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2007610012C/2021-156665
- 主题分类:
- 旅游
- 发文单位:
- 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年11月05日
- 标 题:
- 城中政规〔2021〕1号 关于印发《城中区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城中政规〔2021〕1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05日
- 效力状态:
- 文件下载:
- 相关解读:
- 图解政策
城中政规〔2021〕1号 关于印发《城中区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柳州城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城中区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业发展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部委办局、区属各事业单位、各涉旅企业:
《城中区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5日
城中区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提高城中区的美誉度和知名度,进一步提升“诗中画中 点赞城中”旅游形象,鼓励旅游企业积极参与全域旅游各项建设,吸引国内外游客来城中旅游,培育市场人气,推进城中区全域旅游发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民营文化旅游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文旅发〔2019〕130号)《关于加快柳州市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柳政发〔2020〕11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21〕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对促进城中区文化旅游业发展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城中区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业发展奖励资金由城中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
第四条 城中区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业发展奖励实行申报制,由城中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受理申报、审核,城中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核拨、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 对获国家荣誉景区的奖励及标准。
对上一年度获评为国家AAAA级以上景区,获评国家文化旅游品牌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 获得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奖励100万元;
(二) 获得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奖励20万元;
(三) 获评国家旅游度假区奖励100万元;
(四) 获评国家文化生态保护区奖励50万元;
(五) 获评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奖励40万元;
(六) 获评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区(基地)奖励40万元;
(七) 获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奖励20万元;
(八) 获评国家大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奖励50万元;
(九) 新入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名录的单位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对获自治区级荣誉景区的奖励及标准。
对上一年度获评自治区级荣誉景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 获评广西文化旅游特色小镇奖励20万元;
(二) 获评自治区旅游度假区奖励20万元;
(三) 获评自治区文化生态保护区奖励20万元;
(四) 获评自治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奖励10万元;
(五) 获评自治区工业旅游示范区(基地)奖励10万元;
(六) 获评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奖励10万元;
(七) 获评自治区大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奖励20万元。
第七条 对酒店和民宿提升管理水平的奖励及标准。
对上一年度引进国际品牌酒店,并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订三年以上管理合同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上一年度评定的国家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五星级旅游饭店奖励50万元;获评四星级旅游饭店奖励20万元。
对上一年度评定为国家、自治区三星级及以上特色民宿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五星级民宿奖励30万元;获评国家四星级民宿奖励15万元;获评国家三星级民宿奖励10万元;获评自治区五星级民宿奖励25万元;获评自治区四星级民宿奖励10万元;获评自治区三星级民宿奖励5万元。
对上一年度获评金鼎级文化旅游饭店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评银鼎级文化旅游饭店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上一年度评定为广西四星级及以上旅游汽车营地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为广西五星级汽车旅游营地奖励30万元;获评为广西四星级汽车旅游营地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对乡村旅游的奖励及标准。
对上一年度评定为广西四星级及以上乡村旅游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广西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20万元;获评广西四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10万元。
对上一年度评定为广西五星级农家乐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评定为广西四星级农家乐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
对上一年度获评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村民委员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评为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的村民委员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九条 对新建、兴办民宿及农家旅馆的奖励及标准。
对上一年度凡在城中区环江滨水大道沿线内依法依规新建、兴办有5个标准间以上,证件齐全,有独立卫生间、空调、客房配套设施设备齐全且每间面积达20㎡以上民宿或农家旅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条 对引客入城中的奖励及标准。
上一年度入住城中区内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一晚以上,在城中区内限额以上餐饮企业用餐两餐以上,游览城中区A级景区一个以上,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来城中区旅游团队,按以下标准奖励旅行社:
(一) 单次组织入城中区游客达100人及以上,按每人60元的标准奖励。
(二) 单次组织入城中区游客达300人及以上,按每人100元的标准奖励。
(三) 全年接待过夜境外(含港澳台)旅游者500人次至1000人次(不含本数),按每人次50元的标准奖励;1000人次至3000人次(不含本数),按每人次80元的标准奖励;3000人次(含本数)以上,按每人次100元的标准奖励。
第十一条 对纳入限额(规模)以上的文旅法人企业奖励及标准。
2021年起,对于本年度上半年首次纳入限额(规模)以上的文旅法人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本年度7月至10月首次纳入限额(规模)以上的文旅法人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荣誉的单位和个人奖励及标准。
(一)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授予荣誉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荣誉奖励4000元,获得自治区级荣誉奖励2000元。
(二)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授予荣誉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荣誉奖励3000元,获得自治区级荣誉奖励1000元。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的奖励资金总额每年度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给予引客入城中区奖励的奖励资金总额每年度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金按照申报时间的先后顺序发放,先申报先得,当年申报审核通过后因超过奖励资金总额度而未能发放的,在下一年度发放。
第十四条 获得奖励金的单位应当将奖励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以及文化旅游宣传促销、人才培养等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已经获得奖励金的单位因晋升为更高等级并再次申请高等级奖励的,其获得的高等级奖励金应当扣除已经得到的奖励金。同一事项涉及两项以上奖励,从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奖励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具备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申报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城中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的个人奖励由其所在单位代为申报。
第十八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城中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不再受理该奖励事项的申报。
第十九条 申报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1)城中区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业发展奖励申报表;
(2)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类型认定证明;
(3)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申报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申报,如虚报、瞒报的,城中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有权撤销其获得的奖励,并要求单位或个人返回已领取的奖励金。
第二十一条 城中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会同城中区财政局负责监管奖励金的使用,获奖单位应如实提供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如存在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奖励金行为的,城中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有权要求单位返回已领取的奖励金,且其五年内不得进行奖励申报。
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受到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且该投诉成立的单位,不得进行奖励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度是指从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的完整会计年度。本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的标准为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的限额以上定报企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城中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索 引 号:
