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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202007610012C/2021-7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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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01月17日
标  题:
城中政规〔2018〕2号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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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政规〔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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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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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政规〔2018〕2号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城中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8-01-17 09:05       |  浏览量: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柳州市城中区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

和众创空间建设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城中政规〔2018〕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城中区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7  


柳州市城中区支持科技企业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和《柳州市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办法(暂行)》(柳政办〔2017130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支持与鼓励民营企业、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推动城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城中区产业升级与经济繁荣,结合城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扶持的孵化器,是指在城中区工商登记注册且所纳税金缴入城中区区库,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其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知识产权、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

第三条本办法扶持的众创空间,是指在城中区工商登记注册且所纳税金缴入城中区区库,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其主要功能是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四条支持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孵化器引进高级管理人才、先进管理团队,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支持孵化器在投融资、知识产权、技术合作与转移、创业指导、创新培训等服务项目,增加服务科目,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能力。

第五条支持投资建设孵化器,对孵化器给予科技专项资金补助。对认定为柳州市级、广西壮族自治区级、国家级的孵化器分别给予每年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科技专项资金补助,最多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支持孵化器服务效益发展,对产出效益突出的孵化器给予科技专项资金补助。已认定为柳州市级(含)以上的孵化器,每培育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科技专项资金补助;每成功毕业1家企业,给予3万元科技专项资金补助;对于同一家企业,孵化器只能享受一次专项资金补助。

第七条支持鼓励发展建设众创空间。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众创空间;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众创空间;鼓励社会资本、创业创新团队,面对社会要素需求,发掘市场,投资建设众创空间。

第八条发挥政府扶持政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对要素健全、建设发展成效明显的众创空间给予科技专项资金补助。

第九条开展柳州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工作。对获备案或认定为柳州市级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10万元科技专项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用于补充众创空间种子基金。

第十条支持众创空间升级发展。对获备案或认定为自治区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15万元科技专项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用于补充众创空间种子基金。

第十一条申请补助资金程序。申请企业向城中区科学技术局提交申请材料,城中区科学技术局进行初审,初审符合规定的上报城中区政府,经城中区政府批准后,城中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企业的申请材料包括: 企业申请报告、获得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除外)和纳税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城中区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补助资金的申请进行监督管理,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科技专项补助资金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区科学技术局有权要求其全额退回已经领取的科技专项补助资金,并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上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城中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月17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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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柳州市城中区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

和众创空间建设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城中政规〔2018〕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城中区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7  


柳州市城中区支持科技企业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和《柳州市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办法(暂行)》(柳政办〔2017130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支持与鼓励民营企业、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推动城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城中区产业升级与经济繁荣,结合城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扶持的孵化器,是指在城中区工商登记注册且所纳税金缴入城中区区库,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其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知识产权、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

第三条本办法扶持的众创空间,是指在城中区工商登记注册且所纳税金缴入城中区区库,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其主要功能是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四条支持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孵化器引进高级管理人才、先进管理团队,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支持孵化器在投融资、知识产权、技术合作与转移、创业指导、创新培训等服务项目,增加服务科目,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能力。

第五条支持投资建设孵化器,对孵化器给予科技专项资金补助。对认定为柳州市级、广西壮族自治区级、国家级的孵化器分别给予每年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科技专项资金补助,最多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支持孵化器服务效益发展,对产出效益突出的孵化器给予科技专项资金补助。已认定为柳州市级(含)以上的孵化器,每培育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科技专项资金补助;每成功毕业1家企业,给予3万元科技专项资金补助;对于同一家企业,孵化器只能享受一次专项资金补助。

第七条支持鼓励发展建设众创空间。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众创空间;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众创空间;鼓励社会资本、创业创新团队,面对社会要素需求,发掘市场,投资建设众创空间。

第八条发挥政府扶持政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对要素健全、建设发展成效明显的众创空间给予科技专项资金补助。

第九条开展柳州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工作。对获备案或认定为柳州市级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10万元科技专项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用于补充众创空间种子基金。

第十条支持众创空间升级发展。对获备案或认定为自治区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15万元科技专项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用于补充众创空间种子基金。

第十一条申请补助资金程序。申请企业向城中区科学技术局提交申请材料,城中区科学技术局进行初审,初审符合规定的上报城中区政府,经城中区政府批准后,城中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企业的申请材料包括: 企业申请报告、获得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除外)和纳税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城中区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补助资金的申请进行监督管理,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科技专项补助资金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区科学技术局有权要求其全额退回已经领取的科技专项补助资金,并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上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城中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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