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局】城中农字〔2021〕17号 柳州市城中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柳州市城中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目的
为了提高对我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救灾工作的应急反应能力,做好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以及灾害突发时的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保障灾区农业生产的快速恢复和有序、持续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可持续治理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抗灾救灾原则。
1.2.2 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协调的原则。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首长负责制,组织实施和完成所负责的工作。
1.3 编制依据
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农业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突发性干旱、洪涝、低温冻害、风雹和农作物病虫害等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自然灾害发生区涉及重大动物疫情的,按照《广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2.1 组织机构
区农业部门成立重大自然突发事件指挥部,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指挥长,分管副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其他科员组成。
2.2 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组织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安排部署农业防灾减灾和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全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指导灾区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示范建设和农业防灾减灾技术的推广应用;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物资的分配方案并参与资金、物资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膜等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
2.3 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1 密切与气象、水文等有关自然灾害预测预报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反映与农业有关的重大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信息。根据灾情及时报告领导小组提请启动应急预案。
2.3.2 在农业自然灾害多发时期,组织安排人员值班;及时收集、核查、汇总灾情,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灾情动态。
2.3.3 组织农业抗灾救灾工作组、专家组等赴灾区开展抗灾救灾、恢复生产等工作。
2.3.4 及时了解和督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防灾减灾工作。
2.3.5 负责处理农业抗灾救灾相关的其他日常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警信息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局的水情、汛情信息,海洋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情况。
3.2 信息采集
3.2.1 采集途径。区农业农村局、气象局、水利局、民政局等部门的信息采集、传输、交换渠道;区农业农村局定期农业生产进度上报系统。
3.2.2 采集内容:农业自然灾害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及灾情发展趋势;各级所采取的抗灾救灾应急处置对策措施等。
3.3 信息报送
3.3.1 实行重大农业自然灾害信息分级呈报。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或直接报告的形式,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人民政府向自治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报告。造成重大农业损失的突发事件,可直接上报,并同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3.2 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应立即上报。因不可控因素一时难以掌握农业重大自然灾害详细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初步灾情,同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3日内报告灾害详情。
3.3.3 一般性农业自然灾害信息,区农业部门定期逐级向市农业农村局汇报,市农业农村局定期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汇报。
3.4 信息发布
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由柳州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
3.5 预警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发出农业自然灾害预警。
3.5.1 收到气象、水文、植保等灾害预报部门的农业自然灾害即将发生的预测预报。
3.5.2 干旱等进行性自然灾害趋重。
3.5.3 其他突发的农业重大自然灾害。
3.6 预防控制
3.6.1 组织、思想准备。不断完善农业防灾减灾组织,落实责任制,确保灾害发生时能迅速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宣传,强化各级政府和涉农部门、农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3.6.2 工程准备。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田设施、棚室建筑的维护、加固、改造、防护工作,增强农田及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3.6.3 预案准备。区政府要根据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规律,修订完善不同类型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确定重大自然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的重点环节和重点措施;制定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措施。指导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实行适应性种植,提高农业生产的避灾抗灾能力。
3.6.4 物资、技术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农膜等救灾物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和职责分工,积极培训、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技术,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攻关,做好抗灾救灾的技术储备。
3.6.5 适时防控
农业部门要及时组织抢收已成熟的农作物;对没有成熟和来不及抢收的农作物,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防护。
区农业部门要建议区政府并协助当地气象部门适时实施人工增雨和防雹作业。接到低温冻害、干热风等灾害预报后,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立即组织、指导农民采取熏烟、喷施植物抗寒剂、覆盖以及喷灌等相应的防范措施。
4 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根据农业自然灾害发生范围、强度和受灾面积,分四级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抢救和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4.1 一级应急响应
4.1.1 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响应: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县的区域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县耕地总面积的20%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3万公顷以上。
(2)某一个县发生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县耕地总面积的25%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1万公顷以上。
(3)受旱灾面积超过2万公顷以上,不能按时播种或播种后不能正常生长的。
(4) 病虫害发生受害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50%以上。
