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局】城中应急字〔2023〕7 号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城中区应急管理局文件
城中应急字〔2023〕7 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和柳州市安委会关于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安排,现根据《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应急发〔2023〕23号)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柳州市城中区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并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柳州市城中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6日
柳州市城中区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自治区及柳州市安委会关于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根据《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全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自治区二十条细化措施和我市六十六项重点任务,深刻吸取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坚持企业自查与部门检查相并重、严格执法与专家服务相结合,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总体要求,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底数,将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使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化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全区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整治范围
全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重点突出成品油经营单位。
三、整治重点
以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为整治重点,突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带头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完成好以下7项工作:
(一)组织企业领导班子专题研究部署,制定实施方案,并对照《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要点表》《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等文件内容开展自查。检查要点、判定标准及指导目录见附件1、3、4。
(二)重新核查梳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
(三)主要负责人每月带队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将排查整治情况上报区应急管理局。以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装置、设备、管线为重点,开展全面排查,对排查发现的每一处带“病”运行部位建档立账,逐一评估其运行安全现状,强化防腐蚀管理,定期评估防腐效果,制定整治措施并实施限期分类整治,实现隐患动态清零。
(四)深刻吸取辽宁盘锦浩业化工“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鲁西化工双氧水新材料公司“5·1”爆炸事故等事故教训,每月开展常态化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五)利用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系统(广西应急管理专项应用系统)开展隐患排查。
(六)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与承包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承租合同中对企业及承包承租方安全管理职责进行约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承包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未定期对承包承租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承包承租方存在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未对现场安全情况进行安全确认。
(七)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练实施有方案、有脚本、有评估总结。
四、工作内容及步骤
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分以下四个环节开展:
(一)动员部署,专题培训 (2023年6月中旬前)
区应急管理局将组织重点整治企业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开展专题培训,宣传解读《判定标准》;辖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要根据方案结合实际认真细化,及时开展动员部署,强化领导,明确分工, 稳步推进。
(二)自查自改,指导帮扶(2023年10月底前)
辖区危化品经营企业要按照方案要求,严格对照《判定标准》和《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等文件内容逐项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认真填写《判断标准》管理类检查表,并将自查表格及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城中区应急管理局。城中区应急管理局将结合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执法工作对安全生产水平薄弱、风险突出的重点企业开展专家指导帮扶。
(三)专项执法,督促整改(2023年11月底前)
区应急管理局将采用“三位一体”模式开展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专项执法检查。对企业自查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罚,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 “一案双罚” ( 既要处罚企业,又要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城中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要严格落实隐患闭环管理,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台账,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并限期整改,城中区应急管理局将加强整改落实情况复查验收,复查验收合格的及时销号,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要落实延期手续,跟踪整改进展,直至问题隐患彻底解决。
(四)梳理总结,巩固提升 (2023年12月底前)
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要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 高度重视,稳步推进
此项工作贯穿全年,为高效有序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辖区各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改。
(二) 聚焦重点,提升效能
辖区各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根据企业类型、特点对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扎实推进重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效提升企业安全管理和防范事故水平。
(三) 广泛宣传,积极发动
辖区各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对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行广泛宣传,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强化教育引导作用。
(四) 注重总结,及时报送材料
1.请辖区各重点工贸企业于6月16日前将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通过电子邮箱发至城中区应急管理局。
2.城中区应急管理局每月将对各企业整治进展情况进行调度,请辖区各重点工贸企业根据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报送:一是每月26日前填写附件1《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明细表》(2023年6月26日前为首报时间);二是于10月27日前根据本企业行业类别及涉及相关作业实际情况填写附件2表格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以上表格请发至城中区应急管理局电子邮箱,由城中区应急管理局汇总后一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及电话:章晟 2094728。
报送邮箱:lzczaj@126.com。
附件:1.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要点表
2.《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管理类检查表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4.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
5.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明细表
6.城中区危险化学品行业重点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执法企业名单
附件1
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要点表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负责人: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方式 | 是否存在问题 | 主要问题描述 |
1 |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领导班子召开专题会议研 究部署专项行动,学习研 究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 |
1.查阅会议通知、签到表或主要负责人发言材料; 2.查阅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学习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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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开全员动员部署会议。专项行动期间,每月至少召开 1 次专项行动推进会。 | 1.查阅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查阅动员部署会议通知、签到表或主要负责人发 言材料; 3.查阅专项行动推进会议通知、签到表或发言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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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开 展对标对表自查自改,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对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 1.查阅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排查治理记录; 2.查阅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未能立即整改 的隐患是否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 预案; 3.现场抽查企业重点环节、部位、设备设施重大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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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方式 | 是否存在问题 | 主要问题描述 |
4 |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监 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和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 会报告。 | 1.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明确责任、机制、程序、方法、资金等要求。 2.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是否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 内容和频次。 3.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是否规范健全,“双报 告”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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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专项行动期间,企业主要 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对 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 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 次 检查 (金属冶炼企业每月至少1次 ) 。 |
查阅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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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开 展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 任制定和落实情况全面 自查自纠。 | 1.查阅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记录。 2.查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覆盖所有负责人、 部门和岗位 (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 ;是否明确考核标准和监督考核机制。 3.查阅按照考核标准和监督考核机制,开展责任制 考核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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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 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 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 专项行动工作清单。 |