- 11450202007610012C/2021-156665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年11月05日
- 标 题:
- 城中政规〔2021〕1号 关于印发《城中区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城中政规〔2021〕1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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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解政策
柳州城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城中区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业发展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部委办局、区属各事业单位、各涉旅企业:
《城中区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5日
城中区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提高城中区的美誉度和知名度,进一步提升“诗中画中 点赞城中”旅游形象,鼓励旅游企业积极参与全域旅游各项建设,吸引国内外游客来城中旅游,培育市场人气,推进城中区全域旅游发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民营文化旅游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文旅发〔2019〕130号)《关于加快柳州市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柳政发〔2020〕11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21〕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对促进城中区文化旅游业发展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城中区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业发展奖励资金由城中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
第四条 城中区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业发展奖励实行申报制,由城中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受理申报、审核,城中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核拨、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 对获国家荣誉景区的奖励及标准。
对上一年度获评为国家AAAA级以上景区,获评国家文化旅游品牌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 获得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奖励100万元;
(二) 获得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奖励20万元;
(三) 获评国家旅游度假区奖励100万元;
(四) 获评国家文化生态保护区奖励50万元;
(五) 获评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奖励40万元;
(六) 获评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区(基地)奖励40万元;
(七) 获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奖励20万元;
(八) 获评国家大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奖励50万元;
(九) 新入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名录的单位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对获自治区级荣誉景区的奖励及标准。
对上一年度获评自治区级荣誉景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 获评广西文化旅游特色小镇奖励20万元;
(二) 获评自治区旅游度假区奖励20万元;
(三) 获评自治区文化生态保护区奖励20万元;
(四) 获评自治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奖励10万元;
(五) 获评自治区工业旅游示范区(基地)奖励10万元;
(六) 获评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奖励10万元;
(七) 获评自治区大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奖励20万元。
第七条 对酒店和民宿提升管理水平的奖励及标准。
对上一年度引进国际品牌酒店,并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订三年以上管理合同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上一年度评定的国家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五星级旅游饭店奖励50万元;获评四星级旅游饭店奖励20万元。
对上一年度评定为国家、自治区三星级及以上特色民宿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五星级民宿奖励30万元;获评国家四星级民宿奖励15万元;获评国家三星级民宿奖励10万元;获评自治区五星级民宿奖励25万元;获评自治区四星级民宿奖励10万元;获评自治区三星级民宿奖励5万元。
对上一年度获评金鼎级文化旅游饭店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评银鼎级文化旅游饭店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上一年度评定为广西四星级及以上旅游汽车营地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为广西五星级汽车旅游营地奖励30万元;获评为广西四星级汽车旅游营地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对乡村旅游的奖励及标准。
对上一年度评定为广西四星级及以上乡村旅游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广西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20万元;获评广西四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10万元。
对上一年度评定为广西五星级农家乐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评定为广西四星级农家乐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
对上一年度获评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村民委员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评为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的村民委员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九条 对新建、兴办民宿及农家旅馆的奖励及标准。
对上一年度凡在城中区环江滨水大道沿线内依法依规新建、兴办有5个标准间以上,证件齐全,有独立卫生间、空调、客房配套设施设备齐全且每间面积达20㎡以上民宿或农家旅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条 对引客入城中的奖励及标准。
上一年度入住城中区内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一晚以上,在城中区内限额以上餐饮企业用餐两餐以上,游览城中区A级景区一个以上,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来城中区旅游团队,按以下标准奖励旅行社:
(一) 单次组织入城中区游客达100人及以上,按每人60元的标准奖励。
(二) 单次组织入城中区游客达300人及以上,按每人100元的标准奖励。
(三) 全年接待过夜境外(含港澳台)旅游者500人次至1000人次(不含本数),按每人次50元的标准奖励;1000人次至3000人次(不含本数),按每人次80元的标准奖励;3000人次(含本数)以上,按每人次100元的标准奖励。
第十一条 对纳入限额(规模)以上的文旅法人企业奖励及标准。
2021年起,对于本年度上半年首次纳入限额(规模)以上的文旅法人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本年度7月至10月首次纳入限额(规模)以上的文旅法人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荣誉的单位和个人奖励及标准。
(一)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授予荣誉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荣誉奖励4000元,获得自治区级荣誉奖励2000元。
(二)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授予荣誉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荣誉奖励3000元,获得自治区级荣誉奖励1000元。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的奖励资金总额每年度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给予引客入城中区奖励的奖励资金总额每年度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金按照申报时间的先后顺序发放,先申报先得,当年申报审核通过后因超过奖励资金总额度而未能发放的,在下一年度发放。
第十四条 获得奖励金的单位应当将奖励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以及文化旅游宣传促销、人才培养等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已经获得奖励金的单位因晋升为更高等级并再次申请高等级奖励的,其获得的高等级奖励金应当扣除已经得到的奖励金。同一事项涉及两项以上奖励,从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奖励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具备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申报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城中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的个人奖励由其所在单位代为申报。
第十八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城中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不再受理该奖励事项的申报。
第十九条 申报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1)城中区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业发展奖励申报表;
(2)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类型认定证明;
(3)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申报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申报,如虚报、瞒报的,城中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有权撤销其获得的奖励,并要求单位或个人返回已领取的奖励金。
第二十一条 城中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会同城中区财政局负责监管奖励金的使用,获奖单位应如实提供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如存在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奖励金行为的,城中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有权要求单位返回已领取的奖励金,且其五年内不得进行奖励申报。
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受到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且该投诉成立的单位,不得进行奖励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度是指从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的完整会计年度。本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的标准为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的限额以上定报企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城中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