(5) 暴发迁飞性害虫(东亚飞蝗、粘虫等),全市严重危害面积超过0.3万公顷以上,且虫口密度大,若不予以控制,可给农作物造成重大损失,或可导致起飞迁移的。
(6)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一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1.2 一级响应行动
(1)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及时将灾情报告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争取予以救灾急需的经费和物资支持。同时将灾情通报市直有关部门。
(2)指挥部各成员要密切监视灾情动态,并根据灾情及时提出救灾意见和措施。派出救灾工作组和专家指导组,指导农业救灾工作。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意见,及时下拨灾后农业生产救灾款物。
(3)必要时启动种子备荒预案,帮助灾区恢复农业生产。
4.2 二级应急响应
4.2.1 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响应: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县的区域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县耕地总面积的15%—20%,或受灾面积达到2-3万公顷。
(2)某一个县发生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县耕地总面积的20%—25%,或受灾面积达到0.5-1万公顷。
(3)受旱灾面积达1-2万公顷,不能按时播种或播种后不能正常生长的。
(4)病虫害发生受害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35-50%。
(5)暴发迁飞性害虫(东亚飞蝗、粘虫等),全市严重危害面积达0.2-0.3万公顷。
(6)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二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2.2 二级响应行动
(1)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部署应急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厅。
(2)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派出救灾工作组或专家指导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及时下拨灾后农业生产救灾款物。
(3)根据灾区要求和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的需要,及时启动备荒种子预案,帮助灾区恢复农业生产。
4.3 三级应急响应
4.3.1 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响应: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县(区)的区域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县耕地总面积的10%—15%,或受灾面积达到1-2万公顷。
(2)某一个县(区)发生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受灾面积占受灾县耕地总面积的15%—20%,或受灾面积达到0.1-0.5万公顷。
(3)受旱灾面积达0.1-1万公顷,不能按时播种或播种后不能正常生长的。
(4)病虫害发生受害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15-35%。
(5)暴发迁飞性害虫(东亚飞蝗、粘虫等),全市严重危害面积达0.1-0.2万公顷。
(6)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三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3.2 三级响应行动
(1)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灾情调度,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报告灾情。
(2)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的要求,派出专家指导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
(3)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救灾备荒种子。
(4)监督下级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
4.4 四级应急响应
4.4.1 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响应: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县的区域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县耕地总面积的5%—10%,或受灾面积达到0.5-1万公顷。
(2)某一个县发生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县耕地总面积的10%—15%,或受灾面积达到0.05-0.1万公顷。
(3)受旱灾面积达0.05-0.1万公顷,不能按时播种或播种后不能正常生长的。
(4)病虫害发生受害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10-15%。
(5)暴发迁飞性害虫(东亚飞蝗、粘虫等),全市严重危害面积达0.05-0.1万公顷。
(6)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四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4.2 四级响应行动
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持会商,作出工作安排。加强灾情调度和农业救灾、农业生产恢复工作的指导,必要时将情况按规定程序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
4.5 应急解除
当自然灾害结束,农业生产恢复正常时,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解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区农业农村局及时调动机电排灌设备和农业机械,进行堵口复堤、农田排涝,疏浚渠道、渔塘淤泥,抢整、修复损毁农田和各类农业基础设施。
5.1.2 区农业农村局要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农民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物。
5.2 协商救助
5.2.1 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区需求,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及时组织种子、化肥、地膜、农药、柴油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调拨。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区农业农村组织防灾、抗灾、恢复生产专家组。专家组平时要推广可防灾、抗灾的作物品种、技术,有针对性地开展救助演练,灾害发生后及时赶赴灾区实施抗灾救灾、恢复生产工作。
6.2 资金保障
一般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由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自筹经费解决。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时,由区农林水利局提出经费使用计划,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应急专项准备资金。财政、农业部门要严格监督经费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6.3 物资保障
在自然灾害易发期,区农业部门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农业抗灾救灾物资。应急预案启动后,应优先保证各类农业救灾资金的落实和农业救灾应急物资的供应。
6.4 信息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建立农业自然灾害灾情信息采集制度,并于下属机关单位保持密切联系,设立专门电话,专人负责,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6.5 职责保障
各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完善内部责任机制,保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有专人负责,并定期组织培训救灾应急工作专门技术人员。在主汛期(6—8月),安排人员值班,做好值班记录。
6.6 宣传保障
各级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各类农技推广服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1.1 本预案所称农业,指种植业,不包含林业。
7.1.2 本预案中农业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干旱(含高温热害、干热风)、洪涝(含因暴雨造成的洪水、渍涝、泥石流、滑坡等)、低温冻害(含冷害、霜冻、冰冻、雪灾、寒露风等)、风雹(含台风、寒潮大风、龙卷风、沙尘暴等风灾及冰雹)和农作物病虫害等危害农业生产的自然灾害。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本预案评审。由区农业农村局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有关人员评审,并做出相应修改,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城中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28日印发 |