查阅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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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方式 | 是否存在问题 | 主要问题描述 |
8 | 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足 配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1.查阅企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了解掌握企业从业人 员数量。 2.查阅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相关佐证文件资料。 3.查阅安全管理人员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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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主要负责人深刻吸 取近期区外违规动火引 发的重特大事故和区 内 有限空间违规作业引发 的较大事故教训,组织开 展 1 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 活动,并组织排查整治本 企业同类事故隐患。 |
1.查阅警示教育活动通知、签到表或主要负责人发 言材料; 2.查阅典型事故案例学习材料; 3.查阅排查整治同类事故隐患记录; 4.现场抽查企业同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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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开 展吊装、动火、临时用电、 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专 项排查整治。 | 1.查阅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及作业审批表; 2.询问有关负责人、一线员工掌握岗位职责、安全 操作规程情况,询问现场监护人员安全措施检查和 作业过程监督情况; 3.企业组织对危险作业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记录; 4.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有效性,现场核查特种 作业岗位是否配备符合资质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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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方式 | 是否存在问题 | 主要问题描述 |
11 | 企业主要负责人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 | 1.查阅企业外包外租项目管理制度; 2.查阅定期对外包外租项目开展安全检查记录,及督促外包外租项目安全问题整改记录; 3.查阅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约定各 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都承包、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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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高危行业领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 |
1.查阅企业应急预案及演练计划; 2.查阅企业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3.询问相关员工掌握岗位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 和措施情况,询问一线员工是否熟知安全逃生出 口 (或避灾路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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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管理类检查表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负责人: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序号 | 重大事故隐患 | 判定情形 | 是否存在问题 | 主要问题描述 |
1 |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1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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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重大事故隐患 | 判定情形 | 是否存在问题 | 主要问题描述 |
2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1) 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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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6个月后,未经相应部门或者机构培训考核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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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附件 6
城中区危险化学品行业重点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执法检查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1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二桥加油站 |
2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销售分公司桂柳加油站 |
3 | 广西中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柳州鱼峰加油站 |
4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销售分公司双拥加油站 |
5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销售分公司学院加油站 |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城中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6月7日发
(信息员:毛晓玲,审核领导:张琳,联系电话:2021820)
柳州市城中区应急管理局文件
城中应急字〔2023〕7 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和柳州市安委会关于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安排,现根据《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应急发〔2023〕23号)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柳州市城中区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并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柳州市城中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6日
柳州市城中区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自治区及柳州市安委会关于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根据《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全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自治区二十条细化措施和我市六十六项重点任务,深刻吸取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坚持企业自查与部门检查相并重、严格执法与专家服务相结合,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总体要求,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底数,将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使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化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全区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整治范围
全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重点突出成品油经营单位。
三、整治重点
以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为整治重点,突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带头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完成好以下7项工作:
(一)组织企业领导班子专题研究部署,制定实施方案,并对照《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要点表》《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等文件内容开展自查。检查要点、判定标准及指导目录见附件1、3、4。
(二)重新核查梳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
(三)主要负责人每月带队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将排查整治情况上报区应急管理局。以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装置、设备、管线为重点,开展全面排查,对排查发现的每一处带“病”运行部位建档立账,逐一评估其运行安全现状,强化防腐蚀管理,定期评估防腐效果,制定整治措施并实施限期分类整治,实现隐患动态清零。
(四)深刻吸取辽宁盘锦浩业化工“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鲁西化工双氧水新材料公司“5·1”爆炸事故等事故教训,每月开展常态化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五)利用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系统(广西应急管理专项应用系统)开展隐患排查。
(六)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与承包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承租合同中对企业及承包承租方安全管理职责进行约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承包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未定期对承包承租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承包承租方存在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未对现场安全情况进行安全确认。
(七)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练实施有方案、有脚本、有评估总结。
四、工作内容及步骤
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分以下四个环节开展:
(一)动员部署,专题培训 (2023年6月中旬前)
区应急管理局将组织重点整治企业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开展专题培训,宣传解读《判定标准》;辖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要根据方案结合实际认真细化,及时开展动员部署,强化领导,明确分工, 稳步推进。
(二)自查自改,指导帮扶(2023年10月底前)
辖区危化品经营企业要按照方案要求,严格对照《判定标准》和《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等文件内容逐项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认真填写《判断标准》管理类检查表,并将自查表格及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城中区应急管理局。城中区应急管理局将结合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执法工作对安全生产水平薄弱、风险突出的重点企业开展专家指导帮扶。
(三)专项执法,督促整改(2023年11月底前)
区应急管理局将采用“三位一体”模式开展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专项执法检查。对企业自查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罚,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 “一案双罚” ( 既要处罚企业,又要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城中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要严格落实隐患闭环管理,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台账,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并限期整改,城中区应急管理局将加强整改落实情况复查验收,复查验收合格的及时销号,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要落实延期手续,跟踪整改进展,直至问题隐患彻底解决。
(四)梳理总结,巩固提升 (2023年12月底前)
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要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 高度重视,稳步推进
此项工作贯穿全年,为高效有序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辖区各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改。
