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柳州市城中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精神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18〕4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办法起草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关于做好计生特殊家庭的帮扶工作要求,我区于2014年出台《柳州市城中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办法》(城中政办〔2014〕65号,以下简称《办法》),在国家、自治区和市级扶助的基础上,明确了经济、医疗、养老、教育、住房等八项扶助措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计生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原《办法》的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新的工作需要及特殊家庭的服务需求。为进一步完善政策,切实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帮扶工作力度,使他们生活上得到帮助,精神上获得慰藉,更好地体现我区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特此修订《柳州市城中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办法》严格遵循规范性文件修订要求,经历了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讨论、挂网公示等阶段。先后征求城中区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民政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综合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拟定《柳州市城中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办法》。
三、政策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18〕41号)
四、相比原《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扶助方面
提高每月扶助金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失独扶助对象由原500元/月提高至650元/月(市财政承担400元,户籍所在地县区财政承担250元),伤残扶助对象由原450元/月提高至600元/月(市财政承担375元,户籍所在地县区财政承担225元)。扶助金标准根据柳州市41号文件规定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二)健康医疗扶助方面
1.为居住在我辖区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每年由区卫生健康局安排一次免费体检,体检项目由区卫生健康局根据每年的具体情况另行确定,并由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院建立健康档案。
2. 每年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及伤残三级以上子女购买人身意外及住院补贴保险,并由户籍所在地县(区)统一购买,同时规定如国家、自治区或市级已购买同类型保险的,城区级层面不再另行购买。
3. 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通就医绿色通道,提供挂号、咨询、诊疗、住院、取药、结算支付等优先服务。
4. 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作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重点对象,对购买“家庭医生签约个性化服务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不高于200元的减免优惠。
(三)养老扶助方面
1.对于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夫妻双方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由区政府按最低档次标准给予补助。
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年满60岁,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3. 将城区户籍年满60周岁且需介助、介护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范围。
(四)住房扶助方面
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及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
(五)再生育扶助方面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有再生育意愿,符合相关条件申请实施辅助生育的,按自治区文件规定予以补助。
(六)教育扶助方面
将“给予一次性奖励”改为“给予一次性助学金”,强调助学的性质。
(七)关怀扶助方面
1.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工作制度。
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死亡的,免收五项殡仪基本服务费用。
相关文件:城中政规〔2019〕1号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精神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18〕4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办法起草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关于做好计生特殊家庭的帮扶工作要求,我区于2014年出台《柳州市城中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办法》(城中政办〔2014〕65号,以下简称《办法》),在国家、自治区和市级扶助的基础上,明确了经济、医疗、养老、教育、住房等八项扶助措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计生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原《办法》的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新的工作需要及特殊家庭的服务需求。为进一步完善政策,切实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帮扶工作力度,使他们生活上得到帮助,精神上获得慰藉,更好地体现我区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特此修订《柳州市城中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办法》严格遵循规范性文件修订要求,经历了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讨论、挂网公示等阶段。先后征求城中区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民政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综合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拟定《柳州市城中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办法》。
三、政策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18〕41号)
四、相比原《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扶助方面
提高每月扶助金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失独扶助对象由原500元/月提高至650元/月(市财政承担400元,户籍所在地县区财政承担250元),伤残扶助对象由原450元/月提高至600元/月(市财政承担375元,户籍所在地县区财政承担225元)。扶助金标准根据柳州市41号文件规定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二)健康医疗扶助方面
1.为居住在我辖区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每年由区卫生健康局安排一次免费体检,体检项目由区卫生健康局根据每年的具体情况另行确定,并由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院建立健康档案。
2. 每年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及伤残三级以上子女购买人身意外及住院补贴保险,并由户籍所在地县(区)统一购买,同时规定如国家、自治区或市级已购买同类型保险的,城区级层面不再另行购买。
3. 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通就医绿色通道,提供挂号、咨询、诊疗、住院、取药、结算支付等优先服务。
4. 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作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重点对象,对购买“家庭医生签约个性化服务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不高于200元的减免优惠。
(三)养老扶助方面
1.对于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夫妻双方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由区政府按最低档次标准给予补助。
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年满60岁,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3. 将城区户籍年满60周岁且需介助、介护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范围。
(四)住房扶助方面
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及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
(五)再生育扶助方面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有再生育意愿,符合相关条件申请实施辅助生育的,按自治区文件规定予以补助。
(六)教育扶助方面
将“给予一次性奖励”改为“给予一次性助学金”,强调助学的性质。
(七)关怀扶助方面
1.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工作制度。
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死亡的,免收五项殡仪基本服务费用。
相关文件:城中政规〔2019〕1号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