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2007610012C/2023-17369
- 主题分类:
- 其他_其他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年07月28日
- 标 题:
- 城中政办〔2023〕16号 关于印发《2023年柳州市城中区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城中政办〔2023〕16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7月28日
- 效力状态:
- 文件下载:
- 相关解读:
城中政办〔2023〕16号 关于印发《2023年柳州市城中区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3年柳州市城中区开展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部委办局,辖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柳州市城中区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依照实施。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
2023年柳州市城中区开展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我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化,结合“放管服”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需求,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广西司法行政系统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提升年活动方案》等文件提出的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的工作要求,结合城中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
(一)2023年6月30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2023年6月30日前制定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责任主体
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
(一)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或者主要实施该文件的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区司法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牵头起草部门、主要实施部门不是同一部门的,由主要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清理主体有争议的,由区司法局指定。
(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
(三)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定部门同其他制定部门进行清理。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因机构改革而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的,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主体负责清理。
三、清理内容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清理。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其规定不一致或者缺失依据的。
(二)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三)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的。
(四)与证明事项保留或者精简审批事项不一致的。
(五)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精神不相适应的。
(六)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存在地域歧视的。
(七)与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不符的。
(八)不符合“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
(九)不适应新型消费发展的政策规定的。
(十)存在其他与现行或新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相关政策要求不符,或者文件之间不协调和相对冲突情形的。
四、清理标准
对纳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清理分工和处理权限,参照下列标准,分别提出宣布继续有效、修改、废止的建议,或者直接予以继续有效、修改、废止。
(一)继续有效:对于不需要进行调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保留。
(二)修改:与现行或新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与相关政策要求不符的;与改革精神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与其他规定存在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情形的。
(三)废止:制定依据已废止,且不再出台新规定的;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
五、清理的实施
(一)评估清理阶段
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或者主要实施该文件的部门按照清理标准逐件进行研究评估,提出建议继续有效、修改、废止的初步清理意见。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按照清理标准逐件进行研究评估,提出建议继续有效、修改、废止的初步清理意见,于2023年7月29日前填写(附件1)(附件2)报送电子版至区司法局,同时(附件2)加盖公章,并附上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文本等纸质版相关材料,一并送至区司法局(为民服务中心一楼法律援助大厅)汇总审查。
清理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权限的,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应当经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部门(含授权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制定机关不得讨论通过清理意见。
(二)审核发布阶段
1.以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司法局将根据部门清理建议进行审核,对清理结果存在争议的,区司法局将与起草单位充分协商后,提出清理意见报区政府审议确定,并提请区政府公布清理结果。
2.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司法局将根据部门清理建议进行审核,清理部门应将清理结果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及未按时完成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继续有效的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政府和部门网站予以公布,供公众可随时查询。
六、工作要求
各清理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部署,提前谋划,明确专门负责人员、按照完成时限,倒排时间表,落实清理责任,按时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一)注重工作衔接。在开展清理工作时,对已先行开展的清理工作,要对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查漏补缺;对已完成的清理工作,要及时组织“回头看”。要重点审查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等经济发展的政策,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予以修改、废止,做到持续深化、破立结合、既要扫清制约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也要确保各项工作接续平稳,推动清理工作高质量完成。
(二)及时沟通反馈。在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清理工作分工及时研究处理,需统一协调的,及时向区司法局予以反馈,确保清理过程扎实有序、清理结果衔接统一。
(三)确保清理实效。本次清理坚持应清尽清,件件有着落,凡废止、宣布失效和能即时修改的,不得拖延;凡列入拟修改的,应当在11月1日前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办理。完成相关工作后,按照要求进行报备,并及时在政府和部门网站、报纸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
未尽事宜,可向柳州市城中区司法局咨询。
附件:1.清理工作联系人名单
2.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信息员:庞翰雯,审核领导:李德永,联系方式:2833565)
- 索 引 号:
- 11450202007610012C/2023-17369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年07月28日
- 标 题:
- 城中政办〔2023〕16号 关于印发《2023年柳州市城中区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城中政办〔2023〕16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7月28日
- 文件下载:
- 相关解读: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3年柳州市城中区开展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部委办局,辖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柳州市城中区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依照实施。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
2023年柳州市城中区开展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我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化,结合“放管服”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需求,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广西司法行政系统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提升年活动方案》等文件提出的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的工作要求,结合城中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
(一)2023年6月30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2023年6月30日前制定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责任主体
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
(一)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或者主要实施该文件的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区司法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牵头起草部门、主要实施部门不是同一部门的,由主要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清理主体有争议的,由区司法局指定。
(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
(三)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定部门同其他制定部门进行清理。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因机构改革而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的,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主体负责清理。
三、清理内容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清理。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其规定不一致或者缺失依据的。
(二)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三)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的。
(四)与证明事项保留或者精简审批事项不一致的。
(五)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精神不相适应的。
(六)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存在地域歧视的。
(七)与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不符的。
(八)不符合“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
(九)不适应新型消费发展的政策规定的。
(十)存在其他与现行或新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相关政策要求不符,或者文件之间不协调和相对冲突情形的。
四、清理标准
对纳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清理分工和处理权限,参照下列标准,分别提出宣布继续有效、修改、废止的建议,或者直接予以继续有效、修改、废止。
(一)继续有效:对于不需要进行调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保留。
(二)修改:与现行或新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与相关政策要求不符的;与改革精神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与其他规定存在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情形的。
(三)废止:制定依据已废止,且不再出台新规定的;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
五、清理的实施
(一)评估清理阶段
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或者主要实施该文件的部门按照清理标准逐件进行研究评估,提出建议继续有效、修改、废止的初步清理意见。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按照清理标准逐件进行研究评估,提出建议继续有效、修改、废止的初步清理意见,于2023年7月29日前填写(附件1)(附件2)报送电子版至区司法局,同时(附件2)加盖公章,并附上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文本等纸质版相关材料,一并送至区司法局(为民服务中心一楼法律援助大厅)汇总审查。
清理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权限的,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应当经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部门(含授权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制定机关不得讨论通过清理意见。
(二)审核发布阶段
1.以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司法局将根据部门清理建议进行审核,对清理结果存在争议的,区司法局将与起草单位充分协商后,提出清理意见报区政府审议确定,并提请区政府公布清理结果。
2.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司法局将根据部门清理建议进行审核,清理部门应将清理结果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及未按时完成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继续有效的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政府和部门网站予以公布,供公众可随时查询。
六、工作要求
各清理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部署,提前谋划,明确专门负责人员、按照完成时限,倒排时间表,落实清理责任,按时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一)注重工作衔接。在开展清理工作时,对已先行开展的清理工作,要对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查漏补缺;对已完成的清理工作,要及时组织“回头看”。要重点审查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等经济发展的政策,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予以修改、废止,做到持续深化、破立结合、既要扫清制约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也要确保各项工作接续平稳,推动清理工作高质量完成。
(二)及时沟通反馈。在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清理工作分工及时研究处理,需统一协调的,及时向区司法局予以反馈,确保清理过程扎实有序、清理结果衔接统一。
(三)确保清理实效。本次清理坚持应清尽清,件件有着落,凡废止、宣布失效和能即时修改的,不得拖延;凡列入拟修改的,应当在11月1日前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办理。完成相关工作后,按照要求进行报备,并及时在政府和部门网站、报纸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
未尽事宜,可向柳州市城中区司法局咨询。
附件:1.清理工作联系人名单
2.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信息员:庞翰雯,审核领导:李德永,联系方式:2833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