柳州市城中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目的
为了提高对我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救灾工作的应急反应能力,做好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以及灾害突发时的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保障灾区农业生产的快速恢复和有序、持续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可持续治理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抗灾救灾原则。
1.2.2 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协调的原则。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首长负责制,组织实施和完成所负责的工作。
1.3 编制依据
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农业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突发性干旱、洪涝、低温冻害、风雹和农作物病虫害等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自然灾害发生区涉及重大动物疫情的,按照《广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2.1 组织机构
区农业部门成立重大自然突发事件指挥部,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指挥长,分管副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其他科员组成。
2.2 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组织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安排部署农业防灾减灾和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全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指导灾区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示范建设和农业防灾减灾技术的推广应用;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物资的分配方案并参与资金、物资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膜等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
2.3 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1 密切与气象、水文等有关自然灾害预测预报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反映与农业有关的重大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信息。根据灾情及时报告领导小组提请启动应急预案。
2.3.2 在农业自然灾害多发时期,组织安排人员值班;及时收集、核查、汇总灾情,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灾情动态。
2.3.3 组织农业抗灾救灾工作组、专家组等赴灾区开展抗灾救灾、恢复生产等工作。
2.3.4 及时了解和督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防灾减灾工作。
2.3.5 负责处理农业抗灾救灾相关的其他日常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警信息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局的水情、汛情信息,海洋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情况。
3.2 信息采集
3.2.1 采集途径。区农业农村局、气象局、水利局、民政局等部门的信息采集、传输、交换渠道;区农业农村局定期农业生产进度上报系统。
3.2.2 采集内容:农业自然灾害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及灾情发展趋势;各级所采取的抗灾救灾应急处置对策措施等。
3.3 信息报送
3.3.1 实行重大农业自然灾害信息分级呈报。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或直接报告的形式,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人民政府向自治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报告。造成重大农业损失的突发事件,可直接上报,并同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3.2 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应立即上报。因不可控因素一时难以掌握农业重大自然灾害详细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初步灾情,同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3日内报告灾害详情。
3.3.3 一般性农业自然灾害信息,区农业部门定期逐级向市农业农村局汇报,市农业农村局定期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汇报。
3.4 信息发布
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由柳州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
3.5 预警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发出农业自然灾害预警。
3.5.1 收到气象、水文、植保等灾害预报部门的农业自然灾害即将发生的预测预报。
3.5.2 干旱等进行性自然灾害趋重。
3.5.3 其他突发的农业重大自然灾害。
3.6 预防控制
3.6.1 组织、思想准备。不断完善农业防灾减灾组织,落实责任制,确保灾害发生时能迅速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宣传,强化各级政府和涉农部门、农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3.6.2 工程准备。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田设施、棚室建筑的维护、加固、改造、防护工作,增强农田及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3.6.3 预案准备。区政府要根据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规律,修订完善不同类型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确定重大自然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的重点环节和重点措施;制定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措施。指导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实行适应性种植,提高农业生产的避灾抗灾能力。
3.6.4 物资、技术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农膜等救灾物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和职责分工,积极培训、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技术,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攻关,做好抗灾救灾的技术储备。
3.6.5 适时防控
农业部门要及时组织抢收已成熟的农作物;对没有成熟和来不及抢收的农作物,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防护。
区农业部门要建议区政府并协助当地气象部门适时实施人工增雨和防雹作业。接到低温冻害、干热风等灾害预报后,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立即组织、指导农民采取熏烟、喷施植物抗寒剂、覆盖以及喷灌等相应的防范措施。
4 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根据农业自然灾害发生范围、强度和受灾面积,分四级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抢救和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4.1 一级应急响应
4.1.1 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响应: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县的区域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县耕地总面积的20%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3万公顷以上。
(2)某一个县发生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县耕地总面积的25%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1万公顷以上。
(3)受旱灾面积超过2万公顷以上,不能按时播种或播种后不能正常生长的。
(4) 病虫害发生受害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50%以上。
(5) 暴发迁飞性害虫(东亚飞蝗、粘虫等),全市严重危害面积超过0.3万公顷以上,且虫口密度大,若不予以控制,可给农作物造成重大损失,或可导致起飞迁移的。
