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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202007610012C/2021-75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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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10月11日
标  题:
城中政规〔2019〕1号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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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政规〔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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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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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政规〔2019〕1号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城中区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9-10-11 09:05       |  浏览量: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计划生育特殊

家庭扶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办法》已经柳州市城中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201910 11

柳州市城中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办法

为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精神《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18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扶助对象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是指:户籍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11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四级以上)。

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第二章扶助对象的申请确认

第二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桂人口发〔20093号)的规定,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确认扶助对象,具体程序是:

    (一)本人提出申请

    要求纳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范围的对象,应在每年1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请时一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伤、病残的需提供残疾等级四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同时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有关其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夫妻双方户籍在城中辖区但不在同一个街道办事处的,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申报。夫妻双方户籍不同一个县区的,在各自户籍所在地申报。

    (二)社区(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

    申请人所在的社区(村)委会接到个人申请后,指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申请表》(夫妻双方每人填写三张表),每年215日前由社区(村)委会主任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材料于每年315日前上报区卫生健康局审批确认。

(三)区卫生健康局审批并公布

区卫生健康局在每年331日前对扶助对象进行审批确认,并将审批后的扶助对象名单以文件形式通知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在本级和扶助对象所在社区(村)委会公务栏内公布扶助对象名单。

(四)市级卫生健康委备案

区卫生健康局将最终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单报市级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三章扶助对象的注销

第三条 区卫生健康局对扶助对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注销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

(一)扶助对象死亡的;

(二)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三)户籍迁出本行政区域的;

(四)伤、病子女已经康复的

第四条 注销扶助对象资格应由社区(村)委会统计报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区卫生健康局核准注销。

第四章经济扶助

第五条 除国家、自治区按照规定给予的扶助外,给予符合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每人每月650元(市财政承担400元,户籍所在地县区财政承担2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给予符合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每人每月600元(市财政承担375元,户籍所在地县区财政承担225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此项工作由扶助对象所在社区(村)、街道负责受理和初审相关信息,报区卫生健康局审核确认和办理相关扶助手续。

第六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财政出资发放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5000/人,独生子女伤残家庭4000/人。此项工作由扶助对象户籍地所在社区(村)、街道负责受理和初审相关信息,报区卫生健康局审核确定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健康医疗扶助

第七条 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每年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代缴,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此项工作由扶助对象提出申请,经所在社区(村)、街道受理和初审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为居住在我辖区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每年由区卫生健康局安排一次免费健康体检,体检项目由区卫生健康局根据每年的具体情况另行确定,并由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院建立健康档案。

第九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及伤残三级以上子女每年的人身意外伤害及住院补贴保险由户籍所在地县(区)统一购买 (具体参保人群范围及参保金额,根据上级部门当年的指导意见执行) 。如国家、自治区或市级已购买同类型保险的,城区级层面不再另行购买。

第十条城区卫生院和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作为定点医疗机构,要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通就医绿色通道,提供挂号、咨询、诊疗、住院、取药、结算支付等优先服务。

第十一条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作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重点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购买家庭医生签约个性化服务包的,享受每人每年不高于200元的减免优惠,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因夫妻一方或双方患重病(市医保规定的22种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其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当报告区民政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城乡医疗救助或临时困难救助。

第六章养老扶助

第十三条对于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夫妻双方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由区政府按最低档次标准给予补助。此项工作由扶助对象提出申请,经所在社区(村)、街道受理和初审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在评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为低保对象时,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及城区给予其的计划生育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第十六条为城区户籍年满60周岁且需介助、介护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由民政部门参照《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柳政办〔2015162号)组织实施。

第七章住房扶助

第十七条 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无房户,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此项工作由扶助对象提出申请,所在社区(村)、街道负责受理和初审相关信息,报区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后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再生育扶助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有再生育意愿,符合相关条件申请实施辅助生育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实施方案(试行)》(桂卫家庭发〔2016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章就业扶助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有就业能力和意愿的,可免费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

第十章教育扶助

第二十条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伤、病残子女接受教育提供帮扶,除享受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已规定的各种资助政策之外,对于考取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全日制本专科的,再给予一次性助学金1000,并给予在校学习期间每月200元的生活费补助,直至毕业。此项工作由扶助对象提出申请,所在社区(村)、街道受理和初审相关信息,报区卫生健康局审核后兑现相关扶助政策。

第十一章关怀扶助

第二十一条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为每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确定一名街道干部和一名社区(村)委会干部作为帮扶双岗联系人,并建立基本信息档案。联系人要明确联系方式,畅通联系渠道,为联系对象提供政策咨询、精神慰藉、矛盾化解、走访慰问等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发生意外、重病、受灾等重大情况时,要及时上门并提供必要帮助。落实各项帮扶措施,做好系统数据录入及维护。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死亡的,免收五项殡仪基本服务费用。无赡养人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由区卫生健康局老龄办协助处理后事。

第二十三条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等的积极作用,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心理援助行动,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心理辅导。

第十二章扶助金发放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与金融机构签订代理发放协议,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扶助金实行专账管理,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依据区卫生健康局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直接发放到扶助对象本人账户。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根据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时间节点进行发放。

第十三章扶助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要将扶助金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确保扶助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强扶助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加强扶助金的管理,及时足额将扶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划转到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扶助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区卫生健康局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拨付扶助金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区财政局和区卫生健康局。

扶助金代理发放机构按照代理服务协议履行扶助金发放义务,如有截留、拖欠、抵扣扶助金的,解除代理服务协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扶助对象符合条件从我辖区外户籍迁入的,经按程序呈报和有关部门确认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城中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1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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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9-10-11 09:05  来源:城中区政府办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计划生育特殊

