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局】关于《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城中区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关于《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城中区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8月31日印发了《城中区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就有关制定问题做以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制订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项目“标准地”试点方案》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决策部署,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柳政规〔2020〕2号),制定了该《实施方案》。
(二)依据
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柳政规〔2020〕2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项目“标准地”试点方案》。
二、起草过程
区自然资源局作为代拟部门于2020年8月12日完成了《城中区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拟写并向全区各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在所征求的意见建议中,各部门均无修改意见。8月27日区自然资源局将《实施方案》报送区政府办送呈区政府办领导审议签发。
三、目标任务
在我区开展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试点,探索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以“标准地”供地的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时间大幅缩短,为我区建立“标准地”出让制度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四、基本内容
《城中区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分为六个环节: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化工业用地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作用,以更好更快方便群众办事为导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我区工业发展壮大。
(二)出让前准备
1.区域评估
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2.标准制订
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改扩建工业项目、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项目,可参照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相关标准执行。
3.出让前期
提交拟供地块的基本信息,向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拟供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市国土测绘院及评估公司做供地前期材料;提供拟供地块情况说明、交地承诺、征地拆迁实施情况说明、拟同意出让地块“招拍挂”的函等。
(三)按标出让
1.指标确定
确保辖区范围内“标准地”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2.协议签订
按规定程序及时间要求,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
(四)审批服务
1.工程建设许可预审阶段
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进行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审批、项目建筑单体设计方案。
2.施工许可阶段
由区住建局牵头实行消防设计审核、水土保持方案审核、人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受理、并联审批并出具预审意见。
(五)按标施建
项目开工后,区住建局应加强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
(六)对标验收
项目竣工后,建设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并备案。
(七)监督管理
实行信用评价全过程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奖惩制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五、涉及范围
适用于柳州市城中区工业项目的土地供应。
六、执行标准
文件主要是以《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柳政规〔2020〕2号)为依据,紧密结合城中区工作实际,提出明确要求和具体措施。
七、关键词诠释
“标准地”:“标准地”是指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如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评估评价事项)的基础上,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耗能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指标履约承诺要求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区域评估:按照一定区域统一组织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一系列评估评价事项。
关于《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城中区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8月31日印发了《城中区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就有关制定问题做以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制订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项目“标准地”试点方案》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决策部署,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柳政规〔2020〕2号),制定了该《实施方案》。
(二)依据
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柳政规〔2020〕2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项目“标准地”试点方案》。
二、起草过程
区自然资源局作为代拟部门于2020年8月12日完成了《城中区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拟写并向全区各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在所征求的意见建议中,各部门均无修改意见。8月27日区自然资源局将《实施方案》报送区政府办送呈区政府办领导审议签发。
三、目标任务
在我区开展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试点,探索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以“标准地”供地的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时间大幅缩短,为我区建立“标准地”出让制度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四、基本内容
《城中区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分为六个环节: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化工业用地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作用,以更好更快方便群众办事为导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我区工业发展壮大。
(二)出让前准备
1.区域评估
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2.标准制订
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改扩建工业项目、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项目,可参照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相关标准执行。
3.出让前期
提交拟供地块的基本信息,向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拟供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市国土测绘院及评估公司做供地前期材料;提供拟供地块情况说明、交地承诺、征地拆迁实施情况说明、拟同意出让地块“招拍挂”的函等。
(三)按标出让
1.指标确定
确保辖区范围内“标准地”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2.协议签订
按规定程序及时间要求,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
(四)审批服务
1.工程建设许可预审阶段
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进行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审批、项目建筑单体设计方案。
2.施工许可阶段
由区住建局牵头实行消防设计审核、水土保持方案审核、人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受理、并联审批并出具预审意见。
(五)按标施建
项目开工后,区住建局应加强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
(六)对标验收
项目竣工后,建设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并备案。
(七)监督管理
实行信用评价全过程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奖惩制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五、涉及范围
适用于柳州市城中区工业项目的土地供应。
六、执行标准
文件主要是以《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柳政规〔2020〕2号)为依据,紧密结合城中区工作实际,提出明确要求和具体措施。
七、关键词诠释
“标准地”:“标准地”是指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如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评估评价事项)的基础上,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耗能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指标履约承诺要求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区域评估:按照一定区域统一组织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一系列评估评价事项。