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 城中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   发布日期: 2023-04-19 15:00       |  浏览量: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公告

东环路十六中12单元2-2门牌房屋被征收人覃小娟

因实施“柳州市第十六中学服务综合楼”项目房屋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你与柳州市城中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就东环路十六中12单元2-2门牌房屋征收补偿,在该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经组织调解后,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作城中征补字〔2023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对东环路十六中12单元2-2门牌覃小娟房屋实施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柳州市第十六中学服务综合楼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被征收房屋补偿如下: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货币补偿的,柳州市第十六中学服务综合楼项目东环路十六中12单元2-2门牌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总金额为568789.49元。

2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应得到总补偿款为94391.57;产权住宅房屋安置在“聚贤佳苑”6-1-204号,二房二厅,建筑面积79.09平方米/套,套内面积64.40平方米/。按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1)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1:1.2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2)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按照以上两种方式之一进行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选择第(2)种产权调换方式可获利益最大化。

二、被征收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与柳州市城中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搬迁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复议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2023419


(信息员:李岳芝  审核:兰序刚  联系电话:2612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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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19 15:00  来源:城中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公告

东环路十六中12单元2-2门牌房屋被征收人覃小娟

因实施“柳州市第十六中学服务综合楼”项目房屋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你与柳州市城中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就东环路十六中12单元2-2门牌房屋征收补偿,在该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经组织调解后,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作城中征补字〔2023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对东环路十六中12单元2-2门牌覃小娟房屋实施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柳州市第十六中学服务综合楼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被征收房屋补偿如下: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货币补偿的,柳州市第十六中学服务综合楼项目东环路十六中12单元2-2门牌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总金额为568789.49元。

2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应得到总补偿款为94391.57;产权住宅房屋安置在“聚贤佳苑”6-1-204号,二房二厅,建筑面积79.09平方米/套,套内面积64.40平方米/。按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1)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1:1.2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2)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按照以上两种方式之一进行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选择第(2)种产权调换方式可获利益最大化。

二、被征收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与柳州市城中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搬迁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复议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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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员:李岳芝  审核:兰序刚  联系电话:2612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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