家庭扶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办法》已经柳州市城中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201910 11

柳州市城中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办法

为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精神《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18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扶助对象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是指:户籍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11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四级以上)。

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第二章扶助对象的申请确认

第二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桂人口发〔20093号)的规定,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确认扶助对象,具体程序是:

    (一)本人提出申请

    要求纳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范围的对象,应在每年1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请时一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伤、病残的需提供残疾等级四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同时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有关其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夫妻双方户籍在城中辖区但不在同一个街道办事处的,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申报。夫妻双方户籍不同一个县区的,在各自户籍所在地申报。

    (二)社区(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

    申请人所在的社区(村)委会接到个人申请后,指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申请表》(夫妻双方每人填写三张表),每年215日前由社区(村)委会主任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材料于每年315日前上报区卫生健康局审批确认。

(三)区卫生健康局审批并公布

区卫生健康局在每年331日前对扶助对象进行审批确认,并将审批后的扶助对象名单以文件形式通知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在本级和扶助对象所在社区(村)委会公务栏内公布扶助对象名单。

(四)市级卫生健康委备案

区卫生健康局将最终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单报市级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三章扶助对象的注销

第三条 区卫生健康局对扶助对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注销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

(一)扶助对象死亡的;

(二)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三)户籍迁出本行政区域的;

(四)伤、病子女已经康复的

第四条 注销扶助对象资格应由社区(村)委会统计报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区卫生健康局核准注销。

第四章经济扶助

第五条 除国家、自治区按照规定给予的扶助外,给予符合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每人每月650元(市财政承担400元,户籍所在地县区财政承担2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给予符合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每人每月600元(市财政承担375元,户籍所在地县区财政承担225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此项工作由扶助对象所在社区(村)、街道负责受理和初审相关信息,报区卫生健康局审核确认和办理相关扶助手续。

第六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财政出资发放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5000/人,独生子女伤残家庭4000/人。此项工作由扶助对象户籍地所在社区(村)、街道负责受理和初审相关信息,报区卫生健康局审核确定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健康医疗扶助

第七条 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每年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代缴,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此项工作由扶助对象提出申请,经所在社区(村)、街道受理和初审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为居住在我辖区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每年由区卫生健康局安排一次免费健康体检,体检项目由区卫生健康局根据每年的具体情况另行确定,并由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院建立健康档案。

第九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及伤残三级以上子女每年的人身意外伤害及住院补贴保险由户籍所在地县(区)统一购买 (具体参保人群范围及参保金额,根据上级部门当年的指导意见执行) 。如国家、自治区或市级已购买同类型保险的,城区级层面不再另行购买。

第十条城区卫生院和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作为定点医疗机构,要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通就医绿色通道,提供挂号、咨询、诊疗、住院、取药、结算支付等优先服务。

第十一条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作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重点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购买家庭医生签约个性化服务包的,享受每人每年不高于200元的减免优惠,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因夫妻一方或双方患重病(市医保规定的22种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其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当报告区民政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城乡医疗救助或临时困难救助。

第六章养老扶助

第十三条对于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夫妻双方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由区政府按最低档次标准给予补助。此项工作由扶助对象提出申请,经所在社区(村)、街道受理和初审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在评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为低保对象时,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及城区给予其的计划生育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第十六条为城区户籍年满60周岁且需介助、介护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由民政部门参照《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柳政办〔2015162号)组织实施。

第七章住房扶助

第十七条 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无房户,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此项工作由扶助对象提出申请,所在社区(村)、街道负责受理和初审相关信息,报区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后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再生育扶助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有再生育意愿,符合相关条件申请实施辅助生育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实施方案(试行)》(桂卫家庭发〔2016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章就业扶助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有就业能力和意愿的,可免费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

第十章教育扶助

第二十条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伤、病残子女接受教育提供帮扶,除享受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已规定的各种资助政策之外,对于考取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全日制本专科的,再给予一次性助学金1000,并给予在校学习期间每月200元的生活费补助,直至毕业。此项工作由扶助对象提出申请,所在社区(村)、街道受理和初审相关信息,报区卫生健康局审核后兑现相关扶助政策。

第十一章关怀扶助

第二十一条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为每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确定一名街道干部和一名社区(村)委会干部作为帮扶双岗联系人,并建立基本信息档案。联系人要明确联系方式,畅通联系渠道,为联系对象提供政策咨询、精神慰藉、矛盾化解、走访慰问等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发生意外、重病、受灾等重大情况时,要及时上门并提供必要帮助。落实各项帮扶措施,做好系统数据录入及维护。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死亡的,免收五项殡仪基本服务费用。无赡养人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由区卫生健康局老龄办协助处理后事。

第二十三条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等的积极作用,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心理援助行动,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心理辅导。

第十二章扶助金发放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与金融机构签订代理发放协议,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扶助金实行专账管理,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依据区卫生健康局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直接发放到扶助对象本人账户。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根据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时间节点进行发放。

第十三章扶助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要将扶助金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确保扶助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强扶助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加强扶助金的管理,及时足额将扶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划转到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扶助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区卫生健康局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拨付扶助金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区财政局和区卫生健康局。

扶助金代理发放机构按照代理服务协议履行扶助金发放义务,如有截留、拖欠、抵扣扶助金的,解除代理服务协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扶助对象符合条件从我辖区外户籍迁入的,经按程序呈报和有关部门确认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城中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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