10 | 舆情突发事件 | 区委宣传部 区网信办 | 区重特大舆情突发事件 应急指挥部 |
7.2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序号 | 应急保障措施 | 牵头协调部门 | 支持部门和单位 |
1 | 交通运输 | 区交通运输局 城中公安分局 | 区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局、武装部 |
2 | 医学救援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红十字会、武装部 |
3 | 通信保障 | 区工业和 信息化局 | 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城中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柳州机场集团、发展和改革局、武装部 |
4 | 现场信息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武装部 |
5 | 抢险救援 物资装备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应急管理局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城中公安分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武装部 |
6 | 群众生活 | 区应急管理局 | 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红十字会 |
7 | 社会秩序 | 城中公安分局 | 区武装部、武警部队 |
8 | 新闻保障 | 区委宣传部 | 区网信办、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有关主要牵头部门 |
9 | 勤务保障 | 突发事件主要 牵头部门 | 城中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局、武装部 |
10 | 专家保障 | 突发事件主要 牵头部门 | 区应急管理局、科技局、教育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