(6)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一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1.2 一级响应行动
(1)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及时将灾情报告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争取予以救灾急需的经费和物资支持。同时将灾情通报市直有关部门。
(2)指挥部各成员要密切监视灾情动态,并根据灾情及时提出救灾意见和措施。派出救灾工作组和专家指导组,指导农业救灾工作。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意见,及时下拨灾后农业生产救灾款物。
(3)必要时启动种子备荒预案,帮助灾区恢复农业生产。
4.2 二级应急响应
4.2.1 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响应: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县的区域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县耕地总面积的15%—20%,或受灾面积达到2-3万公顷。
(2)某一个县发生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县耕地总面积的20%—25%,或受灾面积达到0.5-1万公顷。
(3)受旱灾面积达1-2万公顷,不能按时播种或播种后不能正常生长的。
(4)病虫害发生受害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35-50%。
(5)暴发迁飞性害虫(东亚飞蝗、粘虫等),全市严重危害面积达0.2-0.3万公顷。
(6)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二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2.2 二级响应行动
(1)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部署应急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厅。
(2)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派出救灾工作组或专家指导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及时下拨灾后农业生产救灾款物。
(3)根据灾区要求和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的需要,及时启动备荒种子预案,帮助灾区恢复农业生产。
4.3 三级应急响应
4.3.1 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响应: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县(区)的区域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县耕地总面积的10%—15%,或受灾面积达到1-2万公顷。
(2)某一个县(区)发生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受灾面积占受灾县耕地总面积的15%—20%,或受灾面积达到0.1-0.5万公顷。
(3)受旱灾面积达0.1-1万公顷,不能按时播种或播种后不能正常生长的。
(4)病虫害发生受害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15-35%。
(5)暴发迁飞性害虫(东亚飞蝗、粘虫等),全市严重危害面积达0.1-0.2万公顷。
(6)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三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3.2 三级响应行动
(1)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灾情调度,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报告灾情。
(2)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的要求,派出专家指导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
(3)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救灾备荒种子。
(4)监督下级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
4.4 四级应急响应
4.4.1 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响应: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县的区域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县耕地总面积的5%—10%,或受灾面积达到0.5-1万公顷。
(2)某一个县发生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县耕地总面积的10%—15%,或受灾面积达到0.05-0.1万公顷。
(3)受旱灾面积达0.05-0.1万公顷,不能按时播种或播种后不能正常生长的。
(4)病虫害发生受害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10-15%。
(5)暴发迁飞性害虫(东亚飞蝗、粘虫等),全市严重危害面积达0.05-0.1万公顷。
(6)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四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4.2 四级响应行动
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持会商,作出工作安排。加强灾情调度和农业救灾、农业生产恢复工作的指导,必要时将情况按规定程序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
4.5 应急解除
当自然灾害结束,农业生产恢复正常时,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解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区农业农村局及时调动机电排灌设备和农业机械,进行堵口复堤、农田排涝,疏浚渠道、渔塘淤泥,抢整、修复损毁农田和各类农业基础设施。
5.1.2 区农业农村局要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农民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物。
5.2 协商救助
5.2.1 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区需求,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及时组织种子、化肥、地膜、农药、柴油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调拨。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区农业农村组织防灾、抗灾、恢复生产专家组。专家组平时要推广可防灾、抗灾的作物品种、技术,有针对性地开展救助演练,灾害发生后及时赶赴灾区实施抗灾救灾、恢复生产工作。
6.2 资金保障
一般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由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自筹经费解决。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时,由区农林水利局提出经费使用计划,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应急专项准备资金。财政、农业部门要严格监督经费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6.3 物资保障
在自然灾害易发期,区农业部门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农业抗灾救灾物资。应急预案启动后,应优先保证各类农业救灾资金的落实和农业救灾应急物资的供应。
6.4 信息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建立农业自然灾害灾情信息采集制度,并于下属机关单位保持密切联系,设立专门电话,专人负责,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6.5 职责保障
各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完善内部责任机制,保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有专人负责,并定期组织培训救灾应急工作专门技术人员。在主汛期(6—8月),安排人员值班,做好值班记录。
6.6 宣传保障
各级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各类农技推广服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1.1 本预案所称农业,指种植业,不包含林业。
7.1.2 本预案中农业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干旱(含高温热害、干热风)、洪涝(含因暴雨造成的洪水、渍涝、泥石流、滑坡等)、低温冻害(含冷害、霜冻、冰冻、雪灾、寒露风等)、风雹(含台风、寒潮大风、龙卷风、沙尘暴等风灾及冰雹)和农作物病虫害等危害农业生产的自然灾害。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本预案评审。由区农业农村局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有关人员评审,并做出相应修改,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城中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