(二) 聚焦重点,提升效能
辖区各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根据企业类型、特点对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扎实推进重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效提升企业安全管理和防范事故水平。
(三) 广泛宣传,积极发动
辖区各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对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行广泛宣传,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强化教育引导作用。
(四) 注重总结,及时报送材料
1.请辖区各重点工贸企业于6月16日前将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通过电子邮箱发至城中区应急管理局。
2.城中区应急管理局每月将对各企业整治进展情况进行调度,请辖区各重点工贸企业根据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报送:一是每月26日前填写附件1《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明细表》(2023年6月26日前为首报时间);二是于10月27日前根据本企业行业类别及涉及相关作业实际情况填写附件2表格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以上表格请发至城中区应急管理局电子邮箱,由城中区应急管理局汇总后一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及电话:章晟 2094728。
报送邮箱:lzczaj@126.com。
附件:1.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要点表
2.《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管理类检查表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4.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
5.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明细表
6.城中区危险化学品行业重点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执法企业名单
附件1
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要点表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负责人: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方式 | 是否存在问题 | 主要问题描述 |
1 |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领导班子召开专题会议研 究部署专项行动,学习研 究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 |
1.查阅会议通知、签到表或主要负责人发言材料; 2.查阅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学习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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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开全员动员部署会议。专项行动期间,每月至少召开 1 次专项行动推进会。 | 1.查阅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查阅动员部署会议通知、签到表或主要负责人发 言材料; 3.查阅专项行动推进会议通知、签到表或发言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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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开 展对标对表自查自改,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对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 1.查阅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排查治理记录; 2.查阅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未能立即整改 的隐患是否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 预案; 3.现场抽查企业重点环节、部位、设备设施重大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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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方式 | 是否存在问题 | 主要问题描述 |
4 |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监 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和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 会报告。 | 1.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明确责任、机制、程序、方法、资金等要求。 2.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是否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 内容和频次。 3.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是否规范健全,“双报 告”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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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专项行动期间,企业主要 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对 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 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 次 检查 (金属冶炼企业每月至少1次 ) 。 |
查阅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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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开 展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 任制定和落实情况全面 自查自纠。 | 1.查阅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记录。 2.查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覆盖所有负责人、 部门和岗位 (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 ;是否明确考核标准和监督考核机制。 3.查阅按照考核标准和监督考核机制,开展责任制 考核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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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 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 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 专项行动工作清单。 |
查阅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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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方式 | 是否存在问题 | 主要问题描述 |
8 | 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足 配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1.查阅企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了解掌握企业从业人 员数量。 2.查阅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相关佐证文件资料。 3.查阅安全管理人员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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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主要负责人深刻吸 取近期区外违规动火引 发的重特大事故和区 内 有限空间违规作业引发 的较大事故教训,组织开 展 1 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 活动,并组织排查整治本 企业同类事故隐患。 |
1.查阅警示教育活动通知、签到表或主要负责人发 言材料; 2.查阅典型事故案例学习材料; 3.查阅排查整治同类事故隐患记录; 4.现场抽查企业同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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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开 展吊装、动火、临时用电、 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专 项排查整治。 | 1.查阅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及作业审批表; 2.询问有关负责人、一线员工掌握岗位职责、安全 操作规程情况,询问现场监护人员安全措施检查和 作业过程监督情况; 3.企业组织对危险作业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记录; 4.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有效性,现场核查特种 作业岗位是否配备符合资质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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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方式 | 是否存在问题 | 主要问题描述 |
11 | 企业主要负责人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 | 1.查阅企业外包外租项目管理制度; 2.查阅定期对外包外租项目开展安全检查记录,及督促外包外租项目安全问题整改记录; 3.查阅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约定各 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都承包、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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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高危行业领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 |
1.查阅企业应急预案及演练计划; 2.查阅企业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3.询问相关员工掌握岗位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 和措施情况,询问一线员工是否熟知安全逃生出 口 (或避灾路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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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管理类检查表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负责人: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序号 | 重大事故隐患 | 判定情形 | 是否存在问题 | 主要问题描述 |
1 |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1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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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重大事故隐患 | 判定情形 | 是否存在问题 | 主要问题描述 |
2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1) 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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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6个月后,未经相应部门或者机构培训考核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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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附件 6
城中区危险化学品行业重点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执法检查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1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二桥加油站 |
2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销售分公司桂柳加油站 |
3 | 广西中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柳州鱼峰加油站 |
4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销售分公司双拥加油站 |
5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销售分公司学院加油站 |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城中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6月7日发
(信息员:毛晓玲,审核领导:张琳,联系电话:202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