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市监处罚〔2024〕52号 柳州市城中区鱼螺尝所餐馆

来源: 信用中国  |   发布日期: 2024-08-08 10:21       |  浏览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中市监处罚〔2024〕5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柳州市城中区鱼螺尝所餐馆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事实    经查实,以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为证,举报人于5月25日16:38分左右与朋友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就餐,现场点了一份加辣口味的“超级魂斗螺”,当事人现场用半成品加工制作完成后提供给举报人堂食,举报人在食用过程中发现所食用的“超级魂斗螺”中有蟑螂后告知当事人,当事人现场重新制作了一份给举报人食用,举报人在食用过程中再次发现新制作的“超级魂斗螺”中有蟑螂腿,告知工作人员后,给予其优惠。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发现是前一天晚上备好的辣椒油由于没有盖好进了蟑螂,举报人点了加辣口味的需要加此辣椒油,所以其在食用的“超级魂斗螺”中两次发现蟑螂。在举报人反映后,当事人立即查找原因,发现辣椒油混入蟑螂后就立即清理了,此前也没有其他顾客点加辣口味的,所以其他顾客的食品没有混有异物。反映人就餐的账单一共104元,实收80元,账单包含米饭2元,一瓶可乐10元和2套餐具4元 ,所以本案的货值金额为80-10-2-4=64元,违法所得也是64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减轻行政处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202MA5LLWR17N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李桥生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50202********0618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陆拾肆元整(¥64.00);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仟零陆拾肆元整(¥1064.00),上缴国库。
处罚机关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202MA5M404N1Y
罚款金额(万元)    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64
数据来源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202MA5M404N1Y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8-08
处罚有效期    2025-08-08
公示截止期    202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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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城中市监处罚〔2024〕52号 柳州市城中区鱼螺尝所餐馆
  发布日期:2024-08-08 10:21  来源:信用中国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中市监处罚〔2024〕5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柳州市城中区鱼螺尝所餐馆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事实    经查实,以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为证,举报人于5月25日16:38分左右与朋友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就餐,现场点了一份加辣口味的“超级魂斗螺”,当事人现场用半成品加工制作完成后提供给举报人堂食,举报人在食用过程中发现所食用的“超级魂斗螺”中有蟑螂后告知当事人,当事人现场重新制作了一份给举报人食用,举报人在食用过程中再次发现新制作的“超级魂斗螺”中有蟑螂腿,告知工作人员后,给予其优惠。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发现是前一天晚上备好的辣椒油由于没有盖好进了蟑螂,举报人点了加辣口味的需要加此辣椒油,所以其在食用的“超级魂斗螺”中两次发现蟑螂。在举报人反映后,当事人立即查找原因,发现辣椒油混入蟑螂后就立即清理了,此前也没有其他顾客点加辣口味的,所以其他顾客的食品没有混有异物。反映人就餐的账单一共104元,实收80元,账单包含米饭2元,一瓶可乐10元和2套餐具4元 ,所以本案的货值金额为80-10-2-4=64元,违法所得也是64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减轻行政处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202MA5LLWR17N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李桥生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50202********0618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陆拾肆元整(¥64.00);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仟零陆拾肆元整(¥1064.00),上缴国库。
处罚机关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202MA5M404N1Y
罚款金额(万元)    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64
数据来源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202MA5M404N1Y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8-08
处罚有效期    2025-08-08
公示截止